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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 工会临时组织条例


  1.工会为团结工人力量,谋本阶级利益,实行阶级斗争的工人团体。

  2.大凡产业工人、工厂手工业工人、小手工业工人、农村雇农店员工人以及以劳动力为生者,均得为工会会员。

  3.凡工人贵族及工贼,不得为工会会员。

  4.全信江设立信江总工会,各县市设立县市总工会,县市总工会以下为各业工会,雇农为雇农工会,店员为店员工会。

  5.农村手工业工人及雇农的工会,可于该工会下设立分工会,裁缝工会设立××县总工会,裁缝业工会,第几区分会。

  6.船业工会以河流为单位,信江流域,可设立信江船业总工会。信江船业总工会以下,设立××设〔县〕船业分工〔会〕及直流分会。

  7.信江工人代表大会,为信江工人最高职权机关,代表大会闭幕,以信江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为最高职权机关;县市工人代表大会为县市职权最高机关,代表大会闭幕,以县市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为县市职权最高机关;各业分会,以工人大会或代表大会为最高职权机关,大会闭幕,以该业分工会执行委员(会)为最高职权机关。

  8.信江各县市工人代表大会,每半年召集一次,各业工人大会及分会工人大会,三个月召集一次。

  9.各级代表大会,或工人大会,由各本级执委会召集之,如有必要时,经该级执委会决定,呈报上级核准,或上级工会命令,得召集临时代表大会,或工人大会。

  10.各级总工会,设执行委员,执委会由代表大会或工人大会产生,人数由大会规定,各级执行委员会设委员长,由执行委员推举一人担任之。执行委员人数过多则互推常务委员,连委员长共同组织常务委员会。

  11.执委会及常委会以下,设立秘书处,及组织、宣传、青工、妇女四部,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各部各设部长一人,均由执委会委任,受执委会及常委会指挥。

  12.组织如下表(未附)。

  13.信江及县市总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半年,各业工会及分会执委任期三个月,如有特别情形发生,得由下级工人三分之一以上的提议,召集代表大会或上级命令改组该执委会委员一部分或全部。

  14.本条例如有不适合处,得由下届信江工农兵代表大会修改之。

  15.本条例经信江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信江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颁布施行。

  信江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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