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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学与劳农政府


  国法学与劳农政府(1)(一九二三年八月七日)

  一

  国法学的第一个职务便是说明“国家”之意义。然而旧科学界里竟不容易找到比较通行的国家之定义。原来法国大革命以后直到如今,自然科学界里勉强还有些进步,能有较客观的成绩;而社会科学界却大不同,一般学者虽然多少已脱离“神赋王权”的观念,始终还是解放不了“国家崇拜”的拜物教,大都不免于主观的自欺的妄念。

  我们要求得一正确的科学的国家定义,可以翻遍国法学的一切书籍,其结果乃是:“政治书籍里有无量数不同的国家定义,而没有一个是共同承认的。”(俄国郭尔苦诺夫Korkunoff[1]之《比较的外国法学》)德国法学教授吉尔克(Gierke)[2]说:“关于国家的争论,不但对于国家之内容及其根本最后的目的,大家意见不能一致,甚至于对于国家定义之外表的文字上的解释及规定,都没有共同的可能。”何以故呢?因为真正社会科学的逻辑之最后结论,正是否定一切所谓“民主的法律的代议制的国家”。因此,一般学者不得不以主观的空泛的叙述代替客观的科学的研究,——俗语说得好:“假使是人的利益所需要,就是几何学上的三角形也可以幻化成四角形的。”——这样说来,也难怪一般对于国家的解释,不外乎用些政治、民主、法律等等名词来转辗训释,结果不知道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既只有空泛的叙述,当然各人可以有自己的叙述方面,而大家决不能得一共同承认的概念。既只能用转辗训释的循环论证,当然不成其为真正科学的定义。

  国法学者往往也很想求得一抽象的综合的概念,然而始终不过历数国家的几种特征,至多也只有绝无内容的空定义。譬如列翁图祺(Laon Duguit)[3]说:“最共同的意义……就是:国家是一切人类社会之有治者与受治者间的政治分化者,换言之,即有政治的权力者”。什么是政治的权力?各国字典中“政治的”一字,大都解作“与国家有关的”,或径作“即国家的”。如此,则列翁图祺的定义就等于:“国家者,人类社会之有国家的权力者也。”其结果是——国家者国家也。

  其次,最普通的就是历数国家要素以当定义。譬如张慰慈的《政治学大纲》,他说:土地、人民、组织和主权是国家的要素。此种纯粹叙述式的公法学或国法学仅仅限于历数和考察此等各个的要素,而后结合之成一简短的定义;此中各要素都是平等的,——同等重要的。可以说:“国家是住在一定的土地范围内的而且共同服从一最高主权的人民之结合。”这种意义,总算是国家论中大家所公认的。然而此种“人民之结合”是否属于社会学,其中是否有机体作用或机械作用?那就一人有一个意见,——有几个国法学者,便可以分几个学派。这就是因为各要素中之“主权”的根本意义,向来是一般学者所不肯说出的;这一最重要的问题不解决,如何能说得清国家的意义呢?(张慰慈的书上对于主权也是存疑的。)

  此种主权,打开天窗说亮话,便是阶级的权力。所谓“社会阶级”,乃是指占有同一的经济地位,对于生产工具有同一的关系的人。人类共同生活的组织形式决不能没有经济的内容。国家仅仅是共同生活的形式之一种,——其时经济的内容正是有阶级的社会;此种社会中,因经济发展之结果,人民之间发生享有生产工具者与不享有生产工具者等等的区别,——阶级显然存在。这些阶级间的斗争,令一阶级不得不假强制力以保存那利于他的经济组织,且保证此等组织之发展,并即假此强制力以遏服其他阶级。此种强制力就是所谓“主权”。由此可见,国家是人类社会之一种阶级的组织。没有阶地方,便没有国家。依历史的研究,我们可以知道:人类社会之原始的古代的共产主义组织或宗族公社,其时并无阶级,更无阶级间的对抗性,所以没有国家;将来的共产主义的社会也是如此;独有国家时期正是阶级的组织。

  虽然,我们说国家是组织,却亦有人可以反对:——国家的历史恰好是社会之“无组织化”的历史(L'histoire la déso-rganisation de société);“国家尚未成为法律式的正当力量时,他却先就是破坏法律的力量”(俄国郭德略联夫斯基Kotliar evsky[4]之《政权与法律》)。诚然不错,国家的发展正破毁了古代的共产主义,冲动了个性,消灭了原始人类的一切相互关系及组织,——秦国的发展不容不开阡陌,俄国的发展不容不毁“密尔”[5],——其结果必引到“经济的无政府”之制度,所谓资本主义的或资产阶级的“秩序”。这却是对的,然而仅只是一方面。人类历史之中,社会之改组及社会分子之改编等等进化现象,却亦是国家的功绩。没有这种改组工夫,人类社会决不能得最后的解放。何以呢?社会中之经济的发展,当然要求其组织形式之变迁以相适应。而此种经济力的发展,一方面固然破毁旧制度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别方面亦就是改进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有此永进不息的趋势,人类社会确在日日破毁旧制,即以创造新制。国家破毁旧组织,而实在就是创造新组织;不过此种“新”组织,从造成之日起,就已经又在破毁的过程中。此种过程的原动力就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之发展,自社会中发生阶级后再进于消灭阶级的一长时期中,还有屡变的不同形式,阶级关系也随之不同,所以国家的组织及其定义自然亦大有历史的变迁。

