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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在论(3)


  神的一与物的多之关系,从内属范畴,有泛神论;从因果范畴,有理神论(Deiotische oder teistischen form)。在第一式,神是原物;在第二式,神是原因。即内在性与超越性的区别。两式的共通点,是本质为惟一性的,不受何等制限,因而绝对的独立。至于多数的现象物,由我们经验上特定的内容互相制限,为有限的。

  无制限就无可规定,如埃利亚学派之“有”的概念,以“有”为惟一而且单纯,排一切变化而且排一切的多,说“有”是不可以言表的。中世纪神秘派的柏拉丁以这个不可言表的为超越一切差别而有不可知性的单一的本质。后来的“消极神学”(Negativen theologie),就说神是一切,他没有特殊点,所以无名。就说是“反对的统一”,因而超越现实界特定的内容互相区别的一切反对。于是所说“一切即一”,不但对于我们的思维,就他自身,必是无规定的。以无规定与无制限相合而为神之无穷的特征。

  虽然,此等神秘说,虽受欢迎于宗教的感情,而不能满足知识的要求。我们的知性,要有区别,有规定,才能理解。若立一个毫无内容规定的单一实体概念,就难以说明那些表现多状的现象物。这难点最显的是埃利亚学派,他们立一而排多,且否定变化运动。于是“一”不能出自身以外,而多与变化都不能实现。这个“现”自何处来?怎么样来的?他们没有说明的方法。这个止能名作无宇宙论,就是这个现象的宇宙,在真的实体里面,就消灭了。不但埃利亚学派,就是后来的一元论,对于单纯本质发出复杂现象的问题,终是不能解决。

  一元论不能更进,于是他的反对方面多元论起。海巴脱的反对一元论,最为扼要。他说若果以“一”为原理,将不能演出“多”与“生成变化”。多不是由一出,复杂不能由单纯出;在经验上的关系,就看出复杂的现象,都是每一物与其余多数的物相关系而成立的。一切物的性质,都是相对的意义,因为都是一物与他物的关系,从没有一物单从自身产出的。物理的性质,例如色,是与光的条件有关系的。心性的性质,如表象、感情、意志等的倾向,都是与一定的单独内容有关系的。而且对于生成问题,若说是从一物出来,就无从把捉,若是缺了与他物交代的关系,那就什么是开始,什么是趋向,什么是动作的对象,都无从想出了。每种动作,止能想作反动。推想全世界,是带着复杂性质的凡物,与他们彼此相应的效力,把无数物体间的关系,组成一个网的样子。

  海巴脱氏既想定多数本原的实在,而以实际的生成变化,为由本质的无变化的多数之实在交互成立;以否定一元论生成变化由“一”开展的理论;又因一元论有以生成变化为实在往来的假定,而亦不能不立一种“超经验的空间”之概念,以供给实在运动之场所。这个概念,是从物理的事物之运动,结合及分离等所不能免除之“经验的直观的空间”之概念而来。关于这一点,看出多元论而说明现象的复杂变化,不能不有一种包括的统一。而这个空虚的空间,乃不能不承认为有,而与说实在无异。这是不行于多元论的。

  一元论与多元论,均有不满足之点,不能不求一种结合一元、多元的系统。这一类是以来勃尼兹的单元论为最完全的形式。无内容而抽象的“一”,不能生“多”,散漫而没有余地的“多”,不能生“一”;“一”与“多”须不是派生的,而是本原的,才可以结合。于是由“一”的惟一性,单一性,而更加以统一性。我们的表象,状态,简单的知觉,抽象的概念,都是有复杂的内容,而以一种形式结合为不可分解的统一。康德于《纯粹理性批判》中,规定综合的原则:说不是由形式产内容,也不是由内容产形式,实以形式统一内容为一切意识的根本性质,就是受来勃尼兹学说影响的。单元论应用此思想于玄学,由部分对于全体的关系而加以部分等于全体的原理。宇宙复杂而统一,他的各部分等于全体及其他一切部分。这个“等”是相等性而不是一样性。一样性是一切原实体毫无质的区别,只以位置变化为区别,如近世原子论是。单元论,以一切实体(单元)各有一个与他实体相等的世界内容各以单一特殊的方式结合起来。这是一方面对于普遍主义与个体主义的要素,他方面对于一元论与多元论的要素,都是等分考察的。宇宙的同一生命内容,于他的各部分中各为特有的结合以成特殊的统一。一切这等部分,与全体及其他部分互相等,而又各有其独立的本质。相等性与统一性存乎内容;而差别性与复杂性存乎结合的方式。所以各部分均为具有特别形式与色彩的世界镜,而自为一小宇宙。近代思想家为洛采氏,于他的发表思想的著作,即以小宇宙(Mikrokosmus)为名,也是这个意思。

