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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之薪胆


  (一九一五年六月)

  吾国对日关系之痛史,宜镌骨铭心纪其深仇大辱者,有三事焉:曰甲午,曰甲辰,曰甲寅。甲午之役,丧师割地,东亚霸权,拱手以让诸日本。甲辰之役,日本与俄,争我满洲,而以我国为战场,我反作壁上观,其结果致敌势益见披昌。甲寅之役,日德构衅,以吾国山东为战场,一如日俄故事,后幅文章,竟欲演亡韩之惨剧于吾中国。此三甲纪念,实吾民没齿不忘者也。吾人于甲寅之新印象,更牵起甲午、甲辰之回顾,以青岛之战祸,无异辽东之劫,通牒之酷虐[1],几于城下之盟[2],将来欧洲战云若霁,此风雨摧零之中华国徽,究因横暴之侵陵,作何颜色,茫茫前路,殊难预卜。但知吾国沦降之新地位至于何等,皆日本此次乘世界之变局,强携我国家若民族濒于万劫难复之域,而堕之于九渊之中。吾人历数新仇旧怨之痕影,苟时势尚许我以最后之奋斗,则此三甲纪念中之甲寅,吾人尤愿与之共未来之薪胆生涯者矣。

  交涉告急之顷,吾人执笔欲纪其经过之概略,而以外交秘密,莫从探检辄止。内外报章,虽各间有传载,亦东鳞西爪,莫辨虚实。延至今日,吾国竟屈于敌,震于其强暴无理之最后通牒,丧失国权甚巨,国将由此不国矣!交涉既结,两国政府,均有发表之公文,而自青岛战争伊始,迄于日本向我国提出要索条件,其间交涉详情,本会前曾刊行之《日人谋我近事》(雷君殷著),述之颇详,雷君且愿广续终篇,饷我国民。兹篇之作,仅撮其要,而以最近国民之血泪,略事点缀,取其便置座右,永志弗忘而已!

  民国三年八月,欧洲大战之血幕既开,日本政府于八月四日,发表一种公文,旨在宣言对于战局严守中立,惟万一英国亦涉战潮,日、英协约目的濒于危殆,日本当尽协约义务,而执必要之措置。识者已预知东亚之悲惨风云,将从其所谓必要措置者腾波叠浪而来矣。于是同月六日,大隈氏[3]召集内阁会议,八日夜召集元老会议,九日与英政府开始交涉,英不同意,日更要之以利害,请其再思,十二日夜半,得英同意,但附条件,十四日日、英交涉完毕。

  十五日午后七时,致最后通牒于德国,借保东亚和平之名,要求德国以胶州湾租借地全部交还中国为目的,限于一九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交付日本,并称至八月二十三日正午,不接完全承认之答复,日本当执必要之行动。届时德不答,是日午后六时,日本政府遂向德国宣战。二十七日奥国亦向日本宣战。先是八月二、三、四日欧战起,六日吾国遂布中立。同日电驻日、美我国公使,俾向日、美二国政府陈辞,请其与中国协力限制战局。美国复电赞同,日本不应,后遂果攻胶州湾。但宣战前日本代理公使小幡酉吉[4],亦尝向我国声明:“此次用兵,原为维持东亚和平,履行日、英盟约起见,日本决不侵占中国领土,违害中国中立。”乃九月二日,日本军突由山东黄县之龙口,莱州之金口,即墨之虎头口上陆,公然侵我中立。我国政府,仓卒不知所措,德国起而抗议,乃听顾问日本人有贺长雄[5]之言,援日、俄战时旧例,推广战区,宣布局部中立。德、奥不平,屡起抗议,抗议未已,而日军又于九月二十五日抵山东中部,迫我交战区域以外之潍县。时日本新派驻华公使日置益氏[6]已就任,我国向之质问,彼初委为不知,继不认潍县在交战区域以外,日军一面仍西进不已,我国虽两次抗议,皆置弗理。至十月二日,始有答复,谓山东铁路确属德国管理,可视为租借地之延长,称以在县西之铁路,弃诸敌国,有军事上之危险,且中国有援助敌国之事实,并反质中国何以不允撤退铁路守兵。三日驻军一进济南,挑隙之举,不一而足。我国一味隐忍,虽压迫纷来,皆忍不与较,其间山东境内茹痛至深,盖无日不受惊窜流离之苦,惨杀侵掠之祸也。

