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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宗实录》中的年终统计(4)


  朱棣于1402年取其侄朱允炆之帝位而代之。自1403年称永乐元年,至1424年去世,是为永乐二十二年。除最后一年之记录列于《仁宗实录》外,其他二十一年的年终数字统计见于《太宗实录》年终统计见《太宗实录》,页 0488,0637,0743,0898,1027,1149,1301,1426,1554,1651,1723,1812,1907,1974,2051,2117,2182,2244,2300,2363,2421,及《仁宗实录》(台北,1963影印本),页0193。。是《明实录》中形式上最为详尽,而形式上最为前后连贯的一套统计。兹将其中最重要的七项数字列表检讨如下,以追溯其来源与出典。

  (A)赋税粮《太宗实录》中最重要的数字,为“赋税粮”。其单位为“石”,米麦不分。永乐朝内,其记录通常保持在3 100万石至3 300万石之间。特别的例外为1407年,为数不及3 000万石,1412年超过3 400万石,1419年的数目则在《太宗实录》的原始抄本有两种不同的记载。一本作22 248 673石;另一本作22 428 673石。虽其第三位与第四位数字次序排列不同,两者都较前后各年之3 000万以上的数字相差极大。

  图表一永乐年间

  赋税粮数额

  (单位:百万石)按:其实“赋税粮”系中央政府向各省府州县摊派之数额,理不应如此骤增骤减。学者考究之余,认为1419年之低额,应系抄写错误。其原始抄本即有两种不同的说法,可能由于档案上字迹模糊,而抄本的校对未精,更无话说。所以多数日本学者,在和田清博士领导下集体作《明史食货志译注》,须要引证1419年数字时,即径改前数为32 248 673石和田清等《明史食货志译注》(东京,1957),页145。,大刀阔斧地为之添入千万。

  至于1407年的突然降低,则有事实上的根据。因为1405年及1406年,永乐曾三次下令开豁地主户绝的赋税,据计算影响的田地达7 345 097亩《太宗实录》,页0636,0689,0895~0896。。而所在地区全在长江以南,以富庶的府县占多,全国赋税因之降低5%,至为可能。 1407年下降之后,又逐渐上升。至1412年乃突破3 400万石的纪录,以后才稍稍下降。据考证乃由于明帝国此时征服安南,并交阯为中国行省之一。永乐并于1408年派黄福前往定赋《太宗实录》,页 1043。。以后或觉得所定太高,才修正于图表一所列。

  可是上面的解释,仍不能阐明赋税实情。永乐年间数字,必须与明代全期数字一并研究,才得其真相。

  永乐之赋税粮,继承于洪武数额。洪武开国未久,即于1381年酌定全国税粮为二千六百余万石。至1393年增至三千二百余万石《太祖实录》,(台北,1962影印本),提出赋税米数于次:

  1381年:26 105 251石
  1385年:20 889 617石
  1390年:31 607 600石
  1391 年:32 278 983石
  1393年:32 789 800石

  以上见《太祖实录》,页 2218,2673~2674,3078~3079,3166~3167,3370。何以数字有上开的变化,尚未获得确切的解释。,永乐间曾有数次调整诸如上述。其调整率仍不算过剧。在明代赋税粮额有最大的减削者,则为宣德帝朱瞻基。宣德年间明帝国内外交逼,征安南既骑虎难下,而南直隶各府县亦逋赋。苏州一府,赋额二百七十余万石,积逋至七百九十万石,近于三年额数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四库善本丛书),611;《明史·周忱传》作八百万石。见《明史》1534212。。宣德既放弃交阯,又派周忱巡抚江南,作大量的减税,于是全国赋税由以前之三千二百余万石,减至两千七百万石左右。自兹之后,全朝代二百余年再未有剧烈的增减。如《大明会典》所列1502年为26 782 259石,1578年为26 638 412石《大明会典》;2512。是也。

