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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小取》篇新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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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

  此第三节,论辟,侔,援,推诸法之谬误。

  “其然也同”一句,旧脱“其然也”三字;“有所以取之”一句,旧脱“所”字。今并依王引之校增。

  辟,侔,援,推各法皆以个体事物为起点,用之不慎,最易陷入谬误。盖此诸法,一言以蔽之,曰,辨事物同异之点而以之推论而已。若辨同异不精,则其论断必不能正确。此节所论诸谬,大率皆本于此。分别言之,则此节所述谬误凡有四端:

  (1)“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孙读“夫物有以同而不”为句,又以“率遂”二字为同义,皆非也。此十字当作一句读。率,皆也。言物或有相似之点,而不必皆遂相同也。

  此论观察不精之谬。如牛有尾,马亦有尾;舜重瞳,项羽亦重瞳;人能言,鹦鹉亦能言。然岂可遽谓牛与马同,舜与项羽同,人与鹦鹉同耶?《经说上》曰,“有以同,类同也。”但可谓之偶有相类之点而已,其相类之点或多或少,或为大同,或为小同(惠施曰,“大同而与小同异。”)然不能遂以为尽同也。例如云,“日之状如铜盘”,又“日之光如烛”,皆是。

  (2)“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孙读正为止,亦可通;然此字不必改也。此言两辞相侔,其正也有一定之限度;过此限度则不得为正矣。如范缜云,“神之于形,犹利之于刀。未闻刀没而利存,岂容形亡而神在哉?”此亦侔也。然“神之于形”,与“利之于刀”,究竟可以相侔至如何限度?故沈约驳之曰,“若谓此喻尽耶,则有所不尽;若谓此喻不尽耶,则未可以相喻也。”

  (3)“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此“在名学,谓之“果同因异”(Plurality of Causes)。如人之死,或由自缢,或由服毒,或由肺病,或由杀头。又如热度,或由擦摩,或由火燃,或由电力。此诸因虽或根本相同,而自其显著者观之,则皆为果同而因异。至于社会之善恶,政治之良否,国家之存亡,其因尤繁复;而其显著之结果则或呈相似之点。若必谓中国之革命同于墨西哥之革命,俄国之革命同于美国之独立,则悖矣。以其然也同而其所以然则不必同也。

  (4)“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有所选择之谓取。取即今言举例也。尝见洪宪元年为帝政事通告各地一文,中言共和之政仅可行诸小国寡民,而不适于地大物博之国,因历举瑞士、法兰西及中美、南美诸小国为例,及至美国,则以“北美新邦独为例外”八个字轻轻放过。此正足为此条之例。盖吾人推论,往往易为私意成见所蔽。以故,每见肯定之例,则喜而举之;及见否定之例,则或阳为不见,或指为不关紧要之例外而忽之。故曰“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

  欲救正此弊,莫如举否定之例以反诘之。墨家论辩最重此点,故墨辩诸篇于此意不惮反复言之。《经说上》云,“以人之有黑者,有不黑者也,止黑人;与以人之有爱于人,有不爱于人,止爱〔于〕人:是孰宜止?彼举然者,以为此其然也,则举不然者而问之。”不然者即是否定之例。又《经说下》云,“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此亦上文“举不然者”之意。

  此所述四谬,第一条指辟,第二指侔,第三指援,第四指推。故综合言之曰,“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物有以同而不全同,故稍不审慎,则“行而异”矣。辞之侔也有一定限度,过此则“转而危”矣。物有同果而异因者,若拘于其果之同而不察其因之异,则“远而失”矣。凡举例必根据于同一原理,若以私意成见为去取,则“流而离本”矣,“本”谓根据之理由也。此四谬不可不审也。因又综结之曰,“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偏,孙云,与遍通。“多方”谓其法不一贯,《经说上》所谓“巧转”也:“殊类”谓辨同异不精,不能完全以“类”为予取;“异故”谓所根据之理由不一致,所谓“离本”也。有此诸蔽,则其所立辞惝忽迷离不易指定,故云“不可遍观也。”

  以上释第三节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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