  譬如希腊,当时的国家形式还大部保存原始人类的遗迹,所以亚里士多德[6]之国家的定义说:国家是“自给公社”(antarkie)。二千年后方才有比较圆滑的国家有机体说的对比论。此种对比,甚至于有伯伦知理(Bluntsclili)[7]之“国家为夫,教会为妇”的论调。封建时代的国家论,亦往往以地主骑士为国王与农民之间的连系机官。其实所谓“自给公社”完全建筑在奴隶的膏血上。伯伦知理的“夫妇”竟一个儿女都没生出来;而地主骑士当国王与农民间的连系,又刚刚象猎犬当猎人与兔子间的连系。直到最近,有机体说上又加以心理说的国家论,——虽然张慰慈说是“政治哲学上一大革命”,——始终不过是较纯粹的资产阶级国家之实质的反映,更切言之,就是资产阶级独裁制的股分公司戴上一个“纯粹”民主主义的假面具。张慰慈说,“社会是人类精神的结合”,“国家是为人类达到目的的工具……这是心理学方法的用处。”(《政治学大纲》第二十二页及第三十页)好极了!所谓精神结合,就是股东想分红利的那种“精神”的结合;所谓人类目的,就是资产阶级宰制人类的目的。至于工人,是否在此精神结合之中,是否与此结合有共同的目的,是否能享用这一“工具”,那还是一个疑问。工人劳动者是人类的大多数,然而他们在欧战场上被各“国家”驱杀屠宰,欧战后没有得丝毫红利,却只受着英、法、意、美等“国家”——尤其是美国——的非刑敲打,枉法裁判,剥夺自由。(美国一十七岁的女工,因发一带有社会革命性质的传单,而受二十年监禁的判决;现时美国“舆论界”之“工场公开”(open shop)的呼声,就是资本家想根本否认工会介绍工人之权,根本否认工人结社之权)。此种国家内之大多数人民,不知道能和治者阶级有什么样的精神结合!

  既如此,国家确是人类社会之一种阶级的组织,或者说,国家是治者阶级的组织,以保证此一阶级之统治为根本目的,——即就是因经济发展而此一阶级取得强制其他阶级的权力之后的组织。假使加以现代国法学中普通所称之要素,则可以说:“国家是社会之一种阶级的组织,含有一定的土地及居住于此土地之人民总体,且为一最高主权所结合者”。(第一定义)

  此处所谓“社会”,乃是社会关系之总体,而并非简单的许多人加起来的和数。吉尔克说:“人的集合(Personengesamtheit)形成国家机体(Staatskörper)并不是像相等的许多原子之结合,而仅仅在一定的国家的法律的‘肢体关系’中”;朴莱斯[8]亦称国家是“集合人格”(Gesamtpersönlichkeit)其实“社会”的概念,既然应当根据于人与人之生产关系所结合的总体,那便所谓“机体”,所谓“人格”都可不必细究,此处不过借德国资产阶级学者的解释,以明所谓“总体”之公认的意义。这一意义既明,便可说明国家之更深一层的性质,便是所谓法律关系。法律乃是“社会关系之系统或秩序,与治者阶级的利益相符合者,且为此一阶级之组织力(即国家)所保守。”(俄国斯都池嘉P.Stutchka[9]之《法学通论》,一九二一年莫斯科)国家实为制造法律(立法)之独占者,以法律达到治者阶级所愿有的秩序,就是造成一种社会关系之组织,恰恰与治者阶级的利益相适应。若依此,以能造法律与否为国家的特征而论,则即使土地、人民、主权之稳固性已动摇,甚至于完全失去的地方,只要那社会是一种有阶级的组织,国家还是有的。——譬如印度,他的主权不完全,人民及土地可以随时为英国所变动,而一切维持“秩序”的法律却尽在施行而有效;也许他的法律效力不能及英帝国之其他地方,而英帝国之法律效力却有时能及到他;他似乎成一个范围,在我们的定义上,可以称他是国家。若说此等殖民地对外无主权,那么,英国殖民地战时及和会时何以又有独自派出的军队和代表。所以帝国主义时代之“主权”及“国家”(许多假独立的国家),又有变更意义的倾向。由上说来,假使欲求更广的更概括的定义,而且能更明切的指出国家之“强制”的意义,那就我们可以说:“国家是社会之一种阶级的组织,在治者阶级所节制管理的社会关系的系统之范围内者。”(第二定义)

  这两个定义都可以确切指明国家的性质。国家仅是为一阶级的而非为全社会的;国家乃是一阶级控制他阶级的工具。我们因通俗的应用,暂时且只说第一定义;至于第二定义,将来我或者要论帝国主义,那时再说。况且第一定义也很可以总概国家的意义。不过我们应当声明:所谓土地、人民、主权的意义,只是实际上具体的界限,而不是什么法律条文上的死范畴。现在我们且再进而分析这所谓“土地、人民、主权”。

