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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举行国民大会的理由和方法


  (一九二〇年九月四、五日)

  我前在本报上发表的“解决时局的我见”和“时局的解决与学生”两篇文章,里边都有提到国民大会的地方;不过这两文的题义不是要专论这件事情的,所以我私心,对于举行他的理由和方法都没得在这两文里边充分的说了出来。我又作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要把这些我要说还没说的话,补了出来,供大家参考。

  我极力主张要开国民大会的理由,固然有一半是希望要他使时局有个好的解决,但多一半却是为了举行他,可藉着给我们麻木不仁的老百姓两个有益的教训:

  第一,可藉着举行他把民主政体的真意义传到老百姓心里。——中国挂了九年假民主的招牌,实在怨不得这些混帐官僚和蛮横武人的许多,是要怨我们老百姓不争气,不去追究他们。不过我们也要想,可怜的好些老百姓都还装满了一脑子忠君敬上的国渣,见知事还称“父台”,当总统就是大老皇帝;何尝晓得官僚、武人作恶他们可有权去处置,又何尝晓得放纵官僚、武人是他们自己的罪孽呢!我们从今天起,要使他们都明白民主的真意义。改造的机会时时迎着我们;民治主义的宣传没时没有这个需要。我们既认定这回时局的解决是个改造的机会,便要拿国民大会来担负这个担子;我们拿他来固然是要解决好些事情,但他的效果还不止这一面。我们藉着他不但很容易把“民主国主权在民”这个观念打到老百姓心里,且可把这回国事的好和歹都放在他们手里去处理,使他们——多数——都晓得他们便是这国的主人翁,又知道主人翁对于一切国事都有过问的权利,——这回国民大会的举行实在是个善宣传的牧师,他在“社会教育”上的收获要比平常丰富了多少倍。如果老百姓大多数都了解民主的真意义,自然慢慢地再不会有那些强奴欺主的现象,再不会让他们拿一块假招牌来换我们的真“公司”了。这是我所以极力主张要来开国民大会的一个理由。

  第二,藉着举行他可开个“养成与恶势力奋斗的惯性”的端。——我们历来有个很不好的惯性:凡事人人都喜欢有个成功,却人人都怕困难,若是这里边更带着与恶势力碰的味道,那更人多不敢插手了。这是第一等比劣货还要劣的性,我们要打破了!这回要举行国民大会的声浪传开之后,极力主张要举行的固然是多,反对的也有好些,那站在一旁说平话的却实在太多了!反对的除别有存心的以外——在理论上的理由都有人驳倒了;惟有这些说平话的我们还没法去说服。其实他们也多是赞成开国民大会来解决时局的,不过他们看出这事一定要遇到恶势力的拦阻和别的困难,都心说:“难得很——办不到,算了罢——”便退缩在一旁了。我们不恨恶势力要来拦阻我们去执行主权,只恨我们自家多数人提拔不起来,怕恶势力和困难,不去奋斗。有恶势力,有困难,我们总可以想裁制和减少他们的方法,若我们自家提拔不起来,恐怕不仅止这回要为恶势力和困难吓下去,还恐怕要永远做恶势力的虏俘[俘虏],永远解决不了困难了!我们要联合起来去奋斗,我们要打破了历来蟠结在我们血里边,怕困难不去奋斗的劣性。我们看得很明显,这回去举行国民大会,必然要遇到些恶势力和许多困难;我们不因为前程有这么些荆棘便缩了手,我们自然要有一番奋斗。这回奋斗的结果成功不成功,我们姑且先不要问;只就他奋斗的价值说,至少也可给普通一般人心中一个很好的暗示,使他们遇到再次奋斗不至这样退却;——开一个泉子,泉水流来将旧的畏难的污点洗了去;将奋斗的石子冲了出来。这是我极力主张要来开国民大会的又一个理由。

