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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在论(1)


  第三编 原理问题

  认识是能知方面的问题,他的对面是所知问题。哲学的所知是普遍的原理。对于各种经验而起“这究竟是什么”的疑问,是实在问题;又如起“这是什么样出来的”的疑问,是生成问题;今分别讨论如下。

  (一)实在论

  实在问题的起源,由于常识上虽即以经验所得为实在,而学者研究的结果,不得不做定一种较真的实在,而以经验所得的为现象,所以有真的实在与现象的实在之对立。这是对于实在概念作价值的区别,并不是以现象为虚无为假托,而视为第二次的实在,或第二种的实在,就是“单是现出来的实在”的意义。现今科学家以原子为真的实在,而我们知觉上的一切物象,均视为原子的现象,也是此意。

  本质与现象的区别,起于哲学家在自己意识方面,发现思维与知觉的不同。彼以为哲学家任务在于知觉所给的现象以后,用理性的思想,求出真的实在,所以有后物理学(Methaphysik)的名词,就是我们译作玄学的。因此名物的本质为玄学的实在,而名现象为经验的实在。后来又参入认识论的色彩,应用绝对与相对的范畴;以本质为本自实在的而名为绝对的实在,或即名为绝对;以现象为系于真的实在而存立,所以名为相对的实在。

  现象既不是真的实在,现象界所有的物,能不能看作实在呢?我们所名作“物”的,一定有什么性质,在什么地方,在什么时候,在常识看来,可算是我们意识以外独立的实物。其实不过是我们的感官领受种种的刺激,而总合他们的性质于意识中,构成一个统一的观念(现象)。这种统一的观念,叫作“物”。物的区别,就在乎他们性质的区别。所以别一个时候,见有同一性质的,就认为同物;性质不同的,就认为异物了。但是这个假定,于经验的实在上,觉得不合。我们常见一物,经若干时而性质有点改变,还是此物。又一方面,也常见完全同一性质的两物(例如同一工厂所出同一号码的缝针),所以物的自己同性的话,不是与他的“性质常同”相一致。有两种印象相似而不能认为物的同一性;又有两种印象相异而不能认为不是物的同一性。例如有两个台球,我们觉得是完全相等的。若把他们打碎了,觉得与从前的球完全是两物了。这种在我们的实际知觉上,不过印象的等与不等罢了。所以不管印象的相似不相似,对于印象而想定为物的自己同一性,这纯是我们概念的要求,为要深入事物而考察,所以作此理解事实的假定。怎么样可以证明这个要求,凡知觉在体验的现象物里面,果有实际同一物存在么?我们试取一片白垩而把他们打碎了。他本来有一种性质,可以与他物区别的。现在分一片为数片,并没有性质上的区别,不过形与量的区别。然而一物已成为数物了,这对于我们所期待的同一性什么样?反过来,如有许多铅屑,本不是一物,若加热而溶成铅块,形与量又成为一物了。又如望远丛林,浑成一体,近看起来,是树的集合。这种树,一看似是独体,而实由根干枝叶等各物组成,也不过如丛林的集合体。更取木片而投在火中,更散为无数琐碎的灰,我们更从何处求物的同一性呢?

  这么看来,经验的“物”的概念,大部分是不过一时的,不能满足同一性的要求。这么样还有确定不动之物的概念么?实际上保有自己同一性的物果可认识么?于是为求确定之物的概念,不能不求标准于特殊科学的思维成哲学的思维。在经验界既求不到物的实在,那就不外乎求诸现象背后的一法。物理的探求既无所得,就不外乎用玄学探求的一法。这两法中的真理,就是对于现象物的实体。常识上对于物的诸性质,本不视为有同等的价值。我们求实体的思维,就从这种已知的事实入手。我们虽并没有明确的表示,而在习惯上,常于经验的物,作非本质性(偶然的特征)与本质性(本质的特征)的区别。前者虽变化消灭而物的同一性如故,后者一有变化消灭而物的同一性也跟着改变。我们对于物的区别,常常于不知不识间依内属的范畴,由多数性中选择要素,以结合统一而为物的概念。这不但行于常识之物的观念,就是科学与哲学的实体概念,也基本于选择。实体概念,由于本质性的迭次选择而达到,我们现在不能不一问选择的根据与权利。