  十一月七日,青岛陷,吾国朝野以谓战局既收,幸无枝节,凡兹一隅所起之国际问题,一俟欧战构和之日,听列强处分,目前或无困难问题之更发。庸讵知青岛之战,乃不过如初揭全书之首页乎(日本政界要人尝有斯言)!盖项庄之剑,志在沛公,青岛之用兵,不在报德之前仇,非为履英之盟约,殆欲借端以树兵威于我大陆,作强暴要索之先声耳。方八、九月之交,日、德战端既启,日本朝野各团体争呈意见书于其外交当局,以定对我要索之条款。外相加藤氏[7]参酌众见,制成原案。其时大阪各报,略泄其秘,揭有所谓日、华新协约者,传闻由日置氏携入北京,国人当能忆及,此即今回要索之幻影。当时拓殖新报内田良平[8]干涉中国国体、要求聘用大宗顾问、普设日语学校之说,或亦即备其外交当局采择之一部。于是加藤氏于十一月二日,自山县[9]始,历访其元老,并密召日置公使回国,托言母病,此轺车之去来,当有无限之风云从之以行。各方意见,既皆疏通融会,日本之决心,已泰半持定,乃作盘马弯弓乘机欲发之势,见有青岛关税问题,以为可乘之机,我国虽允其请,任大连税关长之花树氏为青岛税关长,彼又反以为辱其国体,真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也。十二月三日,加藤又历访元老,征其同意,要索条件,本可于是时提出,故欲牵税关问题,以为导线,惟其时以议会弹劾内阁之喧声甚高,一时搁置,税关问题,遂得含糊了结,无可借口。适本年一月七日,我国以青岛既陷,正式通告日、英、德三国,声明拟销交战区域,日本政府向我严行抗议,民间舆论主持尤为不逊,东京《日日新闻》等报,至大书特书,谓宜派问罪使于北京。

  十八日,日本提出之二十一条款[10],分为五项,约以秘密,勿使宣布,而其通告各国者则仅十一条,内容轻重,且迥相异。盖此次日本提起交涉,全出于强盗乘火劫掠之行径,对于中国纯用迫胁威吓之术,对于世界各国,则取欺瞒诈骗之方,国际上不信不义之交涉,莫过于是也。我国既遭此奇辱,乃委由外交部当交涉之冲,彼亦自知其曲,未遽更为无理,政府遂亟任陆征祥[11]氏为外交总长,而交涉遂于二月二日正式开始矣。会议地点,在外交部迎宾馆,外交舞台中之人物,吾国则为外交总长陆征祥,次长曹汝霖[12],秘书施履本;日本则为公使日置益,一等书记官小幡酉吉,秘书高尾亨。会议之间,因日使堕马受伤,我国外交当局移就日使馆会议者数次。每次会议,日使态度,备极强硬,闻小幡氏尤为蛮暴,其飞扬跋扈之状,咄咄逼人。至三月二十二日,日本托言换防,益大派军队,前往南满、山东,政府以该国驻屯军,并未满期,径向日使质问,原有防军,何时撤回?日使答以必待交涉有圆满结束,方能撤退。日本之辱我国体,竟至此极。

  自开议至四月十七日,为期有三月之久,前后会议共二十八次,计其要索条款之中,至是中国已表示同意者十五款。关于山东者,如沿海一带岛屿之不割让,烟台或龙口接济南铁路借款之优先权,要地之开放商埠,均经承认。惟于山东将来之处分,提出附加条款,其大旨为:(一)日本政府声明中国政府承认前项利益时,日本应将胶、澳交还中国;(二)将来日、德会议时,应准中国参加;(三)中国因胶战所蒙之损失,应由日本赔偿。此外尚有对待要求一条,即速行回复山东原状。关于南满者,如旅大及南满、安奉两铁路,租借延期至九十九年,南满洲铁路借款,南满洲税课抵借外债及南满洲聘用顾问之优先权,南满洲开矿之特权,吉长铁路借款合同之改订,吉长铁路股本及完全管理权之让与,日人在南满有置产盖造商工业及农业应用地及内地杂居之权利,均一一承诺。惟关于管辖并保护享受末项权利之日本人,中国欲加修正条款。

