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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图书馆借书规则


  (一九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条 本校职员、学生向本馆借书,须用本馆定式之借书券填具书名、号数、年、月、日并签名盖章,交付本馆存查。

  第二条 本馆藏书,分贵重书类与通常书类二种。贵重书类,无论何人,概不出借。其通常书类中之辞典、字典与中外书籍之仅有一部者,亦须在阅览室翻检,概不出借。但教员借阅关于所授科目之书籍,不在此限,惟其册数及限期,须照第三条办理。

  第三条 各科研究所、国史馆以机关名义、各科教员以个人名义每次借阅关于所任科目之书籍,中文以百册为限,西文以十册为限,两个月内必须归还。

  第四条 除前项规定外,无论职员、学生,每次借中西文书以两种为度,但中文(书)以三十册为限,西文书以四册为限,两星期内必须归还。

  第五条 借书册数已满定限者,在未还期间,不得另借他书,至期还书时,如无他人需用,可以换券续借一次,但在续借期间有人需用时,须立即归还。

  第六条 图书之装成幅帙者,以一幅或一帙为一册。

  第七条 无论职员、学生借书逾期不缴,即立停止其借书权,逾限一日,停止一星期,并即收回其逾期未还之书。

  第八条 本馆遇有清理及编目等事,有检阅之必要时,得随时索还借出之书籍。其职员、学生借阅之书,各教员须参考时,由本馆知会,亦须即时缴还。

  第九条 供教室公用之图书,不设册数及日期之制限,但须以各科教务处名义填具借书券。

  第十条 贵重图书如有供公用之必要时,须得校长、或各科学长、本馆主任之认可,方可借出,但于最短期限内必须归还(期限由本馆临时酌定)。

  第十一条 校外各机关,如有以公函向本馆借阅书籍者,本馆依其书(籍)之性质,认为无何妨害,可贷与之。但该机关须派人蒞馆,以本馆定式借书券填具书名、号数、签名盖章,并须于一定期限内归还(期限由本馆临时酌定)。

  第十二条 职教员辞职及学生退学或休学时,须于离校以前,将所借书籍归还,学生毕业时,亦须于领凭照以前缴还。

  第十三条 借出之书,如有遗失、损坏时,须赔偿原书或照缴原价,或按其损坏之程度,酌赔修补费。

  第十四条 借书事宜,均于本馆开馆办公之时间行之。

  《北京大学日刊》

  1918年4月11日

  【注释】

  [1]题解 这是李大钊任北大图书主任后,在《北京大学日刊》上发布的第一个《修正图书馆借书规则》。李大钊任图书主任的时间,应为1918年1月。据1918年1月编印的《北京大学二十周年纪念册·现任职员名录》记载:“职务:图书主任;姓名:李大钊;别号:守常;年岁:30;籍贯:直隶·乐亭”。图书馆前任主任是章士钊。《职员录》明确记载,章士钊于1917年10月就任北大图书主任,于1918年1月离任。另据章士钊写的《李大钊先生传·序》说:“以谓约守常来,当远较吾为优,于是有请守常代替吾职(指图书主任——编者)之动议。时校长蔡孑民,学长陈独秀,两君皆推重守常,当然一说即行。又守常充图书馆主任,而后为教授”。关于这份《借书规则》的制定,1918年3月1日《北京大学日刊》刊登的《图书馆主任告白》中已明确提及。告白说,将“查照各国大学图书馆章,厘定一完善章程,请校长核准定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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