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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船队组织法


  (一九二六年四月七日)

  第一条 骑船队直隶于省港罢工委员会。

  第二条 骑船队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其余队员如何编配,由该正副主任编配之;队员每工会派一人充当之,非罢工工人不得充当。

  第三条 骑船队主任每日务将出入口船只随时报告,并每星期应将经过办理情形汇表呈报省港罢工委员会。

  第四条 骑船队奉省港罢工委员会命令,随时派出队员往各轮船监视其行动。

  第五条 骑船队员奉派骑船任务既毕,应将经过情形详细回报主任,以便转报省港罢工委员会;如遇必要时,亦得径自向省港罢工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骑船队员应秉公回报经过情形,不得受贿匿报;倘被告发或被查出,应即扣留严办。

  第七条 本法则如遇必要时,得由工人代表大会通过,发交法制局修改之。

  第八条 本法则自公布日施行。

  (原载《工人之路》第2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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