  1.土地

  近代的国家,确有“土地”这一要素。什么叫做“土地”呢?“土地”就是一个地方(Land),那地方有“国家的联合”表显出来;或者,以法律的观点而论,“土地”就是一个空间,其中国家的权力得以行施其特别职务,——就是统治。此一要素,近代已经算是国家所必须有的了;而以前并非如此,仅仅因为近代的社会关系而已。不但如此,所谓“近代”,我们仅指封建制度后之资本主义时代。若是谈到最近的现代——帝国主义的时代,那就这一要素的必要程度已经又不十分完全了。列强的统治远出于其“土地”疆域之外,而及于所谓“势力范围”。古代的国家意义,仅仅是“公民之总体”;而不必问他所居住的地方。从古代直到十六世纪至十九世纪之间,没有一个国家定义说起“土地”是国家的要素。埃黎纳克[10]才发见,凯尔倍[11]于一八一七年[12]方有“国家是一定的土地范围内的公民社会”之规定。

  这一个事实,确与国家之发生大有密切关系。由此可见,国家乃是对于“落寨的”(非游牧的)人民之统治制度。(见埃黎纳克之Allgemeine Staatslehre,II Auflage,1905)当国家初发展于游牧民族之间,或者还在笼罩绝大疆域之内许多相关连的村社之时,——如罗马之世界国家,如中国之“天下”,——那时若必欲以“土地”限制实际国家之意义,却实在的不可能。所以“土地”之概念,必待地球之某一部分已经确受“瓜分”,方着实际;至于现在,大概全地球已经“瓜分”过了。然而等到帝国主义已将三分之二的地球变成殖民地,——更有如中国式的国际殖民地,其时其地的统治权力常常动摇于列强与殖民地之间或于此一强国与彼一强国之间,其时其地的社会关系所受之强制制度(法律)的范围亦是如此,——因此“土地”之概念又逐渐模糊起来。请问:中国是不是国家?或者是的。而英、日、美等之实际的国家范围里,又同时各有各的中国;那么,他们之间的界限在那里?

  然而现在的社会科学界里,尤其是外交界国际法上,偏偏装着假痴假聋的态度,说领土是国家要素之一,说“保全中国领土”。实际上经济政治各方面中国已分属于许多帝国主义国家,或同时属于列强(所谓共管)。中国有领土而其国家之意义反不完全。列强在中国无领土,而他们却有超越国界的超越主权。

  2.人民

  “凡属于一国家的人总称为人民,或‘国民’(德文Staatsvolk)”。“人民”有双重的意义,——人民是国家政权之主体,亦是国家政权之客体(所谓“臣属”)。这种所谓“人民”之意义亦仅仅是近代的。古代各国之中有所谓自由人及奴隶之分,国家政治上的参与,只有自由市民有分。——“自由市民”(Cives)之集合名词便是“市民阶级”(Civitas)。奴隶不算是人民,而只是那些市民的附属品。至于古时所谓“臣属”,不过是收租税或征力役的对象。中国古时(直到清朝)的臣民便是这一种“东西”。欧洲中世纪时的农奴也是如此,他们的多寡便是测量诸侯财富的标准。(附注:“阶级”有两义,——一为普通集合名词,如智识阶级;一为社会学上的范畴,如无产阶级、资产阶级。)

  由此可以得一当然的结论:——近代的所谓“人民”必定要在已经消灭了“身分”、“阀阅”、“界限”的地方,方才能有。(梁启超等往往喜欢说中国向来没有“阶级”,其实是没有印度之四“界”(Cast)[13],至于现代社会学中所谓“阶级”,本无“身分”之分;假使此种阶级在中国古代没有十分清楚,也不过因为中国资本主义没能发展,所以各种人对于生产工具之关系,没有现代社会这般悬殊;并非中国民族性里有什么特别的平民主义或“社会主义”。何况中国人民之间虽无严格的“界限”,而门第(阀阅)之分,则在秦兼并后固然破除贵族之名号,而实际上至今——民国十二年——还有些痕迹呢。)欧洲古代社会里,“人民”有两个意义:一、仅限于自由市民(希腊);二、以“人民”与“官界”或“统治阀阅”相对待(中古)。至于近代资产阶级的社会里,明明分着阶级,而“人民”两字却是各阶级之总和的意思,甚至于有否认阶级的意思。这亦是资本主义科学的幻想之一——自欺欺人的手段。

  3.主权

  “主权”或“最高权”的意义,就是一种权力,一方面在一定的土地范围之内一切人都对于他服从,而别一方面,他对于其他权力“在法律上”(“de jure”)绝不服从。此处所谓“在法律上”,其实就与“在事实上”(“de facto”)相对待而言。“古代向来就没有以国家权力与其他权力相对待;现代国家的存在是由于极困重的斗争得来的……什么是主权?不是学者发见他的,不是!——而是剧激的各种权力之斗争,延长了几世纪,方才争出这个主权的意义来”。“主权这个意义是带有辩论性的:先是防御的主权,后来便进而成为攻取的主权。”(埃黎纳克)

