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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英国(10)


  至詹姆士一世出卖国王所领的土地时,尚有账簿上之田土在实际地方找不到,总佃户(tenants in chief)不知何往。此外尚有提议的买价为100年租金(可见得租金之低)的情事,也有让副本产业持有人以7年租金买下,而后者仍不愿承受的情事。这些情形可算特殊,但是社会下层既有此种种现象,其上层无法以数目字管理,当为不争之事实。

  内战当然也不是一种公平而合理的处置。首先议会查封勤王人士之资产,其次要他们自己出首接受罚款,罚款为土地1/6到1/2或2/3的价格,实际则又有各种折算办法,所以有不少业主只付了一年或两年的租金,即可以销案作数。也有土地确被没收拍卖而业主自行买回之事。而事实仍不如是单纯。战时税率特高,房地产经过破坏,田园也缺乏整顿。还有些佃户趁着业主不在,自行圈地,使以后的产业无从查考。总之,有了各样变态,即专家也说无从将其中详情清查出来作有系统的研究。

  可是仔细的分析困难,初步的观察仍是可能。整个17世纪的演化,无从产生个别的公平合理,而在技术的角度上来看,则有将土地占有正规化和系统化的趋势。即在内战爆发之前夕,有心计的地主已将手中的产业收束整备。以上所说封押、罚款、没收、拍卖、还赎诸程序,加以地主率领佃农在战场上使用武力,只利于强者,不利于弱者。利于在现地经营之地主,而不利于离乡背井之地主。利于资源丰富,有现款周转,能与金融界人士交往,能赊借之地主;而不利于手头拮据,孤立无援之地主。于是各项安排等于将土地所有权加以一种约束。过去很多支离破碎的所有权和含糊暧昧的主佃关系,虽不能一扫而光,也已有相当的改进。一般庄园的数目减少,每一单位的面积增多,所辖田地结构较前致密。副本产业并没有全部肃清,但也已显著减少。查理二世复辟时,副本产业引起的争执已不再是重要问题。

  我们只能想象这些穑夫之子孙,少数运气好的,因为不同的机缘,变成了自由产业人,也就是实际的业主。多数的则成租赁的佃户,还有些则被挤出农业之外,兹后成为城市之劳动阶级。陶尼说内战是一座大熔炉(melting pot),“地归业主,以扣仗的方式执行要比法庭告状便宜得多”(for eclosure was cheaper by war than by litigation)。他又说及内战前后各种宗教上的冲突,实有各种非人身的原因,总之就是将农业组织商业化。这种种说法,无非解释从技术的角度(所以非人身关系)来看,以上各种因素汇合而成时代之一大潮流,无可阻挡。内战既为一大熔炉,则经过重整的私人财产权,必较前坚韧。照商业的方式处理,也就符合实际,能够广泛的公平交换。过去以宗教的名义冲突,不外各人坚持己见,动辄引用道德上最高的与最后的观念,拒绝调解与妥协。战后则经济的结构商业化,既能引用数目字管理,也用不着再以一种抽象的观念去支持各项争执。

  1760年查理二世复辟时,已经正式放弃土地领主应有的骑士服务,土地领有的规律化也使土地税合理化。可是当时并无人能了解。光荣革命之后的1692年,新颁布的土地税以全国均一的税率征收,也不用包税人(tax farmers),收入即逾200万镑,解入国库,为前所未有的情形。翌年则有皇家矿产法案(Mines Royal Act of 1693)之公布。过去,民间矿产内发现之金银归属国王。其实贵重金属发现的情形不多,只是有了这种规定之牵制,地产交易即受限制。此法案通过,皇室放弃前述权利。于是矿业大兴,英国矿产开拓公司(Mines Adventurers of England)在短时间内募足资本125000镑,在当日是一个很大的企业,也刺激其他工商业的全面增长。

  有了土地占有之合理化和圈地之继续推行,内地的交通才能展开。关于17世纪英国道路修筑的情形,迄今尚缺乏可靠记录,其零星的记述也无法综合。原因是始终没有一个管理全国公路的组织。迄至都铎王朝,英国的内陆交通仍承袭罗马时代的系统。有局部的增添,没有全盘的改进。迟至1555年才有全国各教区负责维持境内道路之规定。最初的一条付费公路(turnpike)修筑于1663年,因当时剑桥的三个教区无力维持南北孔道之畅通,于是呈请议会向通行的车辆收费作为补助,不料此例一开,日后付费公路成为全国之规模,而在18世纪下期构成一个全国性的交通网。