  我的理由不过狠(1)简单的两个,却费了好几百字去说明,我觉得狠(2)对不起读者。我下边要说我私下拟下的举行国民大会的方法了。

  (A)国民大会举行的顺序——

  (一)国民大会的举行分为三部——

  (a)各地国民大会筹备会;

  (b)各地国民大会;

  (c)国民大会代表会。

  (要开国民大会,总要有筹备会,这点想大家都同意的,用不着我说明了。现在有好些人多是说开国民大会——代表会——而不是说各地也要单独开的。各地单独都开个国民大会,自然有好些烦难,不过我觉得各地不单独开一个,代表拿的还脱不了是自家的意见,他无从去找本区居民的具体意见。我主张各地先单独开个大会,只是为了征集这个具体的意见。)

  (二)各地国民大会筹备会由全国各地在同一地点的农、工、商、各团体自由联合组织之;每地只限设立一处。

  (三)各地国民大会由全国各地集合本区居民单独举行;举行日期,须全国相同。

  (四)全国各地国民大会的代表,至一定地点集会,是为国民大会代表会,地点在北京。

  (中国现在实在没一块好地方,——不是这里是浪人的根据地;便是那边是武人势力的范围;无论到那(3)里去开会,都不教我们放心。北京固然是个空气恶浊的地方,不过他是个中外学者、新闻家、各国使馆驻的地方,总比较得官僚、武人要少作点恶,所以我主张代表集会地点要在北京。)

  (五)前边“二”和“三”所说的“全国各地”是指——北京、天津、南京、汉口、上海、广州、各省会、各大商埠、各县治、蒙古各部落、青海及西藏各部。

  (B)各会的职权——

  (六)各地国民大会筹备会的职权是——

  a.筹备关于举行本区国民大会的一切事务;——在国民大会举行的十日以前,须将大会集会的日期、地点,及所有提案通告本区居民;

  b.筹备及办理关于选举本区代表一切事务;

  c.代本区国民大会接受别地送来交本区国民大会的提案,并提出议案分致各地;——(各地送来的提案若有用意相同的,可仅以语意最完备的一个提交本区大会。)

  d.与各地同样团体商定各地国民大会举行日期。

  (七)各地国民大会筹备等本区国民大会开过及代表选出以后,便要取消,另改组成一宗(4)机关来做下列三件事情,——

  a.如接有关于代表会消息,须周告本区居民;

  b.采集本区居民临时意见转达于本区代表;

  c.若接到本区代表不称职的通告时,可设法决定其撤换。

  (八)各地国民大会的职权,是在议定各地送来及本区提出关于时局各问题及国法——宪法和法律——各议案。将成立的议案交本区代表携交代表会,即作为本区居民对于时局的解决和制定或修增国法的具体意见。

  (九)国民大会代表会的职权是——

  a.议决关于时局的一切议案;

  b.制定宪法;

  c.废止各种非法制定的法律及增定订(5)各种重要法律;

  d.监督本会一切议决案的执行。

  (十)国民大会代表会一切议决案件有交由中央政府执行的权。

  (十一)关于一切议决案执行的监督,可由国民大会代表会闭会时选出若干人来组织个委员会去担负。如政府执行议决案不吃(6)力或拒绝执行的时候,这个委员有权通告全国设法来解决。若在平常,这个委员会须将各个议决案执行的程度和经过通告全国。

  前款所说的委员会待各议决案均执行完了,应即解散;如各议决案尚未均执行完了,而由新宪法召集的国会已经成立,这个委员会亦应取销(7),他监督的事体由国会去接办。

  (十二)国民大会完全由国民自由联合举行,——关于他的一切筹备、提案、集会、印刷、言论、张贴及议决案,任何官厅或官员均不得丝毫干涉。

  (C)各会的组织——

  (十三)各地国民大会筹备会的组织分为三股,——(一)本区国民大会筹备股,(二)本区代表选举事务股,(三)庶事股。各股干事由在会的各团体公同推人担负;每股设主任一人;全会设总干事一人。

