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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一七、《神灭论》与《神不灭论》


  (八月廿四日)

  范缜《神灭论》:(缜,范云从兄,齐武帝时,为尚书殿中郎。竟陵王子良开西邸,二范皆预焉。)

  形即是神,神即是形。

  人体是一,故神不得二。(以上见沈约《难神灭论》)

  形者,神之质;神者,形之用也。神之于形,犹利之于刀。未闻刀没而利存,岂容形亡而神在哉?(见《资治通鉴》第一百卅六卷)

  总百体之质谓之形,总百体之用谓之神。

  歘而生者,歘而灭者。渐而生者,渐而灭者。

  生者之形骸,变而为死者之骨骼。(以上见沈论)

  此论今存者仅如是耳。(不知《齐书》、《梁书》有本传载此论不?)《通鉴》曰:

  此论出,朝野喧哗,难之终不能屈。太原王琰著论讥缜曰,“呜呼!范子曾不知其先祖神灵所在!”欲以杜缜后对。缜曰,“呜呼!王子知其先祖神灵所在,而不能杀身以从之!”子良使王融谓之曰,“以卿才美,何患不至中书郎,而故乖剌为此论,甚可惜也。宜急毁之。”缜大笑曰,“使缜卖论取官,已至令仆矣,何但中书郎耶!”

  史言“此论出,朝野喧哗”,其辩之者当甚众,惜不能毕读之矣。《沈休文集》有《形神论》、《神不灭论》、《难范缜神灭论》;梁武帝至有《敕答臣下神灭论》一敕,则此文之耸动一时可想。今录此诸文如下:

  梁武帝《敕答臣下神灭论》:

  ……观三圣设教,皆云不灭。其文浩博,难可具载。此举二事,试以为言。《祭义》云:“惟孝子为能飨亲。”《礼运》云:“三日斋必见所祭。”若谓飨非所飨,祭非所祭,违经背亲,言语可息。神灭之论,朕所未闻。

  〔适按〕

  今《礼运》无“三日斋”之文,惟《祭义》云,“斋三日,乃见其所为斋者。”

  沈约《形神论》:

  凡人一念之时,七尺不复关所念之地。凡人一念,圣人则无念不尽。圣人无己,七尺本自若空。以若空之七尺,总无不尽之万念,故能与凡夫异也。凡人一念忘彼七尺之时,则目废于视,足废于践。当其忘目忘足,与夫无目无足,亦何异哉?凡人之暂无本实有,无未转瞬,有已随之。……但凡人之暂无其无,其无甚促。圣人之长无其无,其无甚远。凡之与圣,其路本同。一念而暂忘,则是凡品。万念而都忘,则是大圣。……

  〔适按〕此论以思念与形体之别为主。凡起一念时,此念可超出形体之外,直可无此七尺之躯矣。此念即神也。

  沈约《神不灭论》:

  含生之类,识鉴相悬,等级参差,千累万沓。昆虫则不逮飞禽,飞禽则不逮犬马。……人品以上,贤愚殊性,不相窥涉,不相晓解,燕北越南,未足云匹。其愚者则不辨菽麦,悖者则不知爱敬。自斯已上,性识渐弘,班固九品,曾未概其万一。何者?贤之与愚,盖由知与不知也。愚者所知则少,贤者所知则多。而万物交加,群方缅旷,情性晓昧,理趣深玄,由其途,求其理,既有晓昧之异,遂成高下之差。自此相倾,品级弥峻。穷其本原,尽其宗极,互相推仰,应有所穷,其路既穷,无微不尽。……又昆虫夭促,含灵靡二,或朝生夕殒,或不识春秋。自斯而进,修短不一。既有其短,岂得无长?虚用损年,善摄增寿。善而又善,焉得无之?……生既可夭,则寿可无夭。既无矣,则生不可极。神妙形粗,较然有辨,形神之别,斯既然矣。形既可养,神宁独异?养形至可不朽,养神安得有穷?养神不穷,不生不灭,始末相较,岂无其人?

  〔适按〕

  此论盖用论理学家所谓“类推法”(Inference by Analogy)也。含生之类,等级千万,自昆虫至人,自蟪蛄至彭祖,自下愚至大圣,既有其短,岂得无长?既有其长,岂得无无极乎?此已为类推之法。盖以下推上,以短推长也。又以形推神:形既可养,神宁独异?形可不灭,神亦可不灭矣。此又一类推法也。类推之法甚不可恃。其所比较之二物,如形之与神,或不同性,易陷入谬误之境也。

  沈约:《难范缜神灭论》:

  ……刀则唯刃独利,非刃则不名利。故刀是举体之称,利是一处之目。刀之与利,既不同矣,神之与形,岂可妄合耶?

  又昔日之刀,今铸为剑,剑利即是刀利。而刀形非剑形,于利之用弗改,而质之形已移。与夫前生为甲,后生为丙,夫人之道或异,往识之神犹传。与夫剑之为刀,刀之为剑,又何异哉?

  〔适按〕

  此先假定轮回之说以为前提也。而轮回之说之确否,尚是疑问。

  又一刀之质,分为二刀,形已分矣,而各有其利。今取一半之身,而剖之为两,则饮龁之生即谢,任重之为不分,又何可以刀之与利譬形之与神耶?

  〔适按〕

  此论是也。刀是无机之物,人身是有机之体,本不可并论,亦是“类推法”之谬。吾十一二岁时读《通鉴》,见范缜此譬,以为精辟无伦,遂持无鬼之论,以此为中坚。十七岁为《竞业旬报》作“无鬼语”,亦首揭此则。年来稍读书治科学,始知其论理亦有疵,而不知沈氏在当时已见及此也。

  ……若谓刀背亦有利,刀边亦有利,但未锻而铦之耳。利若遍施四方,则利体无处复立。形方形直,并不得施利,利之为用,正存一边毫毛处耳。神之与形,举体若合,又安得同乎?……若以此譬为尽耶,则不尽。若谓本不尽耶,则不可以为譬也。

  〔适按〕

  以上论刀利之譬。

  若形即是神,神即是形,二者相资,理无偏谢,则神亡之日,形亦应消。而今有知之神亡,无知之形在,此则神本非形,形本非神,又不可得强令如一也。……

  来论又云:“生者之形骸,变为死者之骨骼。”生之形骸既化为骨骼矣,则生之神明,独不随形而化乎?若随形而化,则应与形同体。若形骸即是骨骼,则死之神明不得异生之神明矣。向所谓死,定自未死也。若形骸非骨骼,则生神化为死神。生神化为死神,即是三世,安谓其灭哉?

  〔附记〕

  范缜《神灭论》见《梁书》卷四十八《范缜本传》。

  廿三年五月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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