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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 二九、日本要求二十一条全文


  (四月一日)

  日本第一次提出之条款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平和,并期将现在两国会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各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向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须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使居住权,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 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愿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接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为确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同订立专条如左: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一、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项顾问。

  二、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医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三、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轇轕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官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四、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五、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六、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七、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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