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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南京政府的工会条例


  (一九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民党最近半年来,在上海、广东、湖南、武汉陆续不断的屠杀工人,压迫工人,这还不够,最近南京政府更拟出所谓工会条例[1],以法令来保障资本家的剥削,限止工人的自由。这一工会条例草案的内容,就是:

  (一)剥夺工人组织自己群众的工会之自由,限定非呈报政府官厅,即不能享法律保障之权利。现在的政府官厅是资本家的,这是我们工人都知道的,要工会呈报官厅,便等于使一切不能得资本家欢心的工会,绝对不准存在。

  (二)剥夺工人同盟罢工的自由。条例草案上载着(第十一条):军用或公用事业范围内之争执,无论何时不得直接行动(罢工),军用或公用事业范围以外之争执,非经仲裁委员会仲裁,亦不得直接行动。

  (三)限制工会及工人改良生活之斗争。条例草案上载着(第二十条):工会对于增加工资每年不得有二次之要求,每次要求不得超过原有工资十分之二。

  (四)甚至于定出要工人赔偿资本家的损失,还要处以罚金的荒谬绝伦的办法。条例草案上载着(第二十一条):工会或工会会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除赔偿损失外得处以二百元以下之罚金。这所谓“左列情事”,草案上并未写明,自然就是指着工人不经仲裁而罢工,要求加资每年过了二次,每次过原有工资十分之二等等。

  (五)绝对禁止工人的怠业;绝对禁止工会有违反所谓法令公益的决议。

  这种条例实施起来,简直是完全剥夺工人的生命和自由。工人阶级的斗争,自然是不利于资本家的。中国现在的法令或所谓公益秩序,完全是保护豪绅资本家利益的。工人的斗争,每次都不免要与所谓法令秩序相冲突,工人斗争的目标,必定是要变革现在的所谓法令与秩序。如果照条例的限制,则所谓工会只能替资本家做走狗。再则,国民党政府现在的劳资仲裁,完全是政府党部资本家占多数的仲裁会议,这种仲裁会议必定是帮助资本家。如果因为工人反对这种仲裁便禁止罢工,这岂不是根本禁止罢工?三则国民党政府对于工人则绝对禁止怠业,对于资本家则放任他们可以任意裁减工人。四则限止工人每年只准要求加资一次,每次不能过原有工资十分之二;如果生活程度日高,物价增加到四五倍(这是中国现时的家常便饭),那么,工人却只能加资一次,只能增加十分之二,岂不是只能活活的饿死;何况资本家方面现在有着政府、党部、警察的大权力,每次要求加资,他们都能遏止镇压,可是工人方面一次提出要求之后,在一年之中,便不能再提要求,否则便算犯法!五则,这种条例居然定出要工会和工人赔偿损失。工人生活痛苦万状,要求加资、罢工等等的斗争不能胜利,反而因此要算犯法,要赔偿资本家的损失。——这是何等荒谬绝伦的法令,这是何等公开的压迫公人、代表资本家利益的条例!国民党的政客,如汪精卫等,还有脸说什么工农政策呢!

  全中国的工人,应当立刻起来反对这种压迫工人的条例,反对国民党的政府,要求组织工会和罢工的绝对自由,只有工人自己的坚决斗争,群众的力量可以抵抗这种国民党政府的压迫!

  原载1927年12月5日《布尔塞维克》第7期

  署名:秋白

  注释

  [1]指《劳资仲裁条例》。是国民党南京特别市政府为压制工人运动而提出的所谓法律条例,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核准,1927年8月16日公布施行。使国民党政府镇压工人运动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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