  以大论,关于现象界的大,有空间的、时间的与强度的,都可用数的计量;在真的实体上就没有数量可计,而纯为概念上的解决。就是超越人类计量能力的实在,其全体是有限的抑无限的之问题。

  古代哲学家以真的实在为最完全,为有限;而以第二次实在为未成的实在,为无限。后来受神秘派神学的影响,以神为无限的,于是对于人类,对于神,均以意志为最高的实在;以为知性有限而意志无限。绝对意志,就是神之无际限的万能力;而人类也得感有无制限的意欲。笛卡儿以意志之无规定性无限性为无际限力,而为人类所具之神的要素。近世玄学家由此根本形式对立无限实体与有限实体时,以有限性为存于延长与意识,而以无际限的意志为精神的实体,即神的无限性之小影。我们习惯上常以神(即本质)为无限的,而以现象的事物为有限的。

  在文艺中兴时代,虽有人主张万物无限,而神即宇宙,所以神之显现的方式,也一定无限的。然经尼哥拉斯·库沙奴的订正,就结束了。尼氏以为本质现象有价值的区别,万有的无限性,也不能与神的无限性同价。且谓无限性(infinitum)与无制限性(interminatium)有别。后来哲学家用积极的无限与消极的无限,或且用善的无限与恶的无限等名义。总之,神的无限性,是超越时间空间的意义;而世界的无限性,是于时间空间上无际限的意义。

  至于时间与空间的无限性,于直接经验的意义上,本非经验的事实,固不待言;然而这个却是我们经验上一个自明的前提。我们每一个知觉,都带着有限之空间的大。空间的无限性,却无从经验;然而这种无从经验之空间的无限性,可以产出空间的统一性与唯一性,可以为各个知觉的理解在意识中发展之前提。

  每瞬间知觉上空间的大,共属于同一的视界,或各种触觉转置于同一触觉的空间,这已经是空间统一性与惟一性的思想发展之初步。若眼的动作与触觉的动作共组一空间的表象,于是视觉的空间与触觉的空间一致。这个一致,是由经验而得的。若我们由彼而此,由昨而今,凡才起的空间经验,都举而移入于同一的全体空间,那就我们经验所得的,都为属于全体空间的部分。在共同生活上,我们各个人所体验的空间观念一致,共以这空间为同一无限的;因各个空间为知觉的人格所占有的,都失了中心点,所以空间是无限了。而每个人空间的经验,也就是无限空间的一部分。虽然,这个统一性与这个同一性,非直接经验,而是一种要求;大多数人,并不置此种意识中,而于现象间为共存、异处等规定时,要为必不可不豫想之自明的根本前提。康德所说的空间直观的先验性,就是这个意思。这个先验性,并非如心理的先天性,设想取一无量大的箱子放在世间,把一切特殊物都装在箱里面似的;他是按一种事实,如我们讲到一种并列的物体,或讲到一所分界的空间,就不能不有一个前提,就是说这些空间都是无限空间的一部分。在玄学的要求,作统一世界想,就必有这个无限空间的前提。

  上文所说空间性质,一部分是适当于时间的。时间的统一性与无限性,也不是直接经验而是一种客观的前提,以一切实物一切事故为同属一世界的。凡有各别的直接体验,都是许多分离的时间之大、与有穷的时间之关系。每个人各有他个人的(主观的)时间,由各别之意识状态的总和所成立。这等直接经验之时间的综合,就是惟一无限的时间;各个人所经验的一切时间之大与时间之关系,都是此无限时间的一部分。

  但是时间直观与空间直观,也有根本上的区别。空间的统一,例如有一物体,由甲点移到乙点,二点间各点均不能不通过。这是连续推移的统一。而时间体验,在意识上,却为一种不连续的片段之作用。统一此片段作用而为共通的时间经过,必使时间得连续性的特色,与空间相类。现代柏格森氏以自然主义的心理学与玄学,均有根本谬见,起于时间的空间化,是很有意义的。

