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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尺考记


  南山律尺量皆用周尺,今考周尺一尺二寸当唐尺一尺,事钞谓唐朝用尺,五种不同。必以姬周尺秤以定,官市衡量,无事不平。《资持记》释云:五种者,旧云南吴尺(短周二寸)、姬周尺(十寸为定)、唐尺(加周二寸,尺二为尺)、山东尺(加唐二寸,尺四为尺)、潞州罗柯尺(加山东二寸,尺六为尺),国家不禁,致此多别。至于公用,还准周尺。(参看《资持记》第十册第十九卷二十一页,及下附古今尺略图并周尺别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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