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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民权问题


  民权之说,中国古无有也。法家尊权而不尊民,儒家重民而不重权,道墨两家此问题置诸度外,故皆无称焉。今所欲论者,各家对于“民众意识”其物,作何观察,作何批评,作何因应而已。

  道家言“非以明民将以愚之”,言“民之难治以其智多”(《老子》),其绝对的不承认人民参与政治甚明。彼宗实际上殆认政府为不必要,则不参政者又非独人民也已。然彼宗以自由为教,由理论推之,人民欲自由参政者,固当非所禁。

  墨家主张“上同而不敢下比”。一国之人上同于国君,天下之人上同于天子。彼宗绝不认个人之自由权,其所创造者为教会政治,则人民参政,当然亦不成问题。但彼宗以平等为教,主张“智者为政乎愚者”。然则人民中之“智者”,当然认为应“为政”者也。

  法家中之正统派(韩非一派),当然不认民权。彼辈言“民可与乐成,难与虑始”(《商君书·定法》篇),言“民智不可用,犹婴儿之心”(《韩非子·显学》篇),则民除守法之外不容有所参与也明矣。虽然,彼宗著述中有杂用他宗之言者,则论旨又有别,尹文子云:

  己是而举世非之,则不知己之是;己非而举世是之,亦不知己之所非。然则是非随众贾(同价)而为正,非己所独了;则犯众者为非,顺众者为是。

  此论最能说明所谓“民众意识”与所谓“舆论”者之真性质。民众意识及舆论,不必其合于理性也。虽然,在某期间内某种群众中,其意识之相摩以成舆论也,则势力至伟而不可御。夫政治之美与善,本无绝对的标准。然则孰是孰非,亦只有听诸“当时此地”群众之评价耳。故曰“是非随众价以为正非己所独了”也。是故富于才术之政治家,恒必乘“众价”,以展其怀抱。而富于责任心之政治家,时亦不惜抗“众价”以自招失败。尹文此言,则为乘众价者言之也。彼又曰:

  为善使人不能得从,此独善也;为巧使人不能得从,此独巧也;未尽善巧之理。为善与众行之,为巧与众能之,此善之善者、巧之巧者也。所贵圣人之治,不贵其独治,贵其能与众共治。贵工倕之巧,不贵其独巧,贵其能与众共巧也。……独行之贤,不足以成化;独能之事,不足以周务;出群之辩,不可以为户说;绝众之勇,不可与征阵。……是以圣人……立法以理其差,使贤愚不相弃,能鄙不相遗。能鄙不相遗,则能鄙齐功;贤愚不相弃,则贤愚等虑。……

  尹文此论,深有理致,彼盖欲将法治主义建设于民众的基础之上也。近世学者,或言群众政治能使政治品质降低,此语确含有一面真理。盖群众之理性,本视个人为低下(法人卢梭所著群众心理最能发明此义),故“媚于庶人”(《诗经》文)之治,非治之至焉者也。虽然,政治又安能离群众而行,“独能之事,不足以周务;绝众之勇,不足以征阵”,此事实所不能不承认者也。然则“与众共治”之原则,固无往而得避也。既已与众共治,则只能以“能鄙齐功、贤愚等虑”自甘。现代欧美之民众政治,盖全在此种理论上维持其价值,尹文所倡,亦犹是也。

  《管子》书中有对于群众为极高之评价者,其言曰:

  夫民,别而听之则愚,合而听之则圣。虽有汤武之德,复合于市人之言。是以明君顺人心、安情性而发于众心之所聚,是以令出而不稽,刑设而不用,先王善与民为一体。与民为一体,则是以国守国以民守民也。然则民不便为非矣。(《君臣上》篇)

  又曰:

  齐桓公问管子曰:吾念(犹欲也)有而勿失……为之有道乎?对曰……毋以私好恶害公正,察民所恶以自为戒。黄帝立明台之议者,上观于贤也;尧有衢室之问者,下听于人也。……桓公曰:吾欲效而为之,其名云何?对曰:名曰“啧室之议”。(房注云:谓议论者言语欢啧。《桓公问》篇。)

