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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統一的途徑(2)


  【均田與府兵】

  一年之後,北魏又頒布其均田令。其原則乃所有的田土為皇帝所有,各人只因欽許而有使用權:每一男丁十五歲以上受田四十畝,婦人減半,奴婢及丁牛又有附加,以上係供耕種米麥之用,老免及身沒歸還政府。其他種植桑麻蔬果之田土另為一疇,可以繼承且在限制之內得以買賣。

  四八五年之均田令,在中國歷史上是劃時代的里程碑,以後只有詳細數目字的出入,其原則經後繼各朝代所抄襲,下及隋唐,施行迄至八世紀下半期,連亙約三百年。同時北魏的民兵稱為府兵制者,也成為以後各朝類似組織的初創規模。

  不少讀者看到上述詔令時通常會問起:以上的詔令所述,均田是一種限制還是一種保證?是一種希望之目標還是立即兌現的規則?其施行之程度如何?地方官是否動手分田,而將逾額數沒收?即使是最具才能的歷史家,也無法斬釘截鐵毫無猶豫的回答。我們僅能從側面的資料,再依據猜想,才能回答這一類的問題。基本上,任何有關全帝國之詔令只能廣泛的措辭,當官僚將其在鄉村間付諸實施的時候,文中一致的標準,通常要超過實際上能施行的程度。當然,對皇帝的詔令,所有從事者必須盡其全力照辦。可是一項要求不能實際做到時,其數字可能遭到竄改,其條文可能因權宜解釋而打折扣。換言之,全國一致的要求在下層組織必遇阻礙,即最有效的警察權亦對之無可如何。而運用金錢管制以保障政策執行的方法,又不能在這時代開始。一個具有同情心的讀者,也可從此看出,這樣的傳統對現代中國的經理成為一種嚴重的負擔。

  根據前後事蹟看來,五世紀以來的均田不能算作失敗;因其目的在於創造一種基層組織,使大多數的小自耕農納稅當兵,從這方面看來,此設施尚且可以認為是絕大的成功。均田又不像王莽的紙上文章,其執行者為一個新興的軍事力量,其環境為長期戰後之復原,各方面都視之為一種解脫。事實上公元四八五年的均田令,從未認為「應有」係保障其「必有」。令內指出,如果地域內土地不敷分配時,其畝數可能減縮,受田者也可請求離「狹鄉」而去「寬鄉」。所以耕地國有不過具備法律上的基礎,授權於官僚組織,作為他們強迫實施政令的憑藉,至於詳細的情形,則無法作全國一致的論斷。土地之為國家所有,並不是立案的原始目的。

  現存的文件證實了以上的推論。大地主在這時代仍存在著,不過那是例外,而不是一般的情形。逃避稅役也仍無法嚴格的對付。例如賦稅對獨身者有利而對已婚者不利,則絕大多數納稅人全報未婚。可是這紀錄卻也表示一般增加納稅人登錄的目的已達到。八世紀兩個邊防區域留下的文件,在本世紀後出土,其所載也與上述情形相符。

  【重建社會組織】

  拓跋魏在公元四八六年頒布的另一詔令,更有打破豪宗大姓之壟斷,而構成本身所主持的地方組織的功效。這詔令以五家為鄰,五鄰為里,五里為黨。由地方官指派鄰里黨長,於是政府有其指揮系統可下達於細民。同時新稅則也以一夫一婦為一「床」,而責成其出米二石,布一匹。很顯然的,上述地方組織,賦稅和土地所有制都彼此聯繫。這些法規以一種人為的觀念從下至上地將整個帝國組織起來。

  傳統中國作者在處理這節歷史的時候,通常著重中國文化的功效,認為中國的文物終能感化異族,使他們效法華夏的長處。當然,以官僚組織治理農村大眾是有其內在的沿革,不可能自游牧民族創始,這說明了何以拓跋民族要經這麼長的期間,才能掌握當中的技術去治理一個華化的大帝國。

  當四八六年的詔令生效之日,正是拓跋珪稱代王後的一百年,同時拓跋魏在大同設太學祭孔子也有好幾十年了。當中的胡漢聯姻,已使拓跋皇室漢化的程度遠超過鮮卑的色彩。在四八〇年間主要的改革,其決心出於一個漢族女人,她在歷史上被稱為文明太皇太后馮氏,乃是當今皇帝名義上的祖母。她的顧問李沖也是一個熟讀詩書的天才人物,因太后的提拔,從書算手之微職做到御前大官。至公元四八九年太后去世,皇帝拓跋宏才開始親政。他一開始總攬國務,執行漢化政策時,竭盡全力的督促,毫不通融,使當時人和後世的學者同感驚異。

