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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统一问题


  (一九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二月二十八日、三月九日)

  一、发生之由来 我国铁路,多与外人有关系,或根据条约,或根据借款垫款合同,或先根据条约建筑一路,其后延长他线,别定借款垫款合同,而与条约之路相接续。根据条约者,为政治性质之路,如东清、南满、安奉、胶济、滇越等路是也。根据借款垫款合同者,为商业性质之路,如京奉、津浦、正太、沪宁、川粤汉、广九、等路是也。根据条约之延长路,表面虽为商业性质,其实亦为政治性质之路,如吉长、新奉、四郑、滨黑、济顺、胶徐、等路是也。然无论政治性质,商业性质,但使列强有分划疆界之势,则皆属于利益范围,属于利益范围,即属于势力范围也。夫各国既有势力范围,于我国有损害,然积久而扩展之,则此国与彼国之势力范围,势必冲突,而战争即缘之而起。故为中国安宁计,为世界和平计,未有不赞成打破势力范围者也。铁路即势力范围之一端,故不能不有以改正之以臻之无害。我国外交委员会有鉴于此,并怵于外人方面有共同管理中国铁路之说,于是有统一铁路之建议,既用以打破势力范围,亦借以抵抗共同管理之说也,此铁路统一问题之由来也。

  二、外人方面之拟案 外人方面拟案,以印刷物发布者有三:(1)为万国铁路团。其组织为英法日美中国各派代表一人,各食其本国薪俸。其办法,为五国平均,筹备资本,收回东清、南满、山东、云南等路,再行赎回中国现有各国之借票。用人规划,由铁路团制定,华员可用,则用华人。材料购买,先尽中国,三十年后,得由中国每年取其盈余赎回自办。三十年内盈余之款,扩充新路,运输票价,各国一切同等。保路之权,在中国有必要时,由铁路团僱人看守。此第一说之大意也。(2)为国际合资铁路公司。其组织,由银行团各派代表为公司董事。其办法,为在外国筹资者,由公司承办,筹备资本,经中国政府同意,赎回现有各路借票,购买中国已成各路,列入中国政府帐内。各路局长,由中国政府派定,其总工程师总管,及各务总管、各工程师、警察长,由总工程师总管推荐。副首领侭先任用华员。节省经费,材料应在中国购买,所有盈余,中国政府得案年支用。惟三十年内,须以半数建筑新路,或扩充改良旧路。此第二说之大意也。(3)为万国委员部。其组织,为中国交通部,与英法美日各派一员组成之。其办法,为筹备资本,中国得无限制,先行赎回东清(由哈尔滨至长春)、南满、山东、云南、等路。五十年内,在委员部监察之下,营业或建筑新路。现时中国国有之路,不在此限。但现有各路之借票,可由委员部担任偿还,另订条件。属于委员部,得交通总长之许可,派定执行秘书一人。所有助理员,由秘书推荐,各路局长,由交通部派定。总工程师总管,由秘书推荐。运输票价,各国一律同等。材料购买,先侭中国。保路之权在中国,若中国放弃职务,由委员会派人保卫,所得盈余,贮为公积,以充路用,此第三说之大意也。

  三、外交委员会之主张 欧战告终,和议开始,吾国亦遣专使陆澂祥诸人赴欧。其时出发仓卒,我国应提之案,尚未详定,厥后徐总统有外交委员会之置设,派汪大燮为委员长,以一时名人充委员,即提案为赴欧各专使出席和会主张之备案。分五大纲,首列破除势力范围,分自数项,有收回租借地、及铁路附属地等目,统一铁路,其第三目也。兹摘铁路统一原案如下:“凡以外资外债建造已成或未成或已订合同而尚未开工之各铁路,概统一之。其资本及债务,合为一总债,以各路为共同抵押品,由中国政府运用外国专门家辅助中国人员经理之。俟中国还清该总债之日为止,各路行政及运输事宜,仍须遵守中国法律,概由交通部指挥之。”议定之后,由国务院电致巴黎各专使,时一月八日也。各使复电研究进行,越一月国务院中忽有交通当局反对之事。院复电致专使,令其缓提,一面函知委员会,上呈大总统,解释破除势力范围之用意。(词长不录)惟其主旨,可得大概言之,即政变政治性质之路为商业性质之路,改变一国单独垄断之政策,为本国完全之基础也。

  四、一般之言论 此事所关,至为重大,赞成反对,皆应加以细密明确之研究。外交委员会实主张铁路统一者,固无论矣,此外赞成者,亦不乏人,撮其理由,约有数端。(1)投资者不论国籍之领域,冶为一炉,以期统一。(2)邀各国共组委员会,统辖各铁路,便可借此打破各国在华之势力范围。(3)合各国之力建筑铁路,可以较短时间,筑较长路线。(4)筑路之顺序,可以紧要之程度而定,不限于势力范围。驯致有财力者,筑不妥之路线,因限于势力范围,不□侭先建筑。(5)至一定之年限,得一律收还。(6)购世界最便宜之材料,不如以前材料限用投资国产。(7)因外人之指导,培植有用之人材。(8)运输之公平,不似前此某国所管铁路,则某国货物有运输之优先权,使其他货物屯积,败坏失时。(9)债券自行流通于世界市场。(10)各国在华之机会,确得均等,消弭竞争之危险。(11)中国各种所借外债,有将到期者,可以新债票换回旧债票,有此种种理由。故赞成此案。至于反对方面,则以新旧交通系为烈。旧交通系之梁士诒氏及新交通系之曹汝霖氏,均有言论发表。梁谓打消势力范围,非取销其铁路所遂能为功者,至若增加收入,恐仅为理想上之事实。且铁路于军事财政交通各方面,关系大,设竞归公共管理,则国家方面不堪设想,而国民生计尤有大恐慌云云。曹氏语又冗长,兹不具载。

  五、此案之最后决定 此案宣传一月余,至三月七日,方由钱总理在春藕斋复召集交通系及外交委员会重要人物,开一特别会议,对于此案为最后之决定,是日到者,梁士诒、曹汝霖、陆宗舆、汪大燮、林长民、周自齐、沈瑞麟、王宠惠诸君。会议结果,将外交委员会统一铁路原案,加以更变。即由国务院致电巴黎专使,相机提出。兹录其电文如下:“铁路统一问题,前由院电缓提,兹经交通当局及外交委员会各员会商,决定办法,与一月八日院电关于破除势力范围之丙项异同之点,评述如下,两项以外资外债建造已成或未成已订合同而尚未开工之铁路,概统一之云云。现决定分别办理,有政治性质之路,拟由中国借募总债赎回,照商业路一律自行管理。此系酌拟计划,且各路情形,又有不同,应如何分别之处,仍俟将来酌定。其余国有已成各路,拟由交通部另拟标准合同一面组织银行团,为偿还旧债废止旧合同之准备,该团应由本国各银行发起,邀同各国银行加入。兹仅粗以大略,详情续定。惟政治性质各路,与租借地极有关系,必须审慎办理,能否提出大会,提出程度如何,以及提出有无弊害,均应预筹及之。希酌察情形,随时电院核办。至组织银行团,系我自定计划,自可勿庸提出。再现在中国之少数英美人民,颇倡共同管理铁道之议,如果在欧发布,务宜设法消弭,统希察照。”云云。此案遂至此告一段落矣。

  署名:大壑

  1919年1月24日,2月28日,3月9日

  (原载《国民》第1卷第2、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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