  《管子》书本儒墨道法群言杂糅,以上两段,吾侪不能认为法家言,毋宁谓其祖述儒家也。其所言“民,别而听之则愚,合而听之则圣”,认民众意识之品质视个人为高,其当否且勿论,要之,极认识民意价值之言也。所云“啧室之议”则竟主张设立法定的民意机关矣。虽其性质非必与现代议会同,且在历史上亦未尝实现,然固不可不谓为一种颖异之理想也。

  今最后所欲论者,儒家对于兹事态度如何?儒家以政治设施当以民意为标准,其主张甚为坚决明了。如:

  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大学》)

  类此之语,儒书中不可枚举。惟人民是否应自进以参与政治,其参与政治方法如何,孔子盖未尝明言。《论语》有: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二语,或以为与老子“愚民”说同,为孔子反对人民参政之证。以吾观之,盖未必然。“不可”二字,似当作“不能够”解,不当作“不应该”解。孟子曰:

  行之而不著焉,习矣而不察焉,终身由之,而不知其道者众矣。

  此章正为彼文注脚:“可以有法子令他们依着这样做,却没有法子令他们知道为什么这样做。”此即“民可使由不可使知”之义也。例如“慎终追远,民德归厚”,“故旧不遗,则民不偷”。使民厚,使民不偷,此所谓“可使由之”也。何以慎终追远便能厚,何以故旧不遗便不偷,此其理苦难说明。故曰“不可使知”也。儒家无论政治谈教育谈,其第一义皆在养成良习惯。夫习惯之养成,全在“不著不察”中。所谓“徙善远罪而不自知”,故“终身由而不知”乃固然也。然则欲以彼二语构成儒家反对民权之谳者,非直冤酷,亦自形其浅薄也。

  然则儒家主张民权之证据有之乎?曰:亦无有也。民权云者,人民自动以执行政权之谓。儒家虽言“保民而王”,言“得乎邱民而为天子”,要之以民为受治之客体,非能治之主体也。彼宗固极言民意之当尊重,然并不谓对于民意悉当盲从。孔子曰:

  众好之,必察焉,众恶之,必察焉。

  孟子曰:

  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

  儒家之意以为,政治家之眼光,当常注视舆论。又当常自出其理性以判断而慎采之。“善钧从众”,盖彼宗之最大信条也。夫采纳民意,尚须以“必察”为条件,则纯粹民意之直接统治,不为彼宗所敢妄赞,有断然矣。

  然则儒家果画然将国人分为能治与受治之两阶级乎?曰:是殆然,是又殆不然。儒家有所谓能治的阶级乎?曰:有之,其名曰“君子”。一切政治由“君子”出,此儒家唯一的标帜,遍征诸儒书而可信者也。顾所最当注意者,“君子”非表示地位之名词,乃表示品格之名词。换言之,则“君子”者人格完成之表称也。与“君子”相对者为“小人”,谓人格未成,如幼小之人也。虽民权极昌之国家,亦必以成人为参政之标准,未有赋予未及龄之“小人”以参政权者。儒家亦然,专以成人为参政之标准,不过所谓成人者,非生理上之成人,乃人格上之成人耳。儒家以为人格未完成之“小人”而授之以政,譬犹未能操刀之“小人”而使割也,其伤实多。呜呼!今之中华民国冒民权之名以乱天下者,岂不以是耶?岂不以是耶?儒家之必以人格的成人为限制,其乌可以已。

  然则此限制为固定的乎?曰:是盖不待问而有以知其不然。地位可以有固定,品格不能有固定,儒教最终之目的,在“教化流行,德泽大洽,使天下之人人有士君子之行”(《春秋繁露·俞序》篇)。夫天下人人皆成为“君子”,则儒家“全民政治”实现之时矣。

  然则如何而能使人人有士君子之行耶?吾固屡言之矣。人格者,通彼我而始得名者也。故必人格共动互发,乃能驯致人格之完成。“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是亦在“仁以为己任”之君子而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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