  然则此2 600万石或2 700万石数字,仍只有相对的价值,而无绝对的价值。因其既不能代表赋米入仓,为国家收入之数量;也不能代表税粮之缴纳,为人民担负之数量,明代税制,赋税粮应由付税人缴纳于指定之仓库。此仓库或为附近之仓库,或为几千里以外的仓库,因之计及运费及加耗“米一石”,实质上因时不同,因地不同,其价值千差万别。有时也可以折布折银,其折换率不因时价而高低,而系由政府凭己意而增减,如原定税率过高,地方政府无力征收,则以低于时价的折换率折银。反面言之,如果政府拟局部增税,亦不必宣扬增税,只是将其折换率提高。中国官僚政府,行政上及经理上缺乏体系。此为一最大原因。如在司法独立之国家,决不容官僚上下其手。据笔者估计,16世纪末叶,江南苏州、松江一带,其赋税粮“米一石”,最轻者,值银026两,最重者值银191两,亦即最重者为最轻者73倍以上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p101。

  而任意增高或降低折换率,亦不始自明朝,如《宋史》内所称:“既以绢折钱,又以钱折麦。以绢较钱,钱倍于绢,以钱较麦,麦倍于钱。辗转增加,民无所诉”《宋史》(中华书局1976标点本),1744213。参见李剑农《宋元明经济史稿》(北京,1957),页221。。可见这办法已行于宋代。因之行政及经理的统计,也多名不副实。

  此种现象可以认为官僚主义之作风者,则因为文官集团,有皇帝支持,自视其代表天意民心。只要行政设计为大局打算,对于纳税者个人,不负法律上的责任。而欧洲中世纪虽称“封建”,其座主及附庸之间,有合同关系(contractual relationship),这种物质条件,既有历史成例,不容一方片面更动;更不容以仁义道德的名目,作为更变的张本。两方如有争执,势必请法官及律师裁判,如此才能培养司法独立的传统,中国长期受官僚主义的垄断,可谓未曾经过这种阶段。

  永乐之征收田赋,表面上照此三千余万石的数目作准则,其实征数量则必较此数目远甚。因为永乐派兵入安南,征漠北,又大兴土木,全面创建北京为帝都,令郑和率艨艟巨舰下西洋,更开凿徐州至临清间的大运河,不可能以洪武年间的用度作标准,亦不可能较宣德年间的用费,只有少量逾额也。即如其使用民夫,可为证鉴。洪武所定“均工夫”,农民应于农隙时应政府征召,做工三十天,工匠则于三年之内服役三个月《太祖实录》,页1060,1671;《大明会典》1891。。永乐于1406年将所有匠役全部延长为六个月,而1410年政府报告内亦即承认应召的匠役“逾年未归”《太宗实录》,页0836,1435。。

  《天下郡国利病书》称“自永乐北都,挽输道远,加耗滋多” 《天下郡国利病书》,611。。均可见其额外加征之耗巨。本文之旨趣,不在称叙其向民间勒索之多寡明代田赋收入见于官方账目者,一般均低。 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已详言之。一般所以称赋重者,乃赤贫者不得免税,无法推行累进税制。贫农无从借贷。经手人额外多征,则更在税率问题之外矣。,而系表明其税收施政,全由上级做主,对下级之权力,可以完全漠视。永乐一生经历,虽可以“君主专政”概述之,但其专政必须透过文官集团长久的习惯,有其思想及信仰上的根据。此种习惯及根据,则为李老博士所称官僚主义。因其存在,自宋至明以至现代,国家之统计数字,因未经过独立的司法机关的“照磨”(这系明代名词,其字义不言而解)与留难,无确切的价值。

  (B)馈运北京粮馈运北京粮,亦称“漕米”,即系田赋征实内的米粮,经过海运或由大运河内漕运到达北京的数目。其记入《太宗实录》始于1409年。自此至1414年,其上下有限,每年在200万石至250万石之间。1415年之后,则波动较大。如1415 年超过600万石,1417年超过500万石,而1420年则不及100万石是也。

  图表二永乐年间

  馈运北京粮数额

  (单位:百万石)此记录虽有数目上的上下,其正确性反而可靠。明代的粮运在1415年以前为海运,因之运数经过统筹,极易固定。1415年后经过新开凿的大运河行“支运”,也就是“接力运送”,以淮安、徐州、济宁及临清为接力站,各设米仓,以便囤集。于是“支者不必出当年之民纳,纳者不必供当年之军”《明史》,79,1916。。也就是供给与分配,不必在一年内两造对销,而可以在次年内交替。所以一年在途中囤集者多,则入北京者少,与其总运数无关。 1420年馈运数少,显系以前多年京仓囤集有余,而1421年元旦,永乐正式迁都于北京,其筹备须要大量的人力和船舶,以前一年馈运粮少,也是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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