  埃黎纳克在资产阶级的国法学者中算一个很有贡献的;他说到主权是“斗争”之结果,这是很对的。然而他没有看见这斗争的实质是阶级斗争,而仅仅以为是国家政权反对过去时代之其他权力如教会、罗马帝国、大田主、基尔特等等的斗争。

  国家反对教会的斗争早就开始了。最原始的“世间”权力其实还是教会(罗马)。很慢的国家从教会权力之下解放出来,所谓国家的“世间化”(secularization)。然而基督教兴起之后,这一政权又变成教会的,又经过了很长的时期,国家才完全的解放出来。我们可以看见这种发展的三个阶段:一、国家政权服从教会;二、国家与教会并行;三、教会服从国家政权,变成剥削之工具。对于教会,国家也就不必再争什么主权了。

  第二个斗争就是争“独立”,如反对罗马帝国而争“民族自决”等等。同时也就行一种争取消“自决”的斗争,就是取消“诸侯自决”。——其实这都是贵族与贵族及贵族与“平民”之间的斗争罢了。

  结果乃得一最高的绝对的国家权力,那时已经是资产阶级的革命时期了。从资产阶级革命以来,主权的性质又渐渐的变相。虽然我们对内说“人民”的主权,而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独裁制。虽然我们对外也说国际间的国家之主权,而实际上许多小国弱国各方面都受束缚,即使国际联盟一万次的宣言承认,也是无用,弄来弄去还不过是一个“de jure”的拉丁文谜子!

  资本主义社会最初一期的发展,就已经暴露其倾向于统一国家的趋势,初则一民族的集中,成就所谓“民族国家”;更进而径倾向于帝国主义的集中,要想造成新的世界帝国。此种倾向实际上是要消灭一切弱小国的主权。

  二

  法律上分析国家之结果,我们看见:一、土地与人民仅只是事实上的材料,而并没有确切不移的意义,亦没有很稳固的性质。二、主权则仅仅属于治者阶级,而且仅仅属于强国。现在我们再来分析国家之经济上的政治上的作用。

  “国家是全社会的正式代表,全社会集中于一‘体’的中心;然而他能如此,也只靠他是当时正能代表全社会的一阶级之国家:古代是市民奴隶主的国家,中世纪是封建贵族的国家,而现代是资产阶级的国家。”(昂格士之《反对图陵》。)[14]

  国家之阶级性质变更,自然跟着就变更国家之目的、职务及结构,整个儿的国家制度。古代社会里是城市国家,是各“奴隶经济”之联合——“Sinoikie”。封建制度之下是阀阅的国家,最高者便是第一名的贵族,超等诸侯——王。资产阶级的社会里是所谓民族的国家,民主主义、股分公司式的国家,最高者便是“集合的资本家”(Gesamtkapitalist)——以至于财政资本。人照着自己的样子想出个上帝来;治者阶级也就照着自己的样子想出个国家政权的形式来。国家固然是管理并占有“人”的机关,然而他并不能不是管理和占有“物”的机关,他既有政治的职务,又有经济的职务。凡一社会阶级,实质上自然有他在“生产”中的作用;他若得到政权,必定先创造那征取、巩固、发展、保存“他在生产中的作用”之机关(国家)。所以马克思要说,一切阶级斗争都是政治的。每一次政权之“阶级的”移转亦就使经济学理上及实际的经济政策上发生新的观点,对于国家在经济方面的作用,也就有新的解释。

  我们从封建时代说起:

  1.封建地主的政权

  贵族——封建的地主执政的时期,国家的形式当然亦适合那阀阅制的社会组织。这种国家,实际上说来,仅只是诸侯式的联邦,而且在最初一期,这种联邦之关系是很不固定的。一切的权力都属于地主的贵族。贵族阶级的经济利益,便是占有田地,征收当地的赋税,使用当地的丁役,——尤其是田赋的享用。那时的联邦组织,就是许多等第的诸侯系统:——小诸侯服从大诸侯(宗主),小诸侯之下有附庸,有家臣、仆隶;大诸侯之上还有国王。这是一种层层压榨“贡赋”的机器。

  农奴制度随封建形式之确定而普遍各地,——农民等于诸侯地主的牲口。因此,从诸侯以至于家臣都是地主,各有各的经济机关,宗主的诸侯及国王的经济机关便是宫廷。他们享用积蓄起来的贡赋,经营自己的田地,更办理自己的卫队仪仗。此种机关可以算得是“国家经济”或“国有企业”之滥觞,——国家管理“物的世界”之开始。

  贵族阶级,——确言之,贵族阀的目的在于占有田地及农民。他们的“阀阅国家”便应当保证他们这种利益。然而在贵族阶级之间,内部的利益自相冲突,——高级贵族与低级贵族之间的利益往往互相对抗。高级贵族竭力想扩张他的经济范围:掠夺别人已经掠夺来的东西。因此,“中央政府”的国王亦渐渐的想垄断全国。