  关于汉冶萍公司者,中国亦允该公司如愿与日本资本家合办,政府不加反对。关于全国沿海一带不割让,中国允自己宣言。关于福建省,亦允日后按照日本之意愿,另行声明。其他诸款,或有损于中国主权太甚,或背乎各国机会均等主义,如汉冶萍问题之第二款,合办中国警察(后经日使解释为仅指南满警察而言,并云:如中国聘用日人为南满警政顾问,日政府必能满意,中国遂勉允之),学校、医院、寺院用地及布教权,扬子江铁路权利,聘请有力之日本人为政治、财政、军事顾问及教习,购定数军械,与合办军械厂各要求,悉以无从商议拒之,并详细说明其理由。其余争执最多之事项,厥惟南满洲土地所有权及东蒙古问题。日本原案要求日人有在南满租地或购置地亩及居住、游历、贸易、制造权,中国以若是则不惟限制中国主权,且害及机会均等,遂于第一次修正案提出在南满洲添开商埠,且设立中日合办农垦公司,日本不允。嗣又提出第二次修正案,收回前案,允其杂居,惟声明商埠以外之日本人,须服从中国警章,完纳各项赋税,与邦人一律,并援引间岛交涉成案,既有杂居之权,断不容领事裁判权与之并行,但准日本领事到堂听审,日本仍不允。乃为第三次修正案,民刑讼案,分别处理,照土耳其之先例,日本犹不允。遂于第四次提案,完全照原案承诺,惟易土地所有权为租借权,耕作土地加以另订章程数字而已。东蒙古为日本杜撰之新名词,界域既不分明,且与日本无何关系,今遽与南满相提并论,政府于此,亦主退让,允于该处开辟若干商埠。据上所述,吾国政府退让已至于无可退让之地,乃日本益以为易与

  。停议十日后,竟于四月二十六日重提修正案。此新议案综计二十四款,声明中国如将此二十四款全部承认,日本政府拟将胶州湾一带之地,以适当之机会,附加条件,归还中国,是为日本最后之让步云云。中国对此新议案,于五月一日答复,又予以新让步,将此追加提出东部内蒙四款承认三款,对于日本人务农,中国曾提有另订章程一节,径即取消。对于日人间或日、华人间之讼案,允日本领事派员旁听,并徇其请,将警察法令章程,改为违警章程,以缩小中国行政权。对于汉冶萍问题,中国承认此新议案要求诸款,即中国政府声明该公司不归国有,又不准充公,不准使该公司借用日本国以外之外国资本。

  关于福建问题,亦允向日本声明中国政府并无允准何国在福建省沿岸,建设造船厂、军用蓄煤所、海军根据地及其他一切军务上设施并无拟借外债自行建设或施设上开各事。于该答复中,婉陈中国不能再行让步之苦衷,冀其迅表同意,日本终不以为满意,仍以严重手段相威吓,我国政府犹声称未经承认之条款,尚可再加考量,而日本雷厉风行之最后通牒,已于五月六日电寄北京矣。是日夜间,曹外交次长复往日使馆,称第五项中学校用地所有权或租借权,尚有磋商余地,其他扬子江铁路问题,第三国之关系如能解决,亦无不可云云。日使闻之大喜。盖其所谓最后通牒中之要求,犹未及此,遂电告日本政府,请示可否将通牒内容稍事更换,日本政府复电,谓已经御前会议,且已通告各国,碍难再改(此事二十二日日本众议院议员长岛隆二氏,曾以质问其外相加藤氏,加藤氏答以此系曹次长私人之见,非代表中国政府),此通牒遂于七日下午三时递到。通牒内容,与四月二十六日提出之新议案,大旨不相出入,惟将第五项作为悬案,限于五月九日下午六时答复。政府既受此牒,骇愕四顾,内无强兵,外无与国,惟有承认之一途,坦荡可行。爰于九日早一时,陆总长亲往日使馆,正式承认。二十五日下午,条约正文签字。日本于此次交涉,以区区一纸恫吓之书,居然索我巨量之权利于坛坫俎豆之间,所获不可谓不丰,宜其踌躇满志私心窃喜也。而顾吾国,既丧目前之权利,更萌异日之祸根。

