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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县团匪惨杀农民的经过(9)


  (九)

  十二日等到十一时,王经舫同民团的代表始来,农会及天和墟商民的代表今日八时已经到了,下午一时二十五分钟开会。到会者团长李皋,第二师参谋长朱棠,省农会代表彭湃,中央农民部代表邓良生,总司令部代表刘仰山,花县县长李思辕,团副廖,第一营长柏天民,第二营长雷德,王经舫,团部政治部林盔甲,花县农会代表梁伯舆,王炳坤,韦健,陈道周,刘绥华。省党部农民部代表王岳峰,花县民团代表邓维辛,江伦,刘明,范生,梁林,江耀珍。

  主席朱棠与各代表向总理遗像行三鞠躬礼,并恭读总理遗嘱之后,即宣布开会理由,说:“此次我奉政府的命令,来调解民团和农团的纠纷,在民团方面,太过猖獗,竟敢抗拒军队,打伤士兵,又惨杀总司令部的特派员魏尧劢。这是民团有意的反抗政府,魏特派员他是穿了军服的,当他被杀的时候,又曾声明为政府所派来的。但民团竟把他杀死,这并不能拿误会来掩饰!政府现在为体恤起见,从轻处置。民团须自知这不是政府怕你们,试问你们的实力如何?能否比得杨刘?能否比得吴佩孚?他们都被政府打倒。何况你小小民团。这次条件是总参谋长订出来的,不过惩戒你们的猖獗,以后再不得有这种行动。本来这个条件,政府必须执行,不必开什么会,因为还有些内容,恐双方仍未能明白,所以开会讨论,民团方面,无论如何,必须遵守此次条件……。”

  团长李皋说:“兄弟前次接到雷营长六号的报告,说民团竟敢打我们的革命军,我派雷营长来驻扎天和墟,是保卫地方的,有旗有军服,有徽章,难道你们认不得吗?你们竟敢向革命军进攻,打死兵士,并把总司令部特派员杀死;究是何等居心!兄弟闻讯之后,非常愤激,即拟以武力对待,当你们在天和墟打我们军队之时,我认定你们是土匪,若是民团断不是如此。本来此次带兵来,即可打你们的,不过为体恤你们起见,政府上面,又得王经舫先生同你们调和,所以召集你们民团在这里和农团开会。仍把你们看作民团,或者受了土匪的利用,既是受土匪利用,也可说民团即土匪,我们的军队是打土匪的,并不是打良民的。照这样看来,即可铲除你们村庄,不过兄弟很不愿意这样办法。因此,这次调解处罚是很轻的,民团应知道自己的错,以后不用再抗政府及革命军……。”

  李思辕(花县县长)说:“你们民团应该知道此次的错处:雷营长来的时候,也曾通知你们,本不致误会,但你们竟敢向军队开枪杀死兵士;你们做错了事,你们应当负责。至于杀死魏特派员,他是穿军装来的,又有卫队跟随,你们竟敢杀他,这不是你们有意的?并非算为误会可了。在这北伐当中,你们竟敢有这种行为,这次团长奉政府的命令,提出条件,轻轻处罚,却是体恤你们的意思,若再不承认此种条件,政府是一定有相当的对待。至农团的代表也体恤你们,愿意和平解决,你们勿以为政府害怕,政府并不害怕的,不过体恤罢了。县长对于此事处理无权,对于以前你们又不听我的命令,你们以为军队一定会打你们的,你们要反抗他,你们这次的祸是自遭的。现在要完全负责,承认条件才能解决……。”

  朱棠报告总司令部参谋长所订条件:

  (一)彼此在军队未到以前,所焚之屋,一律由民团赔款补恤,每间二百元至五百元;

  (二)曾开枪拒军队之村乡缴枪六成以上;

  (三)被戕之魏尧劢先生,由民团补恤五千元,伤兵五百元;

  (四)罚款建立魏先生之学校或图书馆五千元至一万元;

  (五)交出凶手,及匪首,如不能交出,须缴花红候缉,匪首每名五百元至一千元,凶手每名三千元。

  又宣布起草双方遵守条约案:

  (一)遵守切结,嗣后永不得借端滋事,如违甘受严厉惩治;

  (二)恪遵政府之处置,事后不得翻悔及无理要求;

  (三)整理团务,清除不良分子;

  (四)双方撤除步哨,非确有匪警,不得擅行召集团兵,及联合滋事;

  (五)不得捏词互控,借故挑衅。彭湃提议:

