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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卅交涉的危机


  五卅交涉的危机(1)——注意亡国的外交政策(一九二五年六月十日)

  一、最小限度的条件还选择吗?

  列强侵略中国到今天这步田地,我们的正当要求,当然是取消一切不平等条约,收回租界、海关等等,恢复我们中国的独立地位。假使要办交涉,第一步便应当要求列国先将租界交还上海市民,即刻取消工部局[1],组织上海临时市政府,然后由中国召集世界各国在上海开国际会议,重新审定一切条约,废除不平等的协定,取消一切外人特权。这才是正当的交涉。

  如今上海工商学联合会的十三条[2]里,连收回租界、取消外侨立法行政权的要求都没有,只要求华人的参政权,仿佛自认中国是英、美、日……等国的臣民;连废除领事裁判权[3]的要求都没有,只要求收回会审公廨[4],对于洋人控告华人的案件,仍然不受中国法律的处理;连取消万国义勇队[5],撤退美国驻华舰队及陆军的要求都没有,只要求撤退上岸的海陆军。这已经是最妥协最让步最小限度的要求了!工商学联合会,代表全上海的市民,提出这样的条件,已经指明是最小限度的;这已经是因为知道中国太不中用,用尽了委曲求全的心,才忍痛的决定让下来的。

  北京政府的特派员对于这些条件的态度怎样呢?他前天对国闻通信社记者说:

  此等条件……未可一例看待,亦犹国民拿一桌菜来,我不能一时即吃,尚须有所选择。

  这是甚么话!蔡、曾[6]这种口吻,简直是代表外国人向国民宣战,最小限度的要求,还要选择,国民方面的主张,竟成了对于大员的贡品,要他们“赏脸”。

  二、安福政府 [7] 亲日的原形毕现!

  不但如此,他们竟会对新闻记者说:

  日领甚表好意,国际事件,甚赖各国之相助,愿国人亦分别视之。

  这已经显然暴露他们亲日派的真相!这次事件起源于日人枪杀纱厂工人,五卅之后,潭子湾、杨树浦日人又杀伤中国工人不少,而且上海、青岛日本领事受东京政府的训令,严厉处置,在青岛也杀了七、八个工人。如今“中国”政府代表却来替日本人说项!这种外交代表不但是中国人格的大耻辱,简直公然做日本的走狗。他们来上海的使命,照此看来,并不是调查五卅屠杀案,也不是办交涉,简直是做日本人的奸细,想破坏罢市、罢工运动,以献媚于他们的主人。

  三、谨防减杀中国人实力的汉奸阴谋

  北京政府特派员一到上海,便有劝先开市、上工的风声。中国现在的力量,已经只剩了这一消极抵制的武器。而中国政府代表不知道以此为后盾,从速进行严重的交涉,却以“劝息风潮”为第一天职,专事挫折民气。甚至于有一种人,如穆藕初[8]等,专放谣言,或是劝英、日以外的工厂上工,或是劝先行开市,再办交涉。这种流言,与交涉特派员的态度,有无关系,虽然还不知道,然而事实上助长软化的空气是显然的。外国报上,已经利用这一点说:

  昨天(八日)沪军营方面有中国人开会,主张开工、开市,足见中国人只有五分钟的热度,不久便可了事!

  上海市民的罢工、罢市,原不止经济上的绝交,使英、日两国人感受痛苦。这种运动的意义还在于中国民众自身团结力的表示及实现。尤其是工人,平时除外人的民族压迫以外,还感觉到种种社会压迫。现在全社会一致对外,共同进行爱国运动,所以就是中国工厂里的工人也不能不为热烈的潮流所冲动,觉悟自己所处的奴隶地位,要求起来组织工会。假使中国厂主平时便承认工会,一切与工人的交涉都经过工会,而不动辄请西捕、印捕镇压工人,那末,工人也可以相信他们的厂主是能够同他们一样爱国的;或者再进一步说,中国工厂里的生活,的确能比外国厂里优待,也可以使工人觉得,爱国的益处在什么地方。所以如果中国厂主能与工人以担保,嗣后一概承认工会,并且不会再有西捕外人以及种种的凌辱,那就华商工厂的开工,也还可以商量。

  可是现在交涉特派员及一些不明事理的人的主张,却是绝无担保的开市、上工,或者尽先教华商工厂开工。这便是利用群众心理的弱点:要开市的是简直替外国人想法,自己希图妥协卖国,而不受民众的监督;要华商工厂开工的,也是想挫折工人的锐气,摇动群众的心理,引起恐慌。这是汉奸破坏国人团结的阴谋!

  总之,政府特派员既然连最小限度的条件也不肯提出,公然说日本领事当另眼看待;又在社会上制造空气,使外人气焰增盛,而国人团结力涣散。这五卅屠杀大案的交涉确已到了危机的时候了。国民呵!同胞呵!赶快起来监督,赶快自动的组织,巩固自己的实力!这次事件若再失败,或成为“悬案”,中国人的面子、主权、自由丢尽了,亡国便在俄顷之间——这是千钧一发之时呵!

  原载《热血日报》第7期

  注释

  [1]工部局,见本卷第11页注②。

  [2]十三条要求,指1925年6月7日上海工商学联合会为解决“五卅案”向帝国主义提出的正式交涉条件。主要内容是:惩凶;赔偿;道歉;撤换工部局总书记鲁和;华人在租界有言论、集会、出版之绝对自由;优待工人;分配高级巡捕,华人应占巡捕全额之半;撤销印刷附律、加征码头捐、交易所领照案;制止越界筑路;收回会审公廨;工部局投票权案;取消领事裁判权;永远撤退驻沪之英、日海军等。另有四项先决条件,合计十七条。

  [3]领事裁判权,见本卷第146页注⑧。

  [4]会审公廨,见本卷第20页注①。

  [5]万国义勇队,即万国商团。见本卷第187页注①。

  [6]蔡、曾,指北洋政府派往上海处理“五卅”案的外交交涉员蔡廷幹、曾宗鉴。

  [7]安福政府,见本卷第124页注⑤。

  [8]穆藕初(1876—1943),名湘玥。上海浦东人。曾创办上海德大纱厂、郑州豫丰纱厂、上海劝工银行等,并任职上海华商纱厂交易所。

  (1)本文是作者为《热血日报》写的社论。收入作者自编论文集时作了文字校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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