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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宪法与共产主义


  ——驳心史之《俄国宪法上共产主义之变化》(一九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俄罗斯社会主义苏维埃联邦共和国(苏俄)于一九二二年十二月联合各苏维埃共和国组成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大联盟(苏联)。这是世界史上很重大的一件事,——在帝国主义时代之反帝国主义联合战线里,苏联要算是最密切的形式。苏联的成立,就是由各国订一联盟条约,作为大联盟的根本法(宪法)。苏联之中,苏俄当然是中坚份子;然而苏俄在苏联里,也和其他各国一样,仍旧有自己的宪法,因为苏联是一种邦联的国家,各国自有对内的总治权。所以苏俄的宪法(一九一八年的)仍旧有效力,并不因为和各国订了联盟条约便取消了自己的宪法,亦无所谓新宪法与旧宪法。

  心史(三月十四、十五日《申报》)说:“俄自我民国六年革命,七年七月宣布宪法,纯为共产主义,至十一年十二月再宣布大联合,新宪法则为新经济主义。”

  心史的第一个错误,便是以为联盟条约是苏俄的新宪法,第二个错误是以为他所谓旧宪法是纯为共产主义的,其实共产主义,照经济学上的严格定义,决不能与宪法并存。苏俄无产阶级最高的目的固然在于世界的共产主义,换言之,即无政府无法律之世界共产社会;——可是,现在世界上还有资产阶级的列强,俄国内还有资产阶级的反革命份子,——客观上非有国家不可,即非有法律不可。所以既然称为某某共和国,既然有宪法,便还决不是共产社会。况且俄国现称社会主义共和国,亦仅仅因为俄国是无产阶级执政的国家,以社会主义为目的;并不是说十一月七日后俄罗斯便能突然变成了纯纯粹粹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共产主义的实现,必须经过这种社会主义国家多年的奋斗(永久的破坏与建设并进),方才可能。苏俄的宪法(一九一八年)仅仅是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政治上的表现:剥夺资产阶级的政权,——从此才能着手于社会主义的建设。可是仅剥夺资产阶级的政权还并不就是共产主义。心史却以为他所谓“旧宪法”的共产主义就在于此。

  心史说:“劳动者皆为公民,限制可谓宽矣,其所限制……足为主义之标帜者则有四项:‘一、雇佣他人以谋利者;二、恃产业以为生者;三、商人之代理人,中间贩卖者;四、教士。’然则伙伴可雇,劳工不可为,直接之商贩可为,间接之商贩不可为:是驱一国而止为小农、小工、小商,不容大农、大工、大商之发生也。”

  〔案〕苏俄宪法第六十五条原文是:

  (一)以营利为目的,用雇佣劳动者;(二)以非劳动的收入为生者;如坐食资本之利息,企业之收入,产业之进益等;(三)私人商贩,商业的中间人;(四)僧侣及教会或各种宗教团体中之教士;(五)旧帝国时代之警察、包探、宪兵及俄皇家族不得被选,亦无选举权。

  这种宪法上的表现,显然是在资产阶级及无产阶级并存的社会里的现象:假使已经没有资产阶级,已经没有利息制度,已经没有私人企业家(承租国家企业的私人),已经绝对没有私人商业,——何必又在宪法上定出坐食此等利息的人没有政权呢?宪法上规定此等人没有选举权,并不曾用刑律禁止人民做这些事,——心史却说“伙伴可雇,而劳工不可雇”。他不知道这几条选举权的规定刚刚适用于新经济政策,并不是什么共产主义。他不知道现在莫斯科许多商店主人,私人企业家睁着眼看自己的工人或伙友在苏维埃里选举议事,——他们自己却已经不得不服从这几项规定,俯首帖耳的只求赚钱,不敢过问政治了。至于他所谓“驱一国而止为小农、小工、小商,不容大农、大工、大商之发生”,尤其荒谬绝伦。他这个市侩,只知道商店老班、工厂总经理或是地主乡绅才会经营大农、大工、大商。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政府难道不能经营吗!无产阶级政府之法律的限制使私人的资本主义不能凭借政权剥削多数民众,而政治的运用正在努力经营大工、大农(在最初一期还有大商),以此建筑社会主义之基础,以便多数民家渐渐脱离私产之束缚,共同生产,共同消费。那时才有共产主义,——而心史却以为共产主义就是中国古代道家之高论,说什么“剖斗折衡,民自不争”等的谬论!