  2.封建政府与资本家政府之间的过渡

  封建时代除贵族经济的发展外,同时就有城市兴起。城市的资本主义渐渐生长发达,就摇动了农业经济,——摇动了地主和农民的经济基础。城市的经济组织渐成伟大的势力,他的新式生产之中,早就筑下资本主义及资产阶级社会的基础。因此,在国家之中渐见两阶级间的均势暂时确立,(不一定各国都是如此)。然而既有贵族阶级与“第三阶级”(小商、小工等,包含工匠师傅及艺徒)之间的均势,往往便能造成比较的更集权的中央政府,暂时有“超阶级”的君主政体成就。“L'etat c'est moi”——“朕即国家”,便是当时的政治和国家的概念。

  此种君主政体,确是自成其为一种的国家制度。国家机关仍旧是贵族阀的等第系统之组织,然而已经不是诸侯自封,群相推举,以成就国王政权的旧制;而是贵族受国王之任命,服侍国王,像中国“世家”所用的家人,所谓“奴才”的一样,已经成了“官僚”,而不成其为纯粹的贵族了。至于经济方面,一切政策设施恰和当时“城市”里工商组织相仿佛。这是新旧交替时代。经济制度的倾向大致偏于所谓“储金主义”(mercantilisme);——闭关自守,储蓄金钱,节制输出等等。此期国家的经济政策的特征,便是干涉主义;加以国家放债借款以及租税政策都是对待城市的手段,然而往往因此而干涉主义更加厉害。

  此种形式,可以算是第一种的国家资本主义。然而他是以宫廷做主体的,——做生意时髦了,皇帝和政府也不得不做做生意——可是往往盘剥得非常之重,甚至于一部分贵族也很不能满意。再则贵族日益败落,变成普通的司员胥吏式的智识阶级,他们和资产阶级都渐渐想反抗君主及宫廷。此等分子或者竟敢行“小革命”,尤其反抗君主或宫廷的财政政策。然而受压最甚的农民工人,不期然而然要参加此种“总反抗运动”,依他们的要求,决不能仅仅限于财政改革(如中国今日之所谓“理财”“裁厘”),竟激而暴动,成就伟大的革命,——于是封建制度及君主制度才彻底推翻。然而政权却还不能归农工平民,竟入资产阶级之手。

  3.资产阶级的政权

  资产阶级自然的倾向于消灭贵族阶级及其经济。譬如英国“人”的反对食粮条例,争着废止封建制度的特权;废止丁役农奴,以及没收地主田地等等。然而在历史上英国资产阶级毕竟妥协了,地租的利益仍旧保留在一部分地主的手里,仅仅废止了丁役制度。

  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放任主义),实际上是继续君主制度时的经济政策。表面上看来,自由主义仅仅破坏了旧的,并没创造。然而他既毁了封建制度及中世纪城市的行会经济,就已经尽了清道的职任,成就了所谓“国民经济”的新形式。这种新制度最确切的说明,就是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保证私人财产,反抗封建制度。农奴时代是强制的“人剥削人”的制度;资本时代却容不了这种“强制”,应当要“自由”。农奴是附属于田地的“会说话的牲口”,他做工耕田固然有利于人,然而做工做得不好,却仍旧要养着他,未免亏本。因此,必须一种制度:今天要二十个工人,明天要十个工人,都得“自由”雇用;后天只要五个工人,多了五个,也得“自由”辞退。如此方能适宜于资本制度的工业的生产,所以必须创造新的自由的“人剥削人”的制度。于是剥削制度变成各人的“私事”了(Privatsache,privat)。这样的经济组织,是一种榨取“利润”的机器。

  资产阶级方说起“国民经济”——“The wealth of nations”(《国民财富——原富》),斯密亚丹[15]第一部古典派经济学的书就出现于一七五一年。而政治方面也是资产阶级开始说“民族国家”。经济与政治互相为用的经济政策,就是“laisser faire,laisser passer”这种新形式的社会——资产阶级的社会。在最初一期,实在是“经济的无政府”,其中只有“自由的竞争”,客观上表显些“规律性”,一如自然界的现象。然而照一七九三年的《人权宣言》所说“各人有自由处置使用其私产之权”,亦就必须有一强有力的国家政权,以保存此种无政府状态,并保证此种“剥削自由”。

  此种国家的形式又怎样呢?斯宾塞尔[16]说得好:“国家实在开始成立于工业时代,各个人以互利为目的而结合成国家,成一极大的工商企业的股分公司。”——诚然不错!不但国家与公司可以比拟,而有时公司就是国家。譬如许多殖民地上,荷属印度、英属印度、加拿大,最近的将来之中国,确有私人公司或财团,如东印度公司之类,如新银行团[17]之类,曾经或将要直接的行使政府的职权。此种工业时代的国家,刚好叫做民族国家,整个儿的民族公司。“民族”固然形式上成就于封建时代,然而那时只是闭关自守的一个自给的政治经济单位。只有到了资产阶级的“民治”时代,方才把他代表各阶级联合的总体,立足于国际之间;最早即运动成立那所谓民族的文学,民族的文化,言语的统一。在那一期,这些民族运动确是革命的、进步的、适应新社会组织的原动力。资产阶级的国家的开始,便建筑于这公司式的民族上面。——政府便是公司的经理,而各个人(各阶级)便是股东,自由的各自进行“公共的”事业。然而小股东始终吃亏,大股东渐渐收买独占;于是这个公司便渐渐的不是“民族的”了,渐渐的代表不得全民族了,所谓“民族”渐渐的变成勉强遮盖阶级矛盾的空名词,模糊阶级意识的空概念。

