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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五卅”运动(3)


  资产阶级的妥协与反动

  当时中国资产阶级内部对于此次运动的态度是这样:

  (甲)商业资本家,内分国货与洋货两派。国货派起初对罢市非常赞成;洋货派则始终反对。

  (乙)银行资本家,内亦分土著银行与中外合办银行两派。土著银行此时与汇丰银行冲突,排斥该行钞票已久,故对罢市赞成;中外合办银行则反对。

  (丙)工业资本家,纺织业起初本欲利用工人打击日本,积极赞助工人;后来罢工延及于华厂,顿改态度,特别在日本单独提出解决时,日本资本家拟承认工会有代表工人权及增加工资百分之十,中国纺织资本家代表亲向日人表示反对,诚恐此例一开,祸延及己。

  (丁)航业资本家,以为英日轮船罢工,而中国轮船可以一时专利,竭力赞助罢工。

  由上面的分析看来,各个资本家都以各自的利益做出发点,而各持相当差异的态度。然而尚未想到利用领导此次运动来取得整个资产阶级的利益,观察上面所已指出的,如罢市经工人学生与中小商人的胁迫方始赞成,罢市十日之内,绝不发表任何意见,置身事外,拒绝参加“工商学联合委员会”,皆可证明。等到总商会会长虞洽卿由北京回来,而资产阶级顿然采取积极政策(虞洽卿系一流氓出身,曾为国民党陈其美部下,失败时,蛰居上海,充当买办,开设三北轮船公司发财,于是面团团作富家翁,而为上海资产阶级之佼佼者矣。直系全盛时,皖系政客匿居上海,与虞洽卿非常接近,因此介绍虞洽卿加入皖系。此次北京政变,直系倒台,皖系再起,段祺瑞以虞洽卿为上海商埠会办。虞洽卿因此入京,适在“五卅”屠杀时)。

  虞洽卿回沪后,他看清楚“五卅”事件,英人是要让步承认相当条件的,于是欲借群众的力量来做投机买卖了。他眼目中所欲得的有二:一、上海租界添加华董;二、收回会审公廨。上海租界纳税华人,占百分之七十,外人占百分之三十,但纳税会议董事会英人六,日人二,美人一,而华人一个也没有。董事会事实上系租界立法最高机关,一切重要法律及重要事件,皆须经董事会通过,交由工部局执行,华人只有纳税义务而无选举权利,不平之气,酝酿已久。虞洽卿乘机宣传,如董事外人九人,华人亦当为九人,最低限度华人亦得七人(此项主张日本人亦竭力利用,因为日本人亦欲平均董事权以打破英国的权力)。会审公廨比领事裁判权尤为岂有此理。领事裁判权为某国人归某国领事管理,中国法庭无权审判;会审公廨不仅华人与外人诉讼须由领事陪审,就是纯粹华人与华人诉讼领事亦得陪审。这是殖民地审判机关的雏型。此项会审公廨对中国资产阶级亦极不利,因为会审公廨在帝国主义操纵中,常罚中国商人巨款。这两样东西与中国资产阶级有切肤之痛,于他们有绝大利害,所以他们想乘此次运动,逼迫帝国主义对于他们有所让步。

  虞洽卿回沪后,资产阶级的第一个策略,便是主张“单独对英”、“缩小范围”。这个策略的反面自然是“放开日本”。不用说,这是虞洽卿在北京时,与日本帝国主义的工具军阀段祺瑞商量好的。他们说:“纱厂罢工是经济事情,‘五卅’屠杀罪魁是英国。我们力量微薄,对英还怕不够,何能兼对他国。”他们主张罢市罢工范围以英租界为限。这个主张出来,果然发生效力,首先是小资产阶级开始动摇。

  适六国沪案调查委员会到上海,总商会把工商学联合委员会所提出的十七条件置之不顾,单独另提十三条件。现在我们把两种条件比较一下。

  工商学联合委员会提出的条件:

  先决条件

  (一)宣布取消戒严令。

  (二)撤退海军陆战队,并解除商团及巡捕之武装。

  (三)所有被捕华人,一律送回。

  (四)恢复公共租界被封及占据之各学校原状。

  正式条件

  (一)惩凶。从速交出主使开枪及开枪击死工人学生市民之凶手论抵,并由中国政府派员监视执行。

  (二)赔偿。因此次惨案所受直接间接之损失,如(甲)死伤者;(乙)罢工;(丙)罢市;(丁)学校之被损害者等项,须详细查明酌定赔偿额,应由租界当局按数赔偿。

  (三)道歉。除上述二项外,应由英日两国公使代表该国政府,向我国政府声明道歉,并担保嗣后不再有此等事情发生。

  (四)撤换工部局总书记鲁和。

  (五)华人在租界有言论、集会、出版之绝对自由。

  (六)优待工人。外人所设各工厂,对于工作的华人须由工部局会同纳税华人会订定工人保护法,不得虐待;并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及罢工之自由,并不得因此次罢工开除工人。

  (七)分配高级巡捕。巡捕房应添设华捕头,自捕头以下各级巡捕,应分配华人充任,并须占全额之半。

  (八)撤销印刷附律、加征码头捐、交易所领照案。该三案历经我国政府声明否认,嗣后不得再提出纳税人特别会。

  (九)制止越界筑路。工部局不得越租界范围外建筑马路,其已筑成者,由中国政府无条件收回管理。

  (一〇)收回会审公廨。(甲)民事案:子、华人互控案,华法官得独自裁判,领事无陪审或观审权;丑、洋人控告华人案,领事有陪审权,但不得干涉审判。(乙)刑事案:子、如洋人控告华人者,其有关系之领事,得到堂观审,但不得干涉审判;丑、华人互控案,华法官得独自裁判,领事无陪审或观审权;寅、华人犯中华民国刑法,或工部局章程,视(丑)项论,且原告名义,须用中华民国不得用工部局。(丙)检察处一切职权,须完全移交华人治理。(丁)会审公廨法官,均须由华政府委任之;(戊)会审公廨之一切诉讼章程,完全由中国法官自定之。(己)对于会审公廨一切事权,除与上(甲)至(戊)五项无所抵触外,均可根据条约执行之。

  (一一)工部局投票权案。租界应遵守条约,满期收回,在未收回以前,租界上之市政权,应有下列两项之规定:(甲)工部局董事会,及纳税人代表会,由华人共同组织,其华董及纳税人代表额数,以纳税多寡比例为定额,其纳税人年会出席投票权,与各关系国西人一律平等。(乙)公共租界外人之纳税资格须查明其产业为己有的或代理的二层,己有的方有投票权,代理的则系华人产业,不得有投票权,其投票权应归产业所有人。

  (一二)要求取消领事裁判权。

  (一三)永远撤退驻沪之英日海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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