  呜呼政府!呜呼国民!其永永世世勿忘此五月七日可耳!吾纪此痛心刺骨之中日新交涉颠[巅]末,取材多由于两国政府所发表之公文,更参集中外报章,补其未备。其外交黑幕之风云,以锢封于秘密之键,无从窥其奥蕴,即此已足为吾民未来二十年卧薪尝胆之资,幸勿依样葫芦,事过境迁,仍葬于太平歌舞沉沉酣梦之中也。弱国外交,断无不失败之理,吾人今欲论政府办理此次交涉之失败与否,惟问其失败之程度如何。然国家根本之实力,既脆弱不足以自支,吾人亦何敢侥幸于外交当局一时比较之胜利,且即望之,亦乌能得。斯则徒为支[枝]支[枝]节节之谈,以与政府论外交之得失,自相怨诟,不惟无补,且以纷扰国民之观感。吾人以为与之辩得失于事后,勿宁与之图挽救于方来。故对于政府,诚不愿加以厚责,但望政府之对于国民,亦勿庸其欺饰。盖时至今日,国亡家破,已迫眉睫,相谋救死之不遑,更何忍互为诿过,互相归咎,后此救亡之至计,端视政府与国民之协力。吾乃更就此次丧失权利之内容及其影响,本乎事实,试为推断,亦欲促政府之反省,奋国民之努力而已。

  (甲)山东问题

  山东自青岛陷后,日本已视为第二之满洲。惟欧洲战争未结以前,吾国关于山东问题,实无与日本交涉之必要。盖德国海外之海军根据地,不独吾国领土德国租借之青岛为日本所占领,如扶罗陵群岛萨摩,亦皆与青岛居同等之地位,将来媾和之际,当有适当之处分,吾国但保将来加入会议之权,以待其时之折冲可也。日本于交战伊始,即附以归还中国为目的之文句于其最后通牒之中,虽青岛既下,一般日本国际法学者争主张此文句已失其效,然即此愈见此项文句之来历,当于日、德战前之日、英交涉有一段历史,即愈见日本将来之不能弃国际宣言若敝屣。日本政府既自知其不能常此保有,乃取避名居实之计,以归还青岛为饵,绐吾外交当局。不图我政府果中其计,与之交涉,约山东沿岸不割让何国,与以铁路借款优先权,并开放沂州、济宁、德州等要地十一所为商埠,从兹尼峰邹峄之乡[13],泱泱表海之国[14],又为木屐儿安乐之天府,而山左之同胞苦矣。且当欧战未结之际,受日本之形式归还,将来德国必有责言,吾又何辞以对,吾又何恃以为抗?纵将山东权利全部还我,今日受之,犹且未可,况徇虚名而受实祸,甘为日本效傀儡之勤劳,政府苟不慎审及此,异日噬脐,嗟何及哉!

  (乙)南满问题

  此次交涉结果,关于南满洲者,几与割让领土权无异。盖旅大及南满、安奉二路之租借期延长,自租借时起,为九十九年。吉长铁路之管理经营,亦归日本掌握,其他重要行政之顾问权,种种借款之优先权,九处矿山采掘权,内地杂居营业权,土地租借权,治外法权,均皆囊括无遗。日本朝野十年以来处心积虑求之而未能者,今于谈笑指顾间得之,其欣喜为何如者。然而白山黑水间之华裔死无葬身之地矣!