  于经济政策上,此种国家也渐成直接管理经济的机关,如关税、租税、内外债等。实在是一个为着要有计划的剥削下层阶级而设的组织。资本主义发展,各国国内资本集中,大资本家都想借国家政权作“自由竞争”的后盾,于是发生侵略殖民地,争夺势力范围,争造军港,筹备大战等等帝国主义的政策。直到欧洲大战,居然显现最大限度的集权政府,一切生产力暂时收归国有,专为军用;——于是这“军事的资本主义”,资产阶级独裁制的国家之发展乃登峰造极,而所谓“民族国家”之资产阶级性亦就显露得丝毫无隐了。

  4.资本家政府与无产者政府之间的过渡

  资产阶级革命的民治主义,本来就非赖农工平民的实力参与不能成功。然而资产阶级得到自己的利益之后,立刻背叛民治,反对革命——一七九三年后的法国革命,一八四八年的欧洲革命,一八七一年的巴黎公社革命,一九〇五年的俄国革命,没有一次不是如此。虽然如此,资产阶级的革命,资本主义的生产制度,民族国家的政治制度,确在扫除封建制度,扫除了那妨碍群众集中团结的物质条件(自给经济、小生产制);其势不得不顺流直进于无产阶级的革命。

  资产阶级的国家成立之后,一直到无产阶级的政权,其间是否有过渡期的政治制度呢?这一问题却比较的复杂了。要令过渡期的政治制度成就,必须资产与无产阶级之间能维持相当的均势,而这种均势,却不比封建与资产阶级之间,却是不可能的。

  资产阶级经济上并非受贵族剥削的阶级,仅只政治上受他的压迫;他的经济在封建制度之下就能独立生长,造就自己阶级的管理人才;他与贵族曾经是并立的两个经济单位。所以他们之间,可以有均势。无产阶级,却就生长于资产阶级经济之中;他并不能在资本制度之下造就自己阶级的管理生产之人才,决不能在革命之前便占有生产工具,指挥生产组织;他和资产阶级同在一经济单位之内,受资产阶级直接的经济剥削。诚然不错,工人发达的过程里,有政党,有工会,但是政党是政治斗争的机关,工会是经济斗争的机关;决非如资产阶级的城市能和旧阶级的经济相并立。工会若能成一经济单位(economic-unit),那便已经没有资本主义了。(蒲哈陵Burharin[18]《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革命》,《马克思主义旗帜》杂志第七、八期,一九二二年八月,莫斯科)既然如此,可见劳资之间决不能存在相当的均势,而形成过渡期的国家制度。

  至于施行社会改良政策,甚至于实行普选的资产阶级政府,实际上亦非此等过渡,——并不能引旧制度向新制度,在经济方面尤其不能引资本主义进于社会主义。——这和君主制度时之经济政策:客观上发展资本主义而消灭封建制度的形势,大大相同。社会改良政策,乃是想在资本主义基础之上稍微缓和缓和阶级矛盾的办法,——实际上是维持资本制度,遏抑社会主义的革命。再则,此种社会改良政策,即使能算是劳资均势的表现,也只在资产阶级政权之下,而并非“非资产阶级的”,自成其为一种的国家制度或政体。此种“均势”仅只是两阶级政治能力的衡比,而不是两阶级经济范围的消长(如中世纪之城市经济与地主经济)。原来无产阶级在资产阶级生产之中的“作用”,比资产阶级在封建阶级时代所有的生产中之“作用”大得多,而且不同。他这种生产作用,正因为就生在资产阶级生产之中,所以在经济上只能以推翻资产阶级的势力为手段,来生长他的势力,而且要是政治上的势力(非如商人和诸侯可以行经济的竞争)。——所以在政治上无产阶级势力长一分,资产阶级势力便弱一分,在经济上绝对不能有暂时的平行生长各不相妨的形势。这是因为劳资势力在资产阶级革命前,同在一“生产”中增长发达,以与封建阶级及王权相对抗;那时资产阶级的势力往往要依赖无产阶级而造成;等到资产阶级利用之而成功革命,就不得不赶紧遏抑,否则无产阶级既已养成政治势力,便将长驱直下,达他自己阶级的目的——社会主义。而社会主义之成熟于资本主义的内心,只在物质方面,只在于生产方法之物质的条件,而决不能如资本主义之完全成熟于封建时代;况且社会主义与资产阶级的根本(私有财产制度)绝不相容。所以资产阶级革命之后,两方面的势力,因社会的突变关系,其势不能互相容忍,遂不得不立刻开始绝对的矛盾现象。况且此处所言“势力”,实际上仅是政治的势力,因为在资产阶级统治之下,无产阶级的斗争只能是政治的,英国的纯粹工会主义尚且不期然而然造成所谓劳动党。无产阶级在此种斗争之中所能得到的,仅只是部分的生活状况改善,政治意识的磨砺及政治能力的锻炼,而决不是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