  (十四)各地国民大会举行时,须临时推定一人为主席;会场上一切设置及杂务由筹备会派人担任。

  (十五)国民大会代表会的组织分为三部,——a.通常委员会,b.特别委员会,c.制宪委员会。

  (十六)通常委员会更分为政务、教育、军政、交通、财政、实业、法律……等股。

  (十七)制宪委员会专任草定全国公共宪法;通常委员会任承议各地代表及一定团体及一定人数提来关于解决时局的一切议案;特别委员会专任办理本代表会一切行政事务。

  (十八)国民大会代表会本会、各委员会及各分股均须选定一人做主席。

  (十九)制宪委员会委员由代表会大会投票举定三十人担任,制宪委员会可广聘中西学者做顾问,以备随时谘询。

  (二十)通常委员会及特别委员会委员由代表全数——除制宪委员外——分作四组,每星期更替二组,轮流担任。

  (D)国民大会的提案权——

  (二一)各地国民大会筹备会或农、工、商、学各团体联合或单独提出的提案,有三大城或十县以上同性质的各团体联合或单独赞成的,和或有五百人以上受过普通教育且有一定正当职业的人连名提出的提案,都可通布全国,作为各地国民大会的议案。

  (二二)在各地国民大会已开过之后,如前款各团体或个人有新提出的提案时,若有五大城以上或二十县以上如前款所列各团体赞成的,或如前款所列入一千名以上连名提出的,都可直接送达国民大会代表会,作为议案——(代表会接收的议案有用意相同的,可仅取语意最完备的一个作为议案。)

  ▲(我这里所说的“大城”,是指北京、天津、南京、上海、汉口、广州、库伦、拉萨,及省会说。本来国民大会是人人都可拿出意思来的,用不着说什么团体或什么人,或多少团体或多少人,才可提案的。我要限制这个,原没深意,不过我希望这样规定,(一)提案人或可纯洁些,(二)提案既可根据公意,又当可不至毫无意思,(三)提案不至烦琐。至于团体和人数限定的数目,不过我个人想的,请读者再斟酌一下。)

  (E)各地国民大会的举行——

  (二三)各地国民大会宜在本区适中的村市屋外广阔的地方举行。

  举行时,除将所有议案先期通告本区居民外,并须印成传单在会场上发散。议案发散后,由人民登台自由演说,说明各种议案的意义和关系;说明完了,便一一表决。每个案子的表决,都要用——让赞成的和不赞成的分站两边,按两边人数的多少来定这个案子的成立或不成立——的法子。

  (F)各地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四)各地国民大会代表由各地年满二十岁以上身心健全的居民——不论男女——共同投票选出。

  ▲(关于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我们这些时主张的有三个法子,——(一)复选,(二)由公益团体代推,(三)普通选举。这次是国民大会,顾名思义,复选制是要不得了。就是由公益团体代推,口论事实上各地这些团体多不完备;就是完备,也都是绅士派;不得已请他们尽个筹备的责任还没什么教我们恐慌的去处;若为省麻烦,连代表也教他们推了,——我前几天就这么想——那恐怕这次的会要变作绅士代表会了!这次要行普选,我们看见,固然也要出些毛病;但这是我们的缺点,不是制度的毛病。我总觉得普选比较适当些,所以我主张用他。)

  (二五)凡各地年满二十岁以上的居民——不论男女——若完(全)合下列的各样规定的,都有权被选为本区国民大会的代表。

  a.有一定正当职业;

  b.曾受过中学或中学以上教育;

  c.没有残疾和精神病;

  d.不是现任官吏;

  e.不是现役军人;

  f.不曾入过安福部。

  (二六)各地国民大会代表选出的数目,照下列规定,——

  a.北京、天津、南京、汉口、广州各地每地各选代表三人;

  b.各省省会及蒙古、青海、西藏各部每处各选代表二人;