  (丙)东蒙问题

  东蒙界域,虽未知若何划定,据中国宣布之公文,当为奉天属之一部,与热河道辖之一部,此次交涉,许以合办事业,借款优先权,并开放商埠若干处,日本势力,骎骎乎入畿辅重地矣。

  (丁)汉冶萍问题

  今此强国之要素,厥惟煤铁。汉冶萍产煤铁甚丰,造兵造船,莫不资为宝库。日本欲垄断之,绝我国武器之渊源,使我永无恢复旧物之希望。以一时经营未善,遽借外资,结造今日之孽缘,回思往事,能勿痛心!呜呼!外债真亡国之媒也。

  (戊)福建问题

  日本既于汉冶萍公司得有垄断权,足断我国兵器之渊源,制我国军政之死命,犹虑海军或尚有一线之生机,亦求所以绝之。遂于福建省限制我国借外资建造海军港湾,兴办造船所,并惧许他国以海军根据地、煤炭贮蓄所,我国亦悉允之。甲午一败之后,海军残舰,已无可言,今并其未来之命运而亦斩之矣。

  (己)第五项悬案问题

  第五项之所以列为悬案者,乃由其要索条件为列强所侦知。美国以利害相关尤切,且与路特高平觉书,及去年日本攻青岛前之约束相背,美以未入战争之潮流,稀有东顾之暇,遂得向日本为严重之质问,英国亦以扬子江铁路问题相为尼阻,乃得置为悬案。日本于此,颇惧操之过激,招列强之反感,然其念固仍未断也。观其加藤外相答复某议员之质问,公然声明异日仍求解决。但其有解决之机会与否,纯以欧洲战争之形势为断。苟欧洲兵火,连年不休,则日本即举我中国存亡问题视为悬案以自由处分之,亦或无所忌惮。盖纵无所借口,势之所许,又何不可,况于约章明订为悬案者乎?惟望我朝野,励精图治,以预防此祸根之萌发,而与之为最后之一决也。

  总之,此次日本要索之主的,对于吾国,则断绝根本兴复之生机,毁灭国家独立之体面,使我永无自存图强之实力。对于列国,则阴削其极东之势力,既得者使之减损,未得者预为防遏,得志则称霸东方,不得志则以我国为嫁祸之所。即如“中国沿海不割让何国”之宣言,日本所以迫我为此者,意果何居?使我国而有此实力者,即无宣言,他国岂能强索?苟无实力,纵宣言万遍,宁有丝毫效果,足遏列强之雄心?此殆日本诡谲之阴谋,以备万一欧洲战后,列强中有欲求偿于中国以抵制日本势力于东方者,彼且有辞以进而再事强索于我,以为瓜分中国时多获权利之地步耳。且日本此次于中国获得之权利,占世界各国之优势,欧洲战后,攘臂东来,必且忌妒之而暂求偿于中国喘余之微命,势必形成一亚东之新均势。此新均势之实质,将与瓜分之境相去不远。所以暂留一步者,西方各国方疲命于巴尔干战局之中,元气未复,不愿骤兴兵争于东大陆也。迨其国力稍见充实,终必出于一战,以解决中国问题,而为权利分配之裁判。然则日本今番之行动,吾人认为异日瓜分之戎首可也。

  吾于最后,欲为一言:政府果不愿为亡国之政府,则宜及早觉悟其复古之非,弃民之失,速与天下更始,定根本大计,回复真正民意机关,普及国民教育,实行征兵制度,生聚训练,以图复此深仇奇辱。国民而不愿为亡国之国民,亦宜痛自奋发,各于其本分之内,竭力振作其精神,发挥其本能,锻炼其体魄,平时贡其知能才艺于社会,以充足社会之实力,隐与吾仇竞争于和平之中;战时则各携其平时才智聪明素积之绩效,贡其精忠碧血于国家。吾辈学生,于国民中尤当负重大之责任,研究精神上之学术者,宜时出其优美之文学,高尚之思潮,助我国民精神界之发展;研究物质上之学术者,宜时摅其湛深之思考,施以精巧之应用,谋我国军事工艺器械之发达。诚以精神具万能之势力,苟克持之以诚毅,将有伟大之功能事业。

  基于良知一念之微明,则曹沫雪辱[15],勾践复仇[16],会有其时。堂堂黄帝之子孙,岂终见屈于小丑!前此四千余年,吾民族既于天演之中,宅优胜之位置,天道未改,种性犹存,胡竟昔荣而今枯,昔畅而今萎。或者盛衰剥复之几,此暂见之小波澜,正为多难兴邦,殷忧启圣之因缘,惟国民勿灰心,勿短气,勿轻狂躁进,困心衡虑,蕴蓄其智勇深沉刚毅果敢之精神,磨炼其坚忍不拔百折不挠之志气,前途正自辽远。光明缉熙[17]之运,惟待吾民之意志造之,惟赖吾民之实力辟之。吾民惟一之大任,乃在迈往直前,以应方来之世变,成败利钝,非所逆计。吾信吾国命未必即此终斩,种性未必由此长沦也。愿我国民,善自为之!