  总之,在资本主义之下,无产阶级得以其经济的及政治的斗争增长自己的政治势力,做社会革命积极的预备;决不能因此而与资产阶级维系各方面的均势,使第三者得以乘机造成过渡期的国家制度。至于经济政策方面,无论如何千变万化,既在资本制度之下,便不能跳出以保存私有生产资料为原则的圈套;自资本主义至社会主义,若不经一次革命,无论何等和平的过渡,决不可能。

  既如此,可见资产阶级政权与无产阶级政权之间的过渡,只能是最剧烈的阶级斗争——革命及国内战争的时期。即使在此一时期中,因某种外缘,而能暂时成立过渡式的政府(仅仅是政府,而不是国家制度),——造成“非社会主义的”社会党或劳动党之类的政府,为时亦决不能久。那直心直肚肠的潇湘妃子说得好:“不是东风压倒了西风,便是西风压倒了东风。”——这种过渡政府既不扑灭反革命势力,便容易右倾而回到纯粹的资本主义(如德国革命的社会民主党政府之结果:石丁纳[19]等大资本家不但要求军事时代暂时没收的工厂发还私人,而且要求久已国有的铁路发卖与私人);或者此等政府受真正无产群众之自下而上的压迫而“左”倾,以至于颠覆,造成纯粹的无产阶级政权(如俄国一九一七年二月革命至十月革命)。

  5.无产阶级的政权

  无产阶级在生产中之作用,乃是被剥削的阶级。他的阶级斗争之内容便是力求消灭一切社会阶级。既得政权之后,他便向此进行。第一步,他就没收土地,消灭地主阶级;这是他完成伟大的资产阶级革命的事业。然而掌握政权的既是无产阶级,国有土地便成劳动者总体的财产。第二步,他更进而行普遍的“社会化”——没收一切资本主义式的企业、运输机关,并独占对外商业。即此与大资产阶级以致命的打击——社会革命的胜利的第一步骤。

  社会革命的胜利,成就了无产阶级的政权;无产阶级凭借此政权,方能向社会主义进行,方能有自己的经济。要保证这种经济的安全,就是行向共产主义的可能,必须有无产阶级的独裁制——就是剥夺资产阶级的一切政权,实现真正的民众政治,使选举及行政一概不受资产阶级的舆论及贿赂等等的影响。无产阶级国家的形式依其阶级内部自然的民治性,必定是最平权最自由而且最集中的组织——他以全体劳动者代表大会做一国家的最高机关,所谓“主权在于大多数平民”乃真正实现;凡是劳动者,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人,不论民族、宗教及男女性别,一概有参政权;此种劳农国家的国境绝不能固定,因为社会主义的国家必须是世界的。其次,劳农国家——苏维埃制度的劳动法典是节制那经济上未能骤灭的资产阶级的规律,与刑法有同等的效力。有如此的国家制度,方能达到无产阶级的目的。

  于是劳农国家,享有一切大生产的资料及机关,而且运输、财政、通商等等亦都归他独占,再加以政权的运用,则虽有旧社会遗留的小资产经济,如小农、小商业等,也就必能得最后的胜利,——就是完全消灭阶级的开始。因为已经集中的大生产归全国劳动者公有,尚未集中的生产也因无产阶级的经济政策而渐集中,——所谓集中便是农工业之纯粹机器化,——所以能渐渐解放其他阶级(小农、小商),使他们脱离私产之束缚,其结果要使全体民众都成无产阶级,共同享有生产资料。因此,劳农国家建立之后,经济才成真正的民众经济;而生产力之增高才能是大多数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亦只有这样的国家经营实业,方才是真正以生产的劳动者为主体。——一切经济事业的管理以及行政、司法等,都是劳动平民遴选的人才担任,又可以用国家的经费广泛的举办职业教育,造就专门人才。不但如此,苏维埃制的国家更有统一的国家经济计划委员会,凡是与经济事业有关系的国务委员会(各部),都应当遵守这统一的计划进行。这又是渐求跳出那“经济的无政府”之第一步。全社会的“有规划的经济”,依生产制度之渐集中,而能日益扩充其范围;同时,全社会的各阶级,亦依生产制度之渐集中,而能日益混一;于是国家管理“人的世界”者日少,而管理“物的世界”者日多;——渐渐不成其为治人的机关而是治事的机关。于是国家不但是解放劳工阶级的组织,而且是解放人类的组织。

  劳农国家之意义乃在于:(一)国家之国际化,因为经济是世界的,而劳农国家的职任乃在于改造社会的经济;(二)政治之真正民治化,因为有独裁制,可以消灭那少数人利用其超越的经济能力以操纵政治之假民治主义的现象;(三)经济政策之社会主义化,因为无产阶级,大机器生产中之工人,并无私有生产工具及资料之可能,他要解放自己,只有共同协作以治理生产而增高生产力之一法,决不能像小手工业者及小农——只知道穷极造反,均分一下子别人的财产,——而且他还要解放其他一切劳动平民,否则他的解放仍不稳固。