  苏俄社会主义的建设既在大工、大农,在最初一期还有大商,那么,经济生活里所应用的度量衡以及货币,愈有规律愈有系统则愈便利,以至于内外公债及信托事业,在一定的场合里,都有必须之处。无产阶级的国家已经宣告一切生产资料如土地、工厂、铁道、银行等为国有,并非没收之后都关上大门,停止进行,——而是要运用这些国有大企业去和那些还没有能消灭净尽的资产阶级竞争:一方面暂时利用出租的小企业补充国有企业生产之不足,以应现时国民之需要;别方面规划全国经济、财政、租税、运输等政策,使国有企业渐渐发展,以至于完全独占消费者之市场,——即消灭市场,消灭商业,而行社会主义的共同分配,——以直达共产主义。

  心史说:“尤可骇者为宪法之规定财政,第七十九条:——‘在平民独裁政治之过渡时代所采财政政策,专在没收资本家之财产,使全国人民生产分配平等,国民代表认为关于特定情形,或全国公益应侵犯私有财产之权利,本共和国当竭全力助成之’(此段译文几乎完全谬误)。——是为举一国而仇少数资本家……凡私有财产,皆以国力助其侵犯。其他别见于宪法宣言中者第三条——‘一、土地宣告公产,对原地主不给价;二、森林、矿产、水道、六畜及田地附属品,宣告为公产;三、工厂、铁道及生产交通之具已批准收为公产之法案(译文不通!);四、取消债务(译文太略);五、一切银行收为国有’……其行政机关所谓中央执行委员会者,宪法所定职权,则又有制定度量衡及币制之权,又有发行公债之权。度量衡及货币其用固微(奇怪!),又人无余资,私人间不准举债(何所据而云然!),又何能应公债之募(俄国募公债的成绩比中国好得多呢),则岂非公债即外债之谓耶。一时大败决裂之效,盖有可观(不通之至!)。”

  〔案〕苏俄宪法第七十九条原文:

  苏俄之财政政策,在现今劳动独裁之过渡时期,以符合没收资产阶级及准备国民生产与分配普通平等之根本目的为标准。因欲达此等目的,苏维埃政府机关当能处置一切必要的资财,以应苏维埃共和国全国或地方之需,即欲侵犯私有财产权,亦所不顾。此则国家之职任也。

  苏俄宪法前文之宣言第三条关于债务之规定,原文是:

  (4)第三次苏维埃大会对于苏维埃政府以法令取消俄皇、地主及资产阶级之政府所订借之债款,认为是对国际银行财政资本主义之第一次打击,深信苏维埃政府能坚持到底,直至国际劳工革命反抗资本压迫完全胜利之时。

  此处所谓取消债务,指明俄皇(即地主及资产阶级)之政府所订借款而言。心史如何能断定劳农政府之下不准私人借债。况且革命政府取消旧俄政府的债务,没收资本家的生产工具及地主的田地,——乃是革命胜利之结果。苏俄宪法的第一部(宣言),形式上是第三次全俄苏维埃大会(国会)追认苏维埃政府(内阁)的革命行政,——是合于劳动民众的意志的;在精神上是俄国劳农取得政权,着手于经济建设(没收资产阶级)及反抗国外资本家(否认债务)的表示,这宣言不但是苏俄宪法形式上的绪言,而且是世界社会主义实现之精神上的先声。革命是实力的斗争,实力的衡比。所以俄国劳农(第三次苏维埃大会)虽然主观上希望“深信”政府能完全否认列强旧债,与以财政上之打击,然而客观上世界无产阶级一时不能完成革命,与之相应;——因此,苏俄政府不得不暂时承认一部分旧债。亦就因为这个原因,所以俄国劳农既然克服国内资产阶级及地主阶级,没收他们的财产来用于全国经济之社会主义的建设,实际上的能力确能维持自己的政府及其财政政策(强制资产阶级出重税);——因此,苏俄政府至今还是全国土地及工厂、铁道、银行等的主人,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社会主义的建设。新经济政策的所以能够施行,正因为有过那宣言上所说的一番没收的事实。现在苏维埃政府能以小工厂出租于私人。假使当时没有没收,工厂仍是资本家的,资本家又何必出钱来向劳农政府承租呢?

  总之,心史所谓“旧宪法”,——苏俄宪法,并不是共产主义的宪法,仅仅是无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一切选举权及预算权等一仍其旧,虽有新经济政策,而决没有丝毫变更,苏俄以及其他一切苏维埃国家里,资产阶级仍旧是没有选举权;预算及财政的总计划仍旧以发展无产阶级国有农工业而逐渐扫除私人资本主义为原则;田地、工厂、铁道、银行、信托事业等,仍旧完全在无产阶级政府手里,完全归他自由处置:或出租,或自办,或征重税,或征轻税。可见宪法上并无所谓共产主义的变化。现在中国人往往以为俄国行新经济政策便是废弃共产主义,重新收回没收政策(如《东方杂志》第二十一卷第一号第十八页上说:“工厂公有,矿山公有,银行公有,赤俄固尝行之,然自新经济政策颁布以来,列宁亦自认以前措施未尽妥当。”),其实没收政策是实行共产主义的第一步,新经济政策是实行共产主义的第二步。没有第一步便不能有第二步。至于宪法,却是包括这两步骤,以及以后许多步骤的法律上的表现而已。等到经过许多经济阶段,而实际上能实现纯粹的共产主义之时,那国家和宪法便要消灭了。