  兄弟代表省农民协会调查此事,民团竟敢焚掠乡村,惨杀农民,奸淫妇女,打革命军,这种行为已经是反革命了。在革命方面说,应当铲除无遗,国民政府是很宽大的,准王经舫君所请提出条件和平解决,我们是很赞成的。不过这些条件,仍未完满,我意以为再应该增加三条:

  (一)农友被民团打死者,应由民团抚恤其家属;

  (二)天和墟被劫,商民损失,应由民团赔偿;

  (三)平山民团应解散。

  (众无异议通过)

  中央党部农民部代表邓良生提议应增加条件:

  (一)民团应出款抚恤难民(因为目前有许多难民没有饭吃);

  (二)民团枪枝应完全缴交;

  (三)所有交款赔偿,应限日期;

  第二营营长雷德说:“这次惨案发生,事前已经提出条件和平解决,但民团都不能履行,此次政府所提条件,大概相同;民团能否照政府的条件来遵守,还未可定。因为前次所订,内中有条缴枪问题,都是要限期缴的,如不遵守,即以武力解决。以前都是这样和他订的,但不能执行,政府此次条件一切赔款缴枪等,应马上执行。”

  大家发表意思完毕之后,由县长李思辕将政府及中央农民部代表邓良生,省农会代表彭湃所提出条件,一一对民团代表详细解释,并由民团代表一切承认。当议完时,缮写花县农民协会,花县民团双方遵守条件五条,在会人签名,总司令部,县署,省农会,民团各一张,另由花县农民协会,花县民团,具切结二张。由县农会,及县民团代表签字。(另录)

  及写花县民团应遵守之条件时,只将总司令部提出来的条件写上,即行由民团代表签字。而将中央农民部及省农会代表,所提出之条件,置之不理,并不写上。后经邓良生,彭湃抗议,始在五条之外,添附记一条,只争得赔回天和墟商民被劫损失,及抚恤死难农友及平民家属,由调查委员会调查确定,呈报总司令部,核准转交花县县长执行。由花县民团代表等,及六十团长官,各代表等签名盖章,政府提出条件,增加附议,由民团代表审查,交六十团团长呈总司令部。所有条件,除限十四日交缴枪枝外,其余由中央农民部,县知事,县党部,县农会,民团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呈报政府办理。(散会)

  条件原文:

  (A)花县民团应遵之条件:

  (一)彼此所被焚房屋,一律由民团赔偿抚恤,每间二百元至五百元;

  (二)曾开枪拒军队之乡,缴枪六成(五十四枝限十四日午交);

  (三)被戕之官长,抚恤五千元,伤兵抚恤及建魏先生之学校或图书馆费五千至一万元;

  (四)交出凶手及匪首,如不能交出,须缴花红候缉,匪首每名五百元至一千元,凶手每名三千元;

  (五)订定双方遵守条约。

  附记

  是日决议赔偿天和墟商民损失及抚恤死难农友家属。

  由调查委员会调查确定,呈报总司令部核准,交县长执行。

  花县民团各代表

  六十团官长及各代表签名盖章

  (B)花县农会民团双方遵守条件原文:

  (一)遵守切结,嗣后永不得借端滋事,如违甘受严厉惩治;

  (二)恪遵政府之处置,事后不得翻悔及无理要求;

  (三)整顿内务,清除不良分子;

  (四)双方撤除步哨,非确有匪警,不得擅行召集团兵联合滋事;

  (五)不得捏词互控,借故挑衅;

  (六)本条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效力。

  花县农民协会各代表……………签字

  花县民团各代表…………………签字

  六十团长官及各特派员…………签字

  (C)花县农会民团切结原文:

  具切结人花县十二区农民协会花县民团等同赴

  总司令部

  团长 台前为具切结事,窃此次农会民团因发生纠纷,蒙 派员

  县长 率队秉公处断,订立双方遵守条约,服从政府命令,嗣后彼此遵守条件,永不借故滋事,如违甘受严重惩办,中间冒取具结,是实。

  花县十二区农民协会

  花县民团

  这次惨案最大的祸首名单:

  (一)江侠庵,江接,江英奇,杜蔚文,刘寿明,张棋,刘伯常,黄泽材,江耀中,黄鉴。

  (二)从凶——江壮庵,刘玉峰,刘志强,江季瞻,江建,罗柳阶,刘泽民,江子。

  (三)匪首——江锦棠,欧阳广,张九,江良。

  附录花县县党部,县农民协会,及商民宣布江侠庵等罪状之标语:

  请看花县民团首领江侠庵等十大罪状

  一,勾结土匪;二,焚掠农村;

  三,奸淫妇女;四,惨杀农民;

  五,摧残党部;六,洗劫商民;

  七,串通陈逆;八,扰乱后方;

  九,反叛政府;十,抗革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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