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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西土地问题决议案大纲


  (一九三〇年九月)[1]

  (一)凡有土地自己不耕种,也不雇人耕种,而只出佃,坐收租谷者为地主。凡自耕农土地有余,而兼雇人耕种或以余田出租者,及佃农虽自己无土地,资本租得大批土地,所收获超过需要,并雇人耕种者为富农。不论自耕农、佃农,土地仅足自给者为中农(中农原分二种等:一种富裕的中农,一种非富裕的中农。富裕的中农,虽兼雇用少数工人耕种,因其土地数量与其人口需要刚刚相符,故仍不失其为中农,不能因其稍有余裕,便认为富农。自然裕富的中农,接近于富农,但不能与富农同等看待)。虽有小块土地,但不能维持生活,而兼做零工及其他副业方能维持生活者为贫农。完全没有土地、而专被人雇佣耕种者〔为〕雇农。

  (二)党对农民的策略,应该是抓着雇农、贫农,联合中农,反对富农。雇农是乡村中的无产阶级,贫农是半无产阶级,应是党在乡村中基本群众;中农是乡村的小资产阶级,应是党在乡村中的同盟者;富农是乡村中的资产阶级,自地主阶级消灭之后,富农成为主要的剥削阶级,是我们的敌对阶级,但现在仍为反对富农时期,而不是消灭富农这一阶级的时期。

  (三)没收土地的标准,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对于富农的土地,只没收所余出佃坐收租谷的一部分。绝对不应侵犯中农的土地。

  (四)平分土地当然不是社会主义,但系革命的进步的方法,党应坚决赞成之。平分土地决不能最后解决贫苦农民的痛苦,党须向群众指出最后解决痛苦,只有社会主义。没收地主阶级及富农所余出佃的土地,主要的是平分给失地及少地的农民。中农土地不动,甚至如果土地有余时,还可以分给非富裕的中农一点,富裕的中农亦须尽可能的不侵犯其利益,如果在中农很少的地方失地及少地的农民群众要求将一切土地平分时,党可以赞成之。

  (五)雇农可以分给土地,所谓“流氓”“地痞”亦可分给土地,红军家属更应分给土地。总之,凡在苏维埃区域内之无地及少地的农民,不论男女老幼,有分得土地的权利。

  (六)废除租佃制度,但不禁止雇佣耕种。

  (七)分配土地,党主张以人口为标准,但有耕〔种〕能力之男女可得全份(红军虽在外,应以有耕〔种〕能力看待),否则可得半份。决不能完全以耕种能力及生产工具为标准。以生产工具为标准,完全是富农的利益,以耕种能力为标准亦失其平,这样则无耕种能力的废残、孤寡只有饿死(苏维埃政府此时不宜有抚恤残废、孤寡等等机关的企图)。无耕种能力者分得土地,如不禁止雇佣耕种及不禁止土地买卖,则土地自无荒废之虑。如果平分土地以耕种能力为标准,确为大多数人所拥护时,党可赞成之,但须指其不当。土地国有,此时只是宣传口号,还不是实行口号,所以土地不禁止买卖。苏维埃政府对于共同耕种,如果是群〔众〕自动的尝试,应尽可能的帮助之,但苏维埃政府自己,此时应避免苏维埃农庄的企图,如果是得群众的要求与拥护,可以试办,但是例外,自然这不能防止关于苏维埃农庄与集体农庄之宣传。

  (八)如果是群众的要求,土地可以数年、一年平均一次。

  (九)苏维埃农庄应尽可能设立公共农具坊,以购制及没收富农所余之农具充之,借给无农具的农民使用。

  (十)红军家属土地,可以雇佣耕种,苏维埃政府须帮助之。

  (十一)富农为抵制雇农改良生活的适当要求而实行怠工,以土地交给苏维埃以为制□□□□地,并令富农将全部农具交出,这不是没收富农土地,而是对于怠工者之适当的处罚。如果雇农对于中农有要求时,苏维埃政权无疑的应站在雇农方面,决不能用联合政策,而牺牲阶级利益。

  (十二)现在就须开始作平分土地的广大宣传,特别须引起农村中基本群众(无地及少地的农民)的热烈拥护,使平分土地变成群众自己的要求与主张,而不是仅仅变成苏维埃命令主义的法令。关于平分土地的标准与方法,都须经过群众的讨论与通过,决不能只由苏维埃政府以法令强制规定及执行。苏维埃土地委员会现在就须加紧工作,在不引起群众怀疑及骚动之范围内,加紧人口调查与土地调查,制成精确统计。平分土地,无论如何,须于本年内实行,因秋收之后,正好实行。[2]

  注释

  [1]原件无时间,此时间是根据文件内容判定的。

  [2]原文如此,疑缺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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