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阁网 > 梁启超 > 王安石传 | 上页 下页
军队和国防(3)


  第二,置将法

  王安石裁减军队的做法,不是一种退缩的政策,而是一种进取的政策。大宋的军队数量虽然很大,但却不能用于作战,其中有很多原因,而最重要的原因,是将领与士兵互相不了解,不熟悉。宋太祖吸取了晚唐、五代时的教训,担心将领把军队当作自己的私家军队,于是开创了更戍法。所谓更戍法,又称出戍法。北宋初年,根据宰相赵普的建议,以禁军分驻京师与外郡,内外轮换,定期回驻京师,所以称为更戍法。更戍军冠以驻泊、屯驻、就粮等名目。通常出戍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江南、淮南、两浙、荆湖、川峡、广东等地,以三年为期进行轮换。出戍条件恶劣的边远地区的军兵,以半年为期轮换。这种办法的弊端,不仅是代人服役的人掺杂在其中,浪费了国家的钱财,也伤害了老百姓,而且,朝廷临时任命出戍军的统兵将官,造成兵不知将,将不识兵的局面,这样一来,有兵也就等于没有兵,虽然有利于防止将领专权,却削弱了军队的战斗力。王安石执政以后,开始在全国各地分置将领,训练士卒,总的隶属于禁军,目的是让士兵了解他的将领,将领也要训练自己的士兵,平时严格训练,没有了轮流出戍的辛劳,有了战事则派遣他们出征。这的确是北宋兵制的一大改革。考察当时军队的数量和配置的情况,列表如下:

  王安石传

  天下总共设置了九十二将,还有马军十三指挥,忠果十指挥,土军两指挥,共有二十五指挥,与将并行。这是王安石所制定的关于常备军的编制。其中一将一指挥手下有多少兵?历史没有明确记载,如今已经很难考察。但知道忠果十指挥的名额是各五百人,而东南路诸将所管辖的士兵有三千人以下的。大约各自按照驻屯地区的情况有多有少,名额并不一样。

  这里所说的将,并非将帅的称呼,而是一个团体的名称。大概类似于今日新军编制的所谓镇,或类似于日本军队编制的所谓师团。它以第一将、第二将作为这些军队的编号,也与今天的制度契合,但它能选择全国险要的地区,分派军队驻防,使他们都能满意,这又是今天治理军队的人不能望其项背的。其中第一项的三十七将,是用来守卫京城,防止契丹入侵的。韩琦曾经请求撤去这些军队,以此来消除契丹的疑虑。其中第二项的四十二将,是要图谋西夏。王安石对于这两个外族政权,一直处心积虑地要征服他们,所以,他在这两个地区集中了特别雄厚的兵力。其中第三项的十三将,则以守护境内地方上的治安为主,所以安排也很靠后,他的兵力也只有全国的五分之一而已。这种新的军队编制办法,与晚唐、五代的制度不一样的地方,主要在于这些军队都是禁军,皇帝自任大元帅来统帅他们,将官都由中央派遣,不能把军队视为私有,所以,不会有军权旁落的祸患。它与宋太祖以来的制度的区别则在于,将官与士兵相互熟悉,又能进行切实的训练,而没有了更戍的烦恼。和当今之世的各国制度相比较,只有德国、日本的陆军编制法与他的办法最接近,而中国现今的制度,仍然要向王安石学习,还未能达到他的境界呢。荆公远远地超越了他的时代啊。

  自从元祐(宋哲宗年号,元年为公元1086年)以来,王安石的新政被推翻了,新的将兵之制虽然没有被完全废除,但是,却给予州县官员统辖军队的权力,与军队将领分权,使得军令不能由一个地方发出,士兵的懒惰也就日甚一日。逐渐地女真人长驱直入,没有人可以防御,而宋朝也就从此南渡了,多么可悲啊!

  第三,保甲法

  裁军,重新编制军队,都是王安石一时的权宜之计,聊救时弊罢了。如果说到他的根本政策,还不在这里。王安石大概是一个主张全民皆兵的人,要想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废除募兵制,改为征兵制,于是,保甲法应时而出。

  保甲的性质有两点:其一是作为地方自治体的警察;其二就是作为后备兵员的民兵制度。王安石创办保甲的用意,本来是想改革兵制,但他却从建立警察制度开始下手,所以先要谈谈关于警察的保甲。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开始颁布了保甲法,其内容如下:

  (一)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

  其中同一保之内不够五家的,可以参加别的保。有从外面加入本保的,也可以收为同一保内,等到满十家后则设置一保。

  (二)每保设置保长一人,每大保设置大保长一人,由主户中有能力的人充任。每个都保设置都保正一人,副保正一人,由众人所折服的人担任。凡是都保正和副保正,都由选举产生。

  (三)每户有两丁以上的,选择其中一人担任保丁。单丁、老幼、病患、女户等不论多少,都要求就近依附一保。家有两丁以上,并有强壮余丁的户,也依附保内。

  (四)凡是不被禁止的兵器,都允许保丁练习。

  (五)每个大保,夜间轮流安排五个人防守戒备强盗,凡是有所捕获的时候,都要对当事人有所奖赏。

  (六)凡是同保中有人犯有强盗、杀人、放火、强奸、掠人(劫掠人口)、传播学习邪教、下毒伤害人畜等罪行,而同保之内知情不报的,要加以惩罚,但如果不是法律所要进行纠正的,就不要告发。

  (七)有人窝藏强盗三人以上超过三天的,邻保即使不知情,也要以失查治罪。

  (八)这个法先在京城周围各县实行,以后陆续推广到诸路。


虚阁网(Xuges.com)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