  c.各大商埠及各县每地各选代表一人。

  (二七)各县、蒙古、青海及西藏等区域宽大的地方当选举代表的时候,须将投票地点分作好几个地方;惟开票地点,每地当限定只有一处。

  (二八)各地国民大会代表以在本区得票最多的为当选。

  (G)代表会的会议——

  (二九)国民大会代表会会议分——a.各股会议,b.各委员会会议,c.全体大会三种。

  (三〇)国民大会代表会所有会议一律公开。

  (三一)各股议决的案件,须再经本委员(8)议过;各委员会议决的案件,须再经代表会全体大会的通过,才算成立。

  (三二)宪法除由制宪委员会三读通过再经全体大会通过外,须经国民全体投票批准,方得成立。

  (三三)国民大会代表会各种会议须有本会议应出席人数三分之二到场;才得开议。

  (三四)国民大会代表(9)各种会议对于任何案件的表决,须有出席人数过半数以上的赞成或反对,才得成立或否决。

  (三五)代表会议一切表决,俱用投票法。

  (三六)代表集议期限为四个月;期满,议案未完,得延长之。

  (H)国民大会的监督——

  (三七)各地国民大会的举行和代表的选举均由当地学生、公民及律师组织监督机关严重[密]监督。

  (三八)各地国民大会举行或代表选举时若查有从中操纵或舞弊的人,由监督机关直接向当地法厅(10)或司法机关告发;当地司法机关亦得按扰害公益论罪。

  (三九)各地监督机关在本区代表选举的以前,将本区曾入过安福部的人调查确实,排单通布本区。

  (四〇)在代表集合地点的监督机关除办(三八)和(三九)两事外,并为监督代表会的机关。

  (四一)监督代表会的机关须注意下列三事:

  (a)须时常纠察各地代表的行止;——最好设一代表招待处,常招待各地代表来谈话;

  (b)对于代表会一切会议,每会都派一定人数前去旁听;

  (c)随时将代表会各种消息通告全国;若查有不称职的代表,除向代表会警告外,并说明其不称职的事实通告其本选区,请其撤换。

  ▲(我这里说要组织监督机关,并不是说有监督权的只是这个机关,不过要他做监督的中心罢了。有力的监督还得靠我们不在监督机关的人!)

  (I)国民大会的费用——

  (四二)各地举行国民大会及选举代表的一切费用由加入筹备会的各团体共同担负——如各团体能力不足,亦可由各地方公益款下拨助。

  (四三)各地代表仅支来往旅费,其款额由各地地方公益款下,按距总集会地点的远近给与(11)。

  (四四)各地代表在集会时一切费用及代表会公费均由国点支给。

  ▲(关于这次国民大会的费用,有主张由公益团体供给的;有主张由政府支给的。主张由公益团体支给的,大概是以为这次是开“国民大会”的,不好使政府的钱。其实政府钱的[的钱],也是国民的,没什么使不得。)

  (J)国民大会组织法的成立——

  (四五)不论那[哪]个地方的农、工、商、学各团体,联合提出的国民大会组织法草案,经全国各大城总数十分之七尽先的,该草案即作这次国民大会的组织法。

  我这个举行国民大会方法的大概,虽然是个人草的,却采入了时贤的主张不少;——孙几伊、彭一湖和邓初民三位先生的意见有些我很赞同的,我都采取了——又,我这篇文章关于方法的一部,是我从我草给北京学生联合会供大家参考的一个节略里修改下的;我已得了联合会的允许,所以我无忌讳的在这里发表了。

  1920年9月4、5日《晨报》(一九二〇·九·二)

  (1)“狠”应为“很”。

  (2)“狠”应为“很”。

  (3)“那”应为“哪”。

  (4)“宗”应为“种”。

  (5)“订”为衍文。

  (6)“吃”为衍文。

  (7)“销”应为“消”。

  (8)此处漏掉“会”字。

  (9)此处漏掉“会”字。

  (10)“厅”应为“庭”。

  (11)“与”应为“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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