  署名:李大钊

  《国耻纪念录》

  1915年6月

  [1]通牒之酷虐 指日本关于“二十一条”的最后通牒。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日本利用欧美各国无暇东顾之机,于1915年1月向中国提出21条要求,内容包括:1.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享有的一切权利,并加以扩大;2.延长租借旅顺、大连及南满、安奉两铁路期限为99年,并承认日本在南满及内蒙东部的土地租借权或所有权,以及居住权、工商经营权、建筑铁路和开采矿山的独占权;3.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4.中国沿海港湾岛屿不得租借或割让给他国;5.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人为政治、军事、财政顾问,中国警政由中日合办,军械半数以上应采自日本、或设立中日合办的军械厂等。5月7日,日本提出最后通牒,要求中国政府48小时内做出答复。5月9日,袁世凯除对第五款内容声明“容日后协商”外,竟然接受了日本的要求。

  [2]城下之盟 敌人兵临城下时被迫接受的屈辱条(盟)约。《左传》桓公十二年:“楚伐绞……大败之,为城下之盟而还。”杜预注:“城下盟,诸侯所深耻。”亦泛指被迫签订的屈辱条约。严复《论南昌教案》:“道咸之际,海禁未开,疆吏不达外情,交涉动至决裂,城下之盟,有金陵、天津诸条约。”

  [3]大隈氏 即大隈重信。参见《政治对抗力之养成》注60。

  [4]小幡酉吉 (1873—1947),日本外交官。东京帝国大学毕业。1899年任驻华使馆三等参赞,后任驻烟台领事。1907年调任天津总领事。1914年后历任驻华使馆一等参赞、代办。1915年1月参预驻华公使日置益向袁世凯提出“二十一条”。1918年至1922年任驻华公使。1929年欲再次出任驻华公使时,被国民政府拒绝。

  [5]有贺长雄 参见《国情》注3。

  [6]日置益氏 (1861—1926),日本外交官。1888年在东京大学法科毕业,先后任日本驻智利、阿根廷等国使节。1900年调任驻华使馆头等参赞,参预镇压义和团运动的密谋。1914年在驻华公使任上,积极怂恿袁世凯称帝,11月奉召回国,策划侵华步骤。次年1月代表日本政府向袁世凯提出企图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5月25日以全权代表身份与陆徵祥签订“二十一条”。

  [7]加藤氏 即加藤高明(1860—1926),日本爱知县人。早年参加三菱本社,赴英国留学。回国后任三菱本社副总经理。1888年转入政界,历任驻英公使(1895—1899),外务大臣(1900—1901,1906,1913,1914—1915)。1914—1915年再任外务大臣时,主张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策划对中国提出“二十一条”。后创立宪政会,并任日本首相(1924—1926)。

  [8]内田良平 (1874—1937),日本右翼运动首领。玄洋社元老内田良五郎之子。1894年赴朝鲜从事侵略活动。1901年创立秘密组织黑龙会,标榜大亚细亚主义,策动侵占中国大陆。日俄战争后任韩国统监府嘱托,策划吞并朝鲜。辛亥革命后受日本政府密命,潜入中国活动。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以黑龙会名义向日本政府提出侵略中国的“备忘录”,建议成立一个所谓中日军事同盟,鼓吹解决所谓“满蒙问题”,拟议中的条款包括了以后“二十一条”的主要内容。后仍积极参与侵华活动。

