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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组织能力及法治精神


  第八,我们中国人最大的缺点,在没有组织能力,在没有法治精神。拿一个一个的中国人和一个一个的欧美人分开比较,无论当学生,当兵,办商业,做工艺,我们的成绩丝毫不让他们。但是他们合起十个人,力量便加十倍,能做成十倍大规模的事业;合起千百万个人,力量便加千百万万,能做成千百万倍大规模的事业。中国人不然,多合了一个人,不惟力量不能加增,因冲突掣肘的结果,彼此能力相消,比前倒反减了;合的人越发多,力量便减到零度。所以私家开个铺子,都会赚钱,股份公司,什有九要倒帐,很勇敢的兵丁,合起来做个军队,都成败类,立宪共和便闹成个四不像。总之,凡属要经一番组织的事业,到中国人手里,总是一塌糊涂了结。但是没组织的社会和有组织的社会碰头,直是挤不过去,结果非被淘汰不可。然则人家的组织能力从何而来,我们为什么竟自没有呢?

  我想起来,争的只是一件,就是有无“法治精神”的区别。一群人为什么能结合起来,靠的是一种共同生活的规条,大众都在这规条的范围内分工协力。若是始终没有规条,或是规条定了不算帐,或是存了一个利用的心,各人仍旧是希图自己的便利,这群体如何能成立?便不能共同生活。欧美人的社会,大而国家政治,小而团体游戏,人人心坎中,都认定若干应行共守的规则,觉得他神圣不可侵犯。这种规则,无论叫做法律、叫做章程、叫做条例、叫做公约,无论成文或不成文,要之,初时是不肯轻容易公认,一经公认之后,便不许违反又不许利用。一群人靠了这个,便像一副机器有了发动机,个个轮子自然按部就班的运行。我国人这种观念,始终没有养成。近来听见世界有个“法治”的名词,也想检来充个门面,至于法治精神,却分毫未曾领会。国会、省议会天天看见第几条第几项的,在那里议,其实政府就没有把他当一回事,人民就没有把他当一回事,议员自身更没有把他当一回事。什么公司咧,什么协会咧,个个都有很体面的几十条章程,按到实际,不过白纸上印了几行黑墨。

  许多人日日大声疾呼,说最要紧是合群结团体,你想在这种脾气之下,群怎么能合,团体怎么能成?其实提倡的人,先自做了这种脾气的奴隶,这还有什么好说呢?我初时在那里想,这个不要是我国民天赋的劣根性罢,果然如此,便免不了最后的生存淘汰,真可惊心动魄!后来细想,知道不然,乃是从前的历史,把这种良能压住了,久未发达。因为从前过的是单调生活,不是共同生活,自然没有什么合理的公守规条。从前国家和家族,都是由命令服从两种关系结构而成。命令的人,权力无上,不容有公认规则来束缚他,服从的人,只随时等著命令下来就去照办,也用不著公认规则。因此之故,“法治”两字在从前社会,可谓全无意义。人类的开化是向共同生活而趋,便叫我们觉得没有组织便不能存活。若不把组织的良能重新浚发出来,这身子从何托命?什么是良能?只法治精神便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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