  这样的国家——劳农专有选举权,一切生产工具国有的国家,就叫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许多这样的国家联合起来便是邦联式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大联盟(苏联)。俄罗斯、乌克兰、后高加索等,已经成立这样的国家,有的已经五六年,有的只有一二年;这些国内革命早已成功,各有各的宪法,选举权及国家组织等早已规定,如今联合起来,只要互订盟约,——所以宪法本文叫做条约。这种条约上面,自然不必重复载及各国内的选举限制及选举手续等;只要规定这邦联政府怎样组织,规定那几种是邦联政府的职权,那几种是各邦政府的职权。这些国家既然都以社会主义为目的,他们的大联盟当然要定一总的经济计划;各国所有大企业需用外资者,当然要由邦联政府代表全体,对外订立借租借条约,以谋社会主义的逐步建设。

  心史对于这几项的意见,以为:“(第八项)至少可知其没收之工厂,非复以国家为厂主……(第十二项)信托制度既开,则纯乎代理人之行为,……其为提倡大农、大工、大商可知。至第十三项,规定大联合全境土地之分配及矿产、森林、水道之开采各原则,则语意含浑,不甚露重租资本之意。但要非前宪法截然收为国有之意”。

  〔案〕苏联宪法第一条规定邦联政府之职权的第八项:

  规定联邦内国民经济之基本的及共同的计划,确定实业之种类,即确定与联邦有关之各种实业之种类,缔结各种租借条约(关于联邦者,或代表联邦中数共和国者)。同条第十二项及第十三项原文:

  统一币制暨信托制度之规定。

  苏联境内所有关于土地建筑,土地享用暨地下富源,森林,饮水等享用之规定。

  于此可见:一,确定实业之种类及缔结租借条约之权,在于邦联政府;与心史所说“国家非复厂主”实风马牛不相及。况且,假使心史该有房屋,出租给房客,——依他自己的逻辑,——出租之后,他便不是房主了,岂非千古奇谈。二,信托制度之规定,权在邦联政府;亦与心史所谓“提倡大农、大工、大商”了不相关。银行完全国有,信托制度,当然依无产阶级国家的利益而规定,务使便于发展国有的大工、大农、大商。心史以为大工、大农、大商,便一定要大资本家才能干,也是奇事!三,规定享用国有的土地森林等之权,在邦联政府;与心史所谓“已非前宪法截然收为国有之意”,恰恰相反。假使没有前宪法的宣言,就是没有收归国有,那些土地森林等,都属于大地主,如何容得劳农政府来规定享用他们的办法!

  总之,苏联宪法的意义,是各苏维埃国家(乌克兰、白俄、后高加索、俄罗斯等)之大联盟的条约。各国同是一社会主义的国家,大家联合起来,共同努力于经济改造,反抗世界的帝国主义,——是世界史上一件极重大的事实。那宪法的宣言里说得明明白白,——是社会主义的国际主义实现的第一步。心史先生把他弄得一塌糊涂。(甚至于苏联的国徽本系:一镰一锤交叉于地球之上,因围绕以禾穗,上书六种文字“各国无产阶级联合起来!”的题词,并有五角星一枚。——心史却说是:“地球形上插镰刀与军旗,架以谷穗”,还要附会些什么以农立国的谬论。这点小事都弄不清楚,心史先生真可以算是社论界里的草包。)

  心史对于苏联宣言的意见是:“和平经济政策,目为建设之工作,是其先固纯然破坏耳。……非承认债务不能加入国际,不曰屈从,而曰公共防御,抵抗包围,立言固可以如是。又曰‘最后,苏维埃权利上之组织,因受迫于苏维埃之劳动群众,遂按联合之途径而有一社会主义团体之结合’。然则长此共产,其劳动群众,已足使权利上之组织受迫,是明言群众之不可久久放任矣。”(什么话!真正不可解。)

  新阶级兴起,第一步建设,便是破坏旧阶级的政治经济制度。难道不破坏旧的,能容得新的建设么?劳农平民的国家,受外国资本主义国家的压迫,当然要联合反抗。难道联合团结以备反抗,便实际上是“屈从”,不过立言如此吗?至于承认债务,完全与此不相关涉。所谓国际主义是社会主义的要求,决不是承认了债务来哀求加入英美列强的“国际”。我真不知道心史怎样的胡牵乱说的!

  苏联的真意义是:

  苏维埃政治,于其阶级之天性上,系属国际性质;一经组织,自能使就其联合之道,而成为一社会主义之家庭。

  ——《苏联宣言》,参看《东方杂志》第20卷第15号及北京中国大学《晨光》杂志第2卷第1号。

  原载1924年3月26日《向导》第59期

  署名: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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