  时间空间的区别,对于“空虚”观念的关系,也是一端。普通人以空虚的空间为理解运动的前提,虽为自然哲学者所否定,然可以有此表象,若空虚的时间,是不能表象的。

  实在的质,现象的实在,以各具种种性质,得用为互相区别的标准。一方面此等性质,又自己不绝的变化;因此性质变化的事实,而实在之真的性质问题,遂不得不起。这个现实,在我们思维上,有以常住为本原的性质、以变化为派生的性质之习惯。经化学者修正,而幼稚之物的概念,代以元素的概念,还是基于这个动机。然也有同一的困难;由元素化合与结合而生的实物与所由组织的成分,全然性质不同,例如轻(氢)与养(氧)以一定比例,化合而成水,水之物理学化学的性质,与所由组成的轻(氢)养(氧)二素之性质完全不同。何故轻(氢)养(氧)二素以一定分量结合,而能成此性质不同的水,无论何人,不能论证。除认为事实以外,没有别法。这种理解,想用一个原理来演绎,竟不可能。如结晶化、原子量、溶解点、电气作用等,都是这样。关于分子的构成,现代理论,也还不明了。现今就原理讲起来,比较恩比多立用“地、气、火、水”四元素来说明一切的时代,还没有什么进步。

  但是回到化合之量的关系,仍有意义。关于此点,由物之质的差别而回到量的差别,为忠于研究自然的倾向。就是举所知觉的事物,就他们对于我们种种感官的关系,而说明相对的性质,也是这种倾向。例如色的感觉,无涉于目外的感官,于是乎凡有目所能感觉的,都作为色的性质,就是色属于目。其余声属于耳,臭属于鼻,等等,也是这样。以物的性质依属于感官,普通名为“感官特殊的能力”。在古代,既于此等依属各感官之特殊性质以外,认物体之空间的形状、位置、运动等为一切感官共通的性质。此等性质,第一次的,固然止为视觉与触觉所介绍;而第二次的,就与其他诸感官的感觉结合起来。所以对此等性质,假定为一种共通感官的关系;而同时亦认为有一种实在的价值,在特殊感官的性质以上。因为认特殊感官的性质,不属于物自体的性质,而不过为物自体对于知觉意识表示的结果;这是洛克所以区别为第一性质与第二性质的理由。

  这等见解既被公认,于是激刺的运动,与由此而开展的感觉之间,所有并行的关系,渐定为规则,而知识益益确定。例如声音与弦与空气振动数的关系,就是一端。这种自然不是概念的判断,而是事实的关系。凡性质依属于量的,都不是分析的、概念的,而是综合的、事实的。何故一秒间以太四百五十兆振动而现青色,没有人能证明理由的。然而事实上的关系,不失为自然科学世界观的基础。依这个见解,量的性质,是绝对的,属于第一次实在之本质,质的性质,是相对的,是第二次性质,而属于实在的现象。

  对于意识的最后实在性质,也象外界的,用概念作为单一化,有主知的心理学,与主义〔意〕的心理学,互相对待。主知的以表象为意识的根本作用,而以感情与欲意为表象间紧张的关系,可以海巴脱为代表。主意的以意志为根本机能,而以表象为意志的客观化,可以叔本华为代表。调和这两种见解的,又有主情的心理学,以感情为根本,而以意志与表象为平均的潜伏在感情里面,以不断的关系,两方互相发展;这可以斯宾塞尔为代表。这一派的意见,不以知情意为三种分离的活动,而认为人生之本质与作用的三方面。这恐是最近于真理的。

  近世心理学又有一种反主知论的理论,即以意志或感情为根本机能,而表象乃其结果;且又以根本机能为无意识的,但无意识是无从体验的情状,仅可为说明意识的假定,决不能用以解决意识问题。现代研究心意本质的,都以意识为包含感觉、判断、推理等作用,以及感动、选择、欲求等活动。此种意识,在常识上看为与实际表现分量的物质全然不同,于是有物体与精神、感觉的与非感觉的、物质的与非物质的等等异性质的标识。

  但这等二种实在,有何等关系呢?在常识以此二元性为自明的事实,没有怀疑的余地;但科学的思维,尤是哲学的思维,以实在全体统一观的倾向,为一种根本动机,不能不循这种倾向而进行。进行的方法,或于两方中认一方为本质而以他方为依属的现象;或以两方共依属于第三者的本质。第一法中,或以物质为本而精神为属,是惟物论;或以精神为本而物质为属,是惟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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