  我们第一要考察的就是在物的经验上同一性,所必不可缺的性质。我们第一遇着的是位置,例如方转的台球,在那里动与怎么样动,是同一重要的问题。这个印象上的空间关系,是知觉全体所不可缺,很明白了。然而并不是一切物都有这种位置的联带,例如植物的产地,动物的居所,虽于生活上很有关系,而不必计入本质性。

  现在要讲到颜色了。设使我们把白球染成红色,是否同一物呢?我们一定不假思索而答应“是的”。这么看来,物的颜色,虽有催起快感与不快感的效力,而于物的本质性上,亦非必要。于是可认为本质性的,惟有材料与形式了。设使我们把台球磨成骰子形,就不能认为球了。又如把同式的象牙球来换他,也不能认为同一球了。这似乎形式与材料,同一重要。然使我们有一个用蜡团成或粉搓成的球,再团再搓,成为鸡卵形或骰子形,或其他种种的形,还是认为一块蜡或粉。这是形式又随便,而所余止有材料了。

  但我们又转过来,例如河流的形式,大体不变,虽水量有增减,水色有清浊,而我们还认为同一物。又如有一手杖,用了多日,曾换过新柄,后来又换过金箍,后来又换过干子,几乎原来手杖的材料,渐次的全数换过了。然而还是这个手杖,这是与我们身体在生理学上所考察的一样。

  然而以形的不变为构成同一性的公式,也不见可靠。凡有机物,时有形与量变化很多的。例如檞实与檞树,同一植物,若从他的发展过程之全部变化而断为同形,恐只有科学的考察而不是素朴的观照。又如有机物的同一性,虽于全体上割去一小部分,并无损碍,如断指、断臂等是。若断了头,似乎同一性消失了,然而蛙却无碍。这是生理上实测过的。这样看来,同一性存否的界限在那里?我们得为概念的规定如下:凡一物虽有几部分失去,而全体的连络统一,仍不受障害,仍得持续他的生命的,可认为与前同一的生物。这就是不专在形式,也不专在质料,而在生命的持续性。就是有机物只要生命连续,他的形与质虽有变换,不失为同一性。

  我们还可以推广一点,即普通语言上不很愿意叫他作物的,例如人格的同一性,虽个人的意见、感情、信仰在生存间有多大变化,除了病的变化以外,总认为同一性。最后如国民与国家的统一,国民的内容,虽人数如何加减,时代如何推移,而国民的同一性如故;国家有历史的统一,虽经大变化,而国家的同一性如故。

  这么看来,物的同一性,由于本质性概念的规定,而区别本质性与非本质性的选择原理,随立场与视点而不同。在特殊科学上,物理学、化学为一类,生物学、心理学为一类,历史学为一类。有三个要点,为选择本质性的标准,就是质料、形式、进化。这三点就是构成实体概念时所不可缺的标准,就是于变化的经验中求出不变化的实体的方法。这里面有时间的要素,就是不变化的对于变化的关系。在特殊科学上分为二道:一是导入普遍对于特殊之原有的关系;一是导入原因对于结果之构成的关系。

  依第一思想倾向,凡是普遍而不变的,可以为真的实在。例如化学上的元素,自安纳撒哥拉斯,已有此明瞭观念。或如海巴脱所讲绝对的性质,乃至多数个体中所发见物质之类的概念,与柏拉图所提出的观念(Idee)相等。柏氏说美的物含有美的观念;物体的温或冷,是温或冷的观念来去的结果。这是以各个物象,均为现象的实在,不过因隶属于普遍的而分得一点性质。是以普遍统特别的普遍主义。

  虽然,此等普遍的实体,如元素,如观念,不过变性之物的概念。这种变性之物的概念,与实在之物的性质,不能一致,所不待言。而且构成概念之抽象的过程,不能不屡作较高的比较与分解,以达于最后惟一之普遍的。所以化学元素,递次增加,而最后乃归宿于单一根本原素的假定。然类概念固不能不单一,而对于物的内属范畴的本意,所说结合复杂而为统一的,不能不渐次离远了。笛卡儿之延长的实体与意识的实体之概念,与海巴脱所主张有单一性质的实在,从根本上讲起来,已经是变性之物的概念了。这种不是物质与精神对待的普通观念,最后就归于“自然”。凡自然科学上普及的思想,都以为物质是带有普通的能力、元素、法则,以为真的实在,而一物个物,都不过一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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