  无产独裁制存在之时,——无产者为治者阶级,节制并管理一切社会关系,使成一系统,以便达到他的目的,——当然还是一种“国家”,“国家”本来是“强制”的机关。然而无产阶级在生产中之“作用”,不容他不以消灭阶级为目的;他的经济利益又不容他的经济政策不行向社会主义,所以劳农国家发现之时,便是“社会之非阶级化”开始的第一天。既然如此,等到社会阶级消灭,国家之中仅余无产阶级,于是也不用独裁,更不用政府,纯粹变成治事机关,——那时国家当然消灭,因为对于“人”已无所用其强制,一切法律、监狱、刑罚等等都无所用,——即有所谓主权,也是大家都是主权者,究竟谁服从谁,谁是最高主权者?那时全体人类是最高主权者,自然界是受治者。

  总上所述,可见所谓“国家”——为历史上各时期所共同的意义,乃是:每一新阶级的实力发展而取得政权(以革命的手段颠覆旧阶级,即使是立宪运动也非有群众的革命行为,如英国之宪章党Chartists来证实此新阶级的力量不可)。既得政权之后,他方能开始整顿社会秩序,支配社会中一切政治经济关系,使成一系统;此种系统(或制度)便是新阶级的国家。但是所谓“秩序”,乃是合于这一新阶级的利益的秩序。所以合于资产阶级利益的,便是:民族国家,经济竞争,要国界(土地),要用国籍束缚其他阶级,使为之用(人民),要利用政权为经济竞争的后盾(主权)。至于合于无产阶级利益的,却是:世界的国家,有规划的经济协作,要民族的解放和互助(联邦);要世界劳动平民的大联合(普遍的参政权);要利用政权以消灭阶级,实行社会主义(无产阶级独裁制)。因此可以说:“资产阶级社会之发展,成就现代之国家;无产阶级国家之成立,开始将来之无国家”。

  原载1923年9月25日《东方杂志》第20卷第18期

  署名:瞿秋白

  注释

  [1]郭尔苦诺夫,今译科尔库诺夫(Н.М.Коркунов,1853—1904),俄国法学家,著有《法律概论》、《外国比较宪法》、《法律的社会意义》、《俄国国家法》等。

  [2]吉尔克(O.Gierke,1844—1921),德国法学家。著有《德国公社法》、《德国私法》等。

  [3]列翁图祺,今译L.狄骥(Laon Duguit,1859—1928),法国法学家、政治理论家。著有《宪法论》等。

  [4]郭德略联夫斯基,今译科特尔列夫斯基(Kotianersky),俄国法学家。著有《政权与法律》等。

  [5]密尔,见本卷第62页注10。

  [6]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前384—前322),古希腊哲学家、著名学者。著有《工具论》(逻辑学)、《动物学》、《气象学》、《论天》、《物理学》、《形而上学》(第一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等数百种。

  [7]伯伦知理,今译布伦奇里(J.K.Bluntsclili,1808—1881),瑞士—德国法学家、政治理论家,是法学有机学派的代表人物。著有《普通国家法》、《现代国际公法》等。

  [8]朴莱斯,今译布赖斯(J.Bryce,1838—1922),英国法学家、历史学家、政治家。著有《神圣罗马帝国》、《美利坚共和国》、《现代民主国家》等。

  [9]斯都池嘉,今译斯图奇卡(Пётр Иванович Стучка,1865—1932),苏联法学家,曾任俄罗斯社会主义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外交人民委员,拉脱维亚苏维埃政府主席、最高法院院长等职。著有《法学通论》等。

  [10]埃黎纳克,今译耶列内克(Georg Jellinek,1851—1911),德国法学家。著有《国家通论》等。

  [11]凯尔倍,今译格尔柏(K.F.W.Gerber,1823—1891),德国法学家。著有《德国普通私法的科学原理》、《德国国法制度纲要》等。

  [12]1817,应为1871。

  [13]印度之四“界”,指印度的种姓制度。四“界”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具有严格的等级性和排他性,世袭职业,固定不变,实行集团内婚,并有其内部管理机构和共同遵守的规则。

  [14]昂格士,今译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1820—1895),世界无产阶级的导师和领袖,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之一。《反对图陵》,今译《反杜林论》。

  [15]斯密亚丹,今译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英国古典经济学派创始人,著有《国民财富——原富》(今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道德情操论》等。

  [16]斯宾塞尔,今译斯宾塞(Herbert Spencer,1820—1903),英国哲学家、社会学家,不可知论者。著有《综合哲学体系》、《社会学原理》(汉译旧名为《群学肆言》)、《教育论》等。

  [17]新银行团,见本卷第67页注①。

  [18]蒲哈陵,今译布哈林,见本卷第138页注⑥。

  [19]石丁纳,今译斯廷纳斯(Hugo Stinnes),德国垄断资本家。第一次世界大战时,通过军事生产大发战争财。20年代起积极资助希特勒的纳粹党发动世界大战,实行对外扩张。

  (1)本文收入作者自编论文集时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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