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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荷兰(1)


  我住的地方,隔赫德逊河不到10英里。大家都知道这条河流因17世纪探险家亨利·赫德逊(Henry Hudson)而得名,可是很少人知道当日赫德逊受荷兰东印度公司之聘,来纽约探险,其目的不是在北美洲拓土,而是希望找到一条“西北路线”进入远东与中国通商。原来17世纪初年,欧洲人的地理知识简陋,也不知道加拿大和太平洋的宽度与纵深,满以为循着西北路线不断前进,不久即可以到达中国。而当日中国也是众所传闻世界上最富庶的国家之一。

  17世纪初年,荷兰正为了独立而发动独立战争。此时南方的海洋又为很多国家竞争的区域,若反其道而行,可能会有意外的收获。荷兰已经发现不少富国强兵的秘诀,如果此道一通,定可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用不着说,这个梦想没有成为事实。荷兰虽在赫德逊河畔开拓了一些土地,著名的荷兰人如罗斯福一家也在此落地生根。但在第二次英荷战争之后,这一地区割予英国,新阿姆斯特丹改名纽约,亦即新约克,以向约克公爵示敬(约克公爵以后承袭皇位,为英王詹姆士二世,因为不孚人望,被驱逐失国,此是后话。在与荷兰作战时则为海上英雄,得到议会褒谢,是以今日世界最大的港口仍以约克名号,纪念其战功)。

  荷兰在西半球的发展,没有得到实际的效果。但是荷兰人绕非洲海岸进航远东,却收获甚丰,也曾一度占据台湾。了解中国并不如传闻中富庶,以后西欧国家宰割中国,荷人参与不深。荷兰在南洋开拓的殖民地,则为爪哇、苏门答腊、婆罗洲等地,也是世界上资源盈溢的地方。17世纪初年,荷兰人口不过150万,竟将这一个广大的地区占据了好几百年。这殖民大帝国在世界第二次大战之后被重整,固然是新时代民族自决潮流的影响,而促进这潮流展开的一主要因素,则是中国抵抗日本之成功。所以荷兰之向外拓土,直接间接的仍与中国有相当关联。

  以上一段文字,概括了好几个世纪的事迹,提及了不少国家,也把本书编者、作者和读者所在的地区,牵扯在一起。骤看起来,好像这故事缺乏结构,内中各事的发生,全凭机遇,其过程既无从逆睹,当事人也只好各听命运之安排。可是我们把这些事迹重新综合起来,再度考虑,则可以看出因为交通通信的进步,东西两半球、新旧两世界业已结合为一。开始时,各方不平衡的因素必有一段冲突与摩擦,同时以强凌弱的形态也不可避免。长期发展之后,局面则趋于平衡。而最先使这庞大运动发轫的则是所谓的资本主义。

  本书以上两章,已断断续续的提及资本主义的精神。荷兰人向外发展,即不能与这种精神分离。“唯利是图”的野心促使荷兰人敢作敢为。一方面也倚靠这精神,荷兰才胆敢以蕞尔小国,前后与西班牙、英国、法国和瑞典交战。荷兰人甩脱君权和神权的束缚,趋利务实,因之整个国家在资本主义领导下发展成为一种组织和一种运动。这时候其主政者随着社会与经济之潮流,必多少倾向于唯物主义、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否则无从产生上述的一种赌博与冒险性格。这种不受约束的性格,也终必与种族主义与帝国主义结不解缘。以前荷兰人企图独占治肉香料的生产,不惜戕害东南亚土人,又在西半球大规模贩卖人口,亦仍就追随“唯利是图”的宗旨,不受人道主义约束之故。

  在这种情形下,我们研究资本主义,就无法划出一定的界限,将资本主义说成一种孤立的和抽象的因素。也不能因为资本主义之成为一种组织与一种运动的过程中产生了某些好与坏的事迹,就凭着这些事迹来臧否资本主义。

  站在20世纪的末期,我们承认资本主义是推进现代社会的一种工具,在这种发展之中,荷兰曾提供实质上的贡献。除非先站在技术的立场,将荷兰独立的沿革和背景作较详尽的叙述,我们无法确定哪些因素可以在长期历史之发展中算作资本主义之特质,而哪些因素只能算作个别和偶然的背景。

  我们今日泛称的荷兰,正式的国名应为尼德兰王国(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她在16世纪独立时,则为尼德兰联邦(United Provinces),或称荷兰共和国(Dutch Republic),荷兰(Holland)不过是7个省(今则11省)当中之一。

  这个国家与比利时、卢森堡在中世纪统称“低地国家”(Low Countries)。其全部地区里虽有民族语言之不同,在荷兰独立之前却未曾在历史上以如上三个单位的政治体系出现。荷民过去也缺乏组织自主国家的经验。或因欧洲中世纪封建影响浓厚,各处地域成为公爵、伯爵世袭的产业及公主、郡主的嫁妆。其有效的政府,总在最下端。即在1500年前后,西欧之民族国家(national states)只有英国、法国和西班牙算是粗具胚胎。以上各国疆域完整,界限明显,境内人民语言一致,历史上又为强有力的王室控制,才能规模粗具的表现一些现代国家的形态。

  但这种表现仍极有限度,因为过去政府功能简单,财政权与警察权多为下级威权所操纵(详第一章)。今后由于新时代的需要,王室准备向全国国民抽税,成立常备军,创设文官组织(bureaucracy),厘定司法制度,势必与新兴的和旧有的势力发生龃龉。又因主教(bishop)权责涉及宗教与信仰,更容易引起全国的骚动。西欧近代史里的好几个世纪,都在这种冲突中度过。英国的内战、法国大革命,即是这种改组的高潮及尾声。本章要指出的是:低地国家历史上缺乏一个有力的王室,不能参照以上各国的情形,进入中央集权体制。此地刻不容缓地需要一个有效率的政府,在这种双重条件之下,才有荷兰共和国之登场。

  另外还有一个妨碍低地国家实行中央集权的因素,则是其中市镇林立。根据中世纪的习惯,每个市镇,获得封建诸侯的特许状(charter)而有豁免权(immunity),封建法律只行于乡间,城墙之内概不适用。自治的市民(burgher)有权自行立法,各诸侯不能直接向市民全面抽税,即使情势需要,封建诸侯向各市镇有所需求时,也要以磋商及自动捐助的名义承办。大批的市民当初多是穑夫(serf或villein,一般译为“农奴”易生误解,本书统称为穑夫),或是穑夫之子孙。西欧一般的习惯法,只要在城市里居留一年零一天,即成为市民,有些地方只要101天。但是在低地国家里,有时只要40天即可以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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