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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办不缠足会简明章程


  清光绪二十三年

  一、此会之设,原为缠足之风,本非人情所乐,徒以习俗既久,苟不如此,即难以择昏。故特创此会,使会中同志可以互通昏姻,无所顾虑,庶几流风渐广,革此浇风。

  以上立会大意一条。

  二、凡入会人所生女子,不得缠足。

  三、凡入会人所生男子,不得娶缠足之女(此指入会后所生男子而言,若会前年已长大,无不缠足之女可娶,或入会人尚少,择配不易相当,则不在此例)

  四、凡入会人所生女子,其已经缠足者,如在八岁以下,须一律放解;如在九岁以上,不能放解者,须于会籍报明,方准其与会中人昏娶。

  五、凡入会者,书其姓名、年岁、籍贯、居寓、仕履,及妻之姓,子女之名(凡未定昏者皆报名,已定婚者无庸报名),以备刊登会籍之用(其式另列附张)

  六、凡入会后所生子女,当随时陆续报名,以备续刊会籍。

  七、凡入会报名后,由本馆赠《劝女学歌》一本,以为入会之据。

  以上入会章程六条。

  八、凡会籍以姓分册,百人为一册,每年刊印一次,分致入会之家。

  九、开会之始,由同志各持一籍,劝人入会,谓之草籍。草籍不以姓分册,岁终将草籍缴至总会,排比族姓,刊定清册,谓之正籍。

  以上会籍章程二条。

  十、本会总会设于上海,暂借《时务报》馆开办。各省会皆设分会,各州、县、市、集,就入会人多之处,随时设小分会,其所在之地,陆续登报布告。

  十一、各总会分会,随地皆立主会、副主会,以有功德于本会者为之。或由董事公举,无定员,主厘订会例,稽查清册,若不兼办女学、刻书等事,不受薪水。

  十二、各总会分会,皆设董事无定员,主劝人入会,并商略会例,督办会办,皆以同志领之,不受薪水。

  十三、总会设司事四人,分会设司事二人,小分会设司事一人,主收各处报名单。(一)排比族姓,刊刷会籍。(二)将会籍分致入会之家。(三)并登记捐资人姓名。(四)刊印每年出入清册。(五)等事酌给薪水(若入会人多事繁冗,则随时议增设司事)

  十四、本会草籍以五十人为一册,凡有在本会领出草籍,劝人入会满一册者,即推为董事。满十册者,即设小分会。

  十五、各会司事,由主会董事择人而用。

  以上开会章程六条。

  十六、本会之设,建会所,请司事,印送会籍及《劝女学歌》等事,费颇浩繁,不能不设法佽助,然亦不宜强人捐钱方准入会。凡入会者,愿捐则捐,不拘多少,即少至数百钱亦可,即不捐亦可。

  十七、此会若推行日广,则需费益多,入会之时,收捐甚微,仍恐不敷开销,海内达人,好行其德,务望慷慨见助,以赞厥成,天下幸甚。

  十八、凡助资一百两以上者,公推为主会,十两以上者,公推为副主会。凡主会、副主会,每年皆将姓字台衔,汇登报章。其助资至五百两以上者,他日在会馆中设立木主祀之,千秋俎豆,以志盛德。

  十九、本会每年集赀若干,开销若干,皆列清单,附会籍后,分致入会之家,并登报章,以昭大信。

  二十、本会所收入会捐及助赀,除按年实销开列清单外,如有余赀,或设女学校,或设妇孺报馆,或设妇婴医院,或设恤嫠局,皆由临时酌议,惟他日所有一切利益,惟会中人乃得均沾。

  以上经费章程五条。

  不缠足会董事:邹凌瀚、吴樵、龙泽厚、康广仁、汪康年、张通典、谭嗣同、赖振寰、张寿波、梁启超、麦孟华同启。

  上“试办章程”吴君与启超同草定,邹君、谭君、龙君续有增删。诸同人悉已经目。惟推行伊始,恐未能遽臻妥洽,用先刻之《时务报》中,海内同志如有所见,伏乞邮致本馆赐教。博采众论,务期可行,乃刻草籍,将以五月初一日开会,有志救世者,庶共赞之。

  启超附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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