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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问题与政治


  ——在北京中国大学哲学读书会上的演讲(一九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今天讲的题目是:《社会问题与政治》。未讲本题之前,且先讲社会与政治的关系。有的人说:社会不良,政治是不能好的。于是他们把政治完全抛弃,专作社会的事业,以为把社会改良好了,才能有好的政府。又有一派人说:政治不良,社会是不能好的。比如我们只顾做社会事业,不顾政治如何,惨淡经营,劳心劳力,不知费了多少时光,才有些成效,但政府不良,诸多掣肘,甚至为他所破坏,前功尽弃,所以当从政治下手,政治好了,社会问题即容易解决。

  这两派的主张,均是有理,但均系偏见。须知社会与政治,是互为因果的,不可偏重一面的。今从我国现状观察一下:自民国成立以后,专制政体虽被推倒了,然而政治仍旧是腐败。一般人心理,都觉政治不可为,于是转过来纯作社会运动。可是政治愈无人改革,愈不能好,社会也愈不能改良,且许多年经营的社会事业,也许一旦被不良的政府破坏了,所以现在很有些人得到这种觉悟,以为拿政治作改良社会的手段,是“事半功倍”的。

  但什么是社会问题?这个定义,实在难定。我们姑且略说一句,就是:凡社会呈了不安的现象,而图解决之的方法都是。比如劳工问题、妇女问题、人力车夫问题、鸦片、缠足等等问题,都是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所以不易解决者,大半因经济的关系,因为经济的不均与不安,许多问题,都从此发生。社会上小的问题,可以不说。至于大的问题,我们想解决他,非靠政治的力量不可!因为社会问题,往往混入政治问题。即如烟酒问题,若从小里看,似乎用不着政治,但若是视为和民族的强弱有密切的关系时,则不得不从政治、法律方面去解决他,因为政治的力量很大,最容易收效果。

  今天所讲的,不是广泛的社会问题,是和政治最有关系的问题。经济底不平等,我们在社会上随时随地可以看出。想解决这些问题的人,现在可分为二派:

  (一)社会改良派:因政治组织不良,拟徐图改善之。

  (二)社会革命派:因政治组织不良,拟根本推翻之。

  按这两派互有长短。怎么讲呢?第一派,徐图改善,故凡事要待有好机会,才去实行改革,易流为“等机会派”。第二派,专谋根本改革,必须待条件完备,才去实行,如条件不完备,虽小的机会,他也不屑进行,以致耽搁了许多机会。这是两派的各具毛病。

  大凡党派,不外三种区别,就是急进、缓进和折衷(或左、右、中央)。现在社会上有一种倾向,即前二派都超于折衷派(中央派),大有超越党籍而互相接近之势。这个新倾向,于社会改良上最为有利。就是在条件(经济)未完备以前,亦不专候,一方面向大的目标做去,一方面有小的机会亦不抛弃。既不像第一派专等机会,也不像第二派太失机会。

  现在社会上有两个最大的问题,就是:

  (一)妇女参政问题,

  (二)劳工问题。

  这两个问题,是大家都知道的,大家都想解决他的,现在都牵到政治问题了。因为妇女、劳工,在法律、经济上都不得平等,均已组织团体,向立法机关请愿,竭力运动。他们惟一的请愿机关,就是国会。但是不会这样容易成功,并且不是根本的解决。比方妇女问题,除参政以外,不平等的地方还有许多哩。前次女子参政协会等开会,竟有警察来干涉,后来才查出警察法上有女子不准集会结社一条。所以参政问题,办到与否,是一个问题,即能办到,也没有多少补救。劳工问题也是这样,只要求法律的认可,也是不中用的。

  要想解决这两个繁重的问题,决非简单的平民团体所能办到,非组织强有力的政治团体去解决他不可!有了强有力的政治团体,则能握到政权,先得到了政权,则可以徐图解决自身问题。换言之,第一步先运动参政权,参政权得到后,即可在议会上列席,得以建议和监视。一方面组织强有力的政团,解决一切社会上不平等的问题。

  但以上所举的两个问题,都是由于经济不平等而来,因此经济能力薄弱的人,受经济能力富强的支配,所以欲根本解决,非打破这个阶级不可。主张根本改革的俄国,最看重政治力,当劳工革命欲以无产阶级打破有产阶级,以造成世界底幸福以前,各妇女即和劳动者联合,组织团体,先取参政权、普选举权等。因为妇女和劳工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应当和衷共济,组织平民团体,得到政治力量以后,再藉以解决社会问题。

  中国现在虽然不能希望根本改革,但是点点滴滴的改革也非靠政治的力量不可。女高师学生到日本参观的时候,日本社会主义者,力劝伊们不要轻视政权。盖因有政权,改革社会才有力量。我想现在要改革社会的问题,最要者:

  第一,先争得宪法上的平等权,如女子参政、劳工立法等,然后拿争到的政权去解决各种的问题;

  第二,要作联合运动,妇女、劳工固当联合,此外凡目的相同的都应该联合起来,一点一滴的去作。

  现在我们可得一个结论,就是:欲改良社会,非靠政治的力量不可,因为政治的力量,可以改革一切的社会问题。

  十二月十七日

  署名:李守常讲

  刘月林记

  《民国日报》副刊《觉悟》

  1922年12月29日

  【注释】

  [1]题解 此文为刘月林记录的记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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