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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成立(4)


  附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

  第一章 总纲

  1 本会定名为中华全国总工会。

  2 本会以团结全国工人,图谋工人福利为宗旨。

  3 本会总机关暂设广州,并得择定其他相当地址,特设办事处。

  4 凡在中华国境内之真正工人组合,均得为本会会员,凡产业工人已有全国一总组合之组织者,或一市、一县、一省之城市工人已有组合组织者,由该总组合加入本会为会员。各单独组合直接加入本会者,则须经本会之审查认可。

  5 本会之职任如左:

  (一)发展全国工人之组织;
  (二)统一全国工会运动,务期密切之团结;
  (三)整理各工会之组织系统;
  (四)指挥各工会之行动;
  (五)仲裁各工会间或各工会之争端;

  (六)发布全国工人共同奋斗之目标;
  (七)代表全国工人与国际工人谋密切之结合;
  (八)提高工人知识,联络互相之感情;
  (九)促进各工会彼此间有效之互助;
  (十)保障工人利益,设法解决救济及职业介绍等事项。

  第二章 组织

  6 本会之最高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并得举行临时大会,均由本会执行委员会召集之。各工人团体派赴代表大会之代表额数,由本会执行委员会按比例决定之。

  7 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执行委员二十五人,组织执行委员会。代表大会闭会时,执行委员会为本会最高机关。

  8 执行委员互选正执行委员长一人,副执行委员长二人。委员长不能执行职务时,执行委员会重新互选之。

  9 执行委员会之下,须组织一干事局,受执行委员会之指挥监督,驻会办理一切事务(干事局干事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之)。

  10 干事局分设下列各部办事:

  (一)组织部——掌管本会所属各工会之组织事项,并帮助各处无工会组织之工人群众,组织工会。

  (二)秘书部掌管本会一切文件收发,统计,报告等事项。

  (三)宣传部——掌管宣传本会教育工作,并指导工会之教育方针。

  (四)经济部——掌管司库、司账、庶务等经济事项。各部须设主任一人,干事若干人,由执行委员会斟酌事之繁简选任之。

  11 干事局设总干事一人,由执行委员中之一人兼任为干事局会议之主席。

  12 本会为会务发展及便利起见,得于相当地点特设办事处。各处主任一人由执行委员会斟酌情形决定之。

  13 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设立各种特别委员会或机关,并得聘任顾问、编辑等人员。

  14 本会执行委员会干事局及其他机关人员,均每年改选一次。

  15 执行委员会、干事局、特设办事处、特别委员会及特设机关之会议及组织细则,由执行委员会另定之。

  第三章 公约

  16 各工会须实行本会代表大会及执行委员会之决议及命令。

  17 如一处或一种工人发生为工人阶级斗争时,各工会接到本会之通告后,应一致为声势上、经济上、或实力上之援助。

  18 在同一产业及职业,或同一地域内,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等性质之工会发现时,应依本会之劝告,互相让步,并成一个工会。

  19 各工会间,如有争端,须直向本会控诉,听候仲裁,不得互相攻击。

  20 各工会对本会有不满意时,得直向本会抗议,或向代表大会控告,不得有破坏本会之行动或言论。

  第四章 经费

  21 各工会应按月向本会交纳会费,其数目由各工会按比例法认定之。

  22 遇必要时,经本会执行委员会之决议,得向各工会征收特别捐。

  23 本会经费发生困难时,得向外界热心帮助本会者捐募。

  第五章 附则

  24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即发生效力。

  25 本章程如有不适当处,应由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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