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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序


  西洋文明,发源于希腊、罗马。希腊之哲学及美术,迄今不朽,而法学则不得不让诸罗马。何哉?希腊法家若德拉康、梭伦等,类皆偏重刑法,而民法则未遑多及。惟罗马法家略于刑法,而详于民法。故欧洲各国民法,无不以罗马法为根据,蔚然成一法系焉。文化进步,则民事随之以日趋于复杂;而刑事转以减杀,渐近于措而不用之治。民法之不朽,远愈于刑法者,岂无故哉!我国古代有礼、法之别。法者,今之所谓刑法也;而今之所谓民法,则颇具于礼。礼之起也,本不下庶人,为贵族所专有。

  其后,贵族之礼,积渐崩溃,而所遗者,不过揖让进退之小节。故当战国以后,贵族、平民之阶级既除,而民法遂无由以建设,不能与罗马颉颃矣。近顷欧化输入,国人始知民法之重要,乃始有参考西洋各国民法之举,而探源于罗马法。北京大学教授黄黼馨君,民法专家也,著述宏多。《罗马法》实其再版之一,学者得是书而研求之,借以求民法之原理,而应用于我国,其影响必非浅鲜也。

  中华民国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蔡元培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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