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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税收和国家财政(10)


  (乙)方田均税法

  方田均税法是王安石制定的整理田赋的税法。史书上记载了这件事的始末:

  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八月,神宗下诏让司农寺将均税条款和丈量土地的办法向全国颁布,以东西南北各一千步,当作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这一年的九月,县令委派官吏,分别土地丈量。随着山坡、原野、平湖、沼泽来确定土地的面积,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辨别它的颜色,丈量结束之后,再按照土地的位置和颜色确定肥沃或贫瘠,并分成五个等级来确定税收的标准。到了第二年的三月,这项工作结束,张榜向百姓公布,一个季节没有人提出异议,随即登记颁发田产证,和登记庄田的账簿一同发放,作为征收田赋的凭证。按照均税法的规定,各县以过去规定的数额作为赋税的基础。过去官府曾向百姓加征杂税,例如米不到十合而按一升收,绢不满十分而按一寸收之类,如今不能用这个数平均分摊,增加扩展,以至于超过了原有的数额。凡是超过原有数额,增加数量的,都要禁止。如果是贫瘠的不毛之地,或众人共有的山林、水塘、路沟、坟墓等,都不收取赋税。另外,凡是田地的四个角,都用土垒成田埂,种上田野中适宜的树木,堆土作为标记。有登记方田的账簿,有登记庄田的账簿,有登记保甲的账簿,还有每户的田产证,其中有人如果要分家另过,或典当买卖,官府给办理契约合同,并在县里登记注册,都以如今丈量过的田地作为正式的田产。这项法令既然已经公布,就以济州钜野县尉王曼为指教官,先从京东路开始实施,诸路都仿照他们的办法。

  这大概就是当时调查土地整顿赋税的政策之一,虽然不是王安石的独创,但是谈到理财的人都认为这是最好的办法。不过,每年厘定一次未免太烦琐了,也很难持久地坚持下去。他在确定之后,先向老百姓张榜公布,如果一季之内没有人提出异议,再正式颁布执行,这又是特别仁义的政策。还有方账庄账甲帖户帖,虽然它的内容如今已经不可考了,但它与当今世界文明国家的法律,大概有很多一致的地方。而严禁超过数额增加数量,豁免贫瘠和公用土地的赋税,惠及百姓的用意也很明显,谁说王安石的立法是损害下面有益上面呢!

  (丙)漕运

  几个朝代都建都北方,仰仗东南的粮食,所以,漕运实为国家的一大政治,北宋时尤其明显。在此之前,负责漕运的官吏和军卒,上下勾结共同盗卖运送的粮食,甚至借口遇到风浪,把船凿沉,来消灭痕迹,官府的物品受到严重损失,每年不少于二十万斛。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王安石举荐薛向为江淮等路的发运使,开始招募民间的舟船和官船一起分别运送,相互监督,过去的弊端才被克服了。一年的漕运既能保证数量充足,而招募的商船运到京城的,又有不止二十六万余石。这在王安石的事业中,虽然只是很微小的一部分,但他知人善任,讲究实际效果,大概是可以看到的吧。

  以上所列,正是王安石兴办民政、财政的主要事项。这些项目都是非常显著可以考察的。他的本意没有一件不是有利于老百姓,没有所谓损害下面利益、维护上面利益的事情,比如,俗吏和搜刮民财的人做的那些个事。虽然当时也有执行不力,以至于和立法的本意相冲突的地方,收效也不像他设想的那么好,这样的事也是有的。然而,我还是要说,在交通并不像现在这样方便的时代,想以干涉政策治理一个大国,这种事是很难办的。不过这不能认为是王安石的过错。何况当时许多所谓廉洁的君子,他们没有人肯帮助他,即使他犯有用人不当的错误,但这个错误也应该由那些所谓君子来分担。我之所以要在这里非常详尽地讲述当时财政的真相,就是希望后来阅读历史的人能够审阅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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