  四八四年北魏國都由今日的大同遷往洛陽。這城市由於戰事的破壞,至此重新建造。此後御旨禁鮮卑服裝,次禁鮮卑語,凡三十歲以下的官吏必操華語,年紀較長的才給予一段過渡期間,令之從事學習。違犯這條例的可能被貶官失職。胡漢聯姻總是令龍顏欣慰,於是拓跋宏自作月下老,在御座上指派各皇弟應聘各漢族臣僚的女兒之姻緣。最後一個胡人的標記──鮮卑的複音姓──也被認為是化外之物。於是皇帝自己由拓跋宏改稱「元宏」。他也指派一個委員會共同研究,將一百一十八個複音姓根據音節改作單音漢姓。

  【錦上添花的漢化】

  元宏之政令是否算做劃時代之舉?其實只是表面上看來如此。他的作為不過承認已有的趨向,或是錦上添花,對現有的行動予以裝飾而已。拓跋民族在中國歷史上最大的貢獻為:重新創造一個均勻的農村組織,非如此則大帝國的基礎無法立足。在這組織的過程中,元宏的祖先既有忍耐性,也前後一貫。只因為他們不求急功不計小利,才能避免蹈苻堅的覆轍,也沒有在五胡十六國之後成為其第十七國(十六國之後四個為拓跋魏所滅)。文明太后馮氏和李沖的作為能生實效,也因有以前所做的準備工作。元宏好像是錦上添花,更進一層,而實際則反減損其功效。

  重建洛陽,只是虛有其表的添上了一段富麗繁華罷了。皇帝對漢人的一面倒,也增加了鮮卑上層階級的憎恨。同時也與既有政策企圖抑制鄉村間的華族相左。元宏在公元四九九年去世,享年三十二。不久北方邊境的不穩,非漢族軍事領袖的悵怨和宮廷內外的陰謀事變,使北魏朝廷處處棘手,如此經過約二十年才分裂為二。

  倘從微觀的歷史著手,即使寫成專書,也不能將此中的細微末節全部容納而一覽無餘。另一方面,一千五百年後我們以事後的眼光看來,其大致的趨向則不難道出。及至六世紀中期,重造大帝國的低層機構業已在位,大量的農業資源和人力業已組織就緒,可供建造大帝國之用。所缺乏的是上端有紀律的官僚組織,亦即是同樣均勻的結構,不為既有的權益(vested interest)所腐化。只是在舞台上活動的人物,此時此刻不可能明白他們本身所扮演的角色的真切意義。

  公元五三四年的分裂,由於一位北魏皇帝懼怕部下將領造反,可能逼他退讓或者對他本身不利,於是避難西安,希望當地另一位將領保護他,殊不料反為此人所弒。北魏或拓跋魏本來可能亡在此日,只是東西兩方的軍人尚在裝飾門面,分別扶植兩個傀儡皇帝出頭。東魏自此又殘存了十六年,西魏二十三年;彼此都無實質所獲。最後東魏為高家所挾持,他們終取而代之,稱為北齊(古代的齊國在東部);西魏為宇文家所得,他們所建的短命朝代為北周(周發於西部)。高家為漢族與鮮卑的混血,他們希望馴伏少數民族裡的王公大人而又不得罪中土的士紳。宇文家兼匈奴和鮮卑的血統,他們也反對元宏的過度漢化,希望得到少數民族中之領導力量的支撐。

  實際上這種種舉措已缺乏決定性的影響。當上端仍在醞釀之際,下層由拓跋民族造成的戶口登記和稅收政策已開始收效。於是全面徵兵可付之實施。少數民族中的貴族原挾持著部落中的遺傳力量,漢人世家乃集結多數的戶口,也盡其力之所及,駕凌於地方。至此兩方都失去了他們所能憑藉的力量,而無法左右全局。以上兩種勢力,應對過去三個半世紀的分裂局面負大部分責任。當他們的聲勢日漸凌夷之際,再造大帝國以官僚組織開管制之門,已為時不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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