  光荣革命之后,各处公路已有增进,驿车与运货马车已将伦敦与各地区中心联系起来。再助之以内河航行与沿海交通之增进,报载价格之出现,农产品的市场因而整体化,并使农业技术之改进及产品专业化成为可能。18世纪,英国大量向外输出谷物,农业和商业间的距离缩短,更加强了全国经济一元化的趋向。

  与道路交通密切相关的是邮政的展开。英国在亨利八世时已经有一个初具胚胎的邮政组织。此后到1657年克伦威尔任命第一位邮务总长,而有了全国性的邮政,并且开始与海外大城市经常通邮。复辟之后,邮信用途大增。1661年夏天的两个星期之内,英国从荷兰收到的信件各为1435封和1545封。到1681年,一便士一封的信件成为常规。到17世纪末,任何城市都有一星期三次的邮信投递。东部和西南部则每日投递。

  前面已经说过,英国的习惯法,是中世纪的遗物,内中有很多程序不适于新时代与商业发展。例如典当时其产业即交贷方(mortgagee)保管,没有赎当时借方权利(equity of red emption)的处置,对动产缺乏律定遗传的次序(entail)规定,违约时之处罪限于定约人实际之损失,其失误之机缘不能算数,况且尚有一个极长的等待期间,动辄7年,保险与破产当然都谈不上。

  在以上纷乱的时代,全靠皇廷大臣的法庭(Court of Chan-cery)以平衡法判断了一些案件,打破了当中一些僵局。到1660年查理二世复辟之后,这法庭更加紧工作,更有以平衡的原则补救习惯法之不足的趋势。此时牵入的案件涉及典当时死当时借方之权利、女子财产权之保障、破产、合同、股份和船舶所有的支配,以及欺诈内涉及“过分的施用诱导力”(undueinflu-ence)的原则。而且引用的原则积少成多。当初平衡法之有弹性,纯在其不顾成例,至此,所判的案件也自创成例,于是平衡法与习惯法对流。

  1689年光荣革命成功,贺尔特(Sir John Holt)任高等法庭首席法官。他上承柯克(Edward Coke),下为曼斯菲(William Murray Mansfield)铺路,是英国司法史里有名的人物之一。他反对奴隶制度,支持光荣革命的精神,在法律上则看清了习惯法不适于现代商业,于是规定今后高等法庭(King'sBench仍是习惯法庭)受理与商人有关的案子概依商业习惯处理。此中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上必有相似的变化,否则他这种改革即不遭激烈的反对,也不见得行得通。

  光荣革命前后,政治制度已改革,不以立法和行政作主宰,而以司法为主。克拉克爵士综合前后情形,曾作下面的一段观察:

  司法衙门和法庭不断的工作,除了几个月之外,用法庭的裁判去树立法规的情形总是在进展之中。相反的,法律改革的呼声虽高,但是危机一发生,纵在最革命的关头,有关土地(的买卖典当占用等)及商业合同各事,却连一桩立法也未完成。

  立法和行政总不免“通令”的格式,有立即强迫下面照上级命令办事的意味。资本主义牵涉里,凡私人财产权的,务必在真人实事之间批判明白。所以司法权为更有效的评判工具。审判案件虽只对一人一事着眼,其成例积少成多,也能创造制度。

  威廉与玛丽虽有承继斯图亚特王朝之资格,他们被邀来英国,还是要经过一个选举的程序。君权既非神授而实由于民授,则国王之权利与义务势必需要新的调整。

  过去英国国王以人身对财政负责,公私不分。王后之嫁妆,当作国库收入,国王之情妇,也由公款开销。一到支费短绌,王室即典卖珍宝,或借债不还,有如查理一世提用商人存于铸钱局待铸的金银,查理二世停付借款的利息,甚至克伦威尔也要向东印度公司强迫借款。这种种作风,使朝代国家的本质无法革新。私人财产权之没有保障,尤其是争论之渊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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