  [9]山县 即山县有朋(1838—1922),初名狂介,明治维新后改名。长州藩低级武士出身。明治维新期间赴欧洲考察,后历任兵部大辅、陆军卿、内务大臣、陆军大臣等职。1889年12月任首相,1891年列为元老。中日甲午战争中任第一军司令官,又调任大本营监军,陆军大臣。1898 年11月再度组阁,积极参与八国联军侵华。后两任枢密院议长(1905—1909,1909—1922)。长期扶植长州军阀系统,并扩军备战,加紧对外侵略。

  [10]二十一条款 参见本篇注1。

  [11]陆徵祥 (1871—1949),江苏上海(今上海市)人。字子欣,一字子兴。幼年入基督教。曾任驻荷兰、俄国等国公使。1912年任唐绍仪内阁外交总长。唐辞职后奉袁世凯命组阁。参与袁世凯“大借款”的交涉,又与俄使议订关于蒙古问题的条约,因被参议院否决,退出内阁,改任袁的外交顾问。1915年1月再任外长,和次长曹汝霖与日使日置益谈判,并接受了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条”(除第五款有保留外)。10月,袁公开推行帝制,他继徐世昌任国务卿,仍兼外长。后作为首席代表参加巴黎和会,拒绝在和约上签字。此后,入比利时布鲁日本笃会为修士,客死异乡。

  [12]曹汝霖 (1877—1966),江苏上海(今上海市)人。字润田。早年赴日留学,归国后任清政府外务部副大臣。辛亥革命后,被袁世凯起用,历任外交次长、总长、交通总长等职。1915年在袁世凯授意下,与外交总长陆徵祥一起和日本公使日置益谈判“二十一条”,多次私访日使,密议成交,并起草有关文件。段祺瑞任国务总理后,又被派主持向日本财团大借款。因其一贯媚日卖国,1919年五四运动中被斥为卖国贼,其赵家楼住宅被群众焚烧。抗日战争时期,受任为华北伪临时政府顾问。1949年去台北,后迁居美国,死于底特律。

  [13]尼峰邹峄之乡 指山东省。尼峰:即尼山,尼丘,山名,在山东曲阜县东南,连泗水、邹县界。相传孔子父叔梁纥、母颜氏祷于此而生孔子。故孔子名丘,字仲尼。《史记·孔子世家》:“纥与颜氏女野合而生孔子,祷于尼丘得孔子。”邹峄(音yì),即邹峄山,邾峄山,简称邹山、峄山,在山东省邹县东南。邹县,为孟轲故乡。尼峰邹峄之乡,即孔孟之乡,极言山东乃我圣人之家乡,而受日人如此侵夺欺凌!

  [14]泱泱表海之国 表海,为东海之表式。表:显扬,表彰。《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载,春秋吴季札至鲁,鲁为之歌齐诗,季札闻乐云:“美哉,泱泱乎!大风也哉!表东海者,其太公乎!”王闿运《丁文诚诔》:“顾表海之泱泱,胡鲸鲵之跋扈。”此处仍指我山东之地。

  [15]曹沫雪辱 曹沫即曹刿(音guì,《左传》作曹刿,《史记》作曹沫)。春秋时鲁国人。鲁庄公十年(前684年)齐国攻打鲁国,将战于长勺(今山东莱芜东北),他求见庄公,请随从指挥作战。待齐人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然后叫庄公鸣鼓反攻;待齐师战败,视其辙乱,望其旗靡,然后追逐,结果大胜。庄公十三年与齐桓公会盟于柯(今山东阳谷东),相传他持剑相从,劫持齐桓公订立盟约,收回失地。

  [16]勾践复仇 勾践即越王勾践,春秋末年越国君。公元前497—前465年在位。勾践曾大败吴军,吴王阖闾受伤死。后被阖闾子夫差击败,忍辱求和,身为臣虏。被放归后,卧薪尝胆,发愤图强,任用范蠡、文种等谋士,矢志复仇,经过20年准备,终于率军攻入吴都。后又再次击败吴军,迫使夫差自杀,并灭吴。

  [17]缉熙 《诗经·大雅·文王》:“穆穆文王,于缉熙敬止。”毛传:“缉熙,光明也。”又《诗经·周颂·敬之》:“日就月将,学有缉熙于光明。”郑玄笺:“缉熙,光明也。”后因以“缉熙”指光明,又引申为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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