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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之对待的发展


  吾人所处之世界,对待的世界也。磁电之流,有阳极则必有阴极,植物之生,上发枝叶,则下茁根荄:非对待的发展乎?初民数学之知识,自一至五而已,及其进步,自五而积之,以至于无穷大,抑亦自一而折之,以至于无穷小:非对待的发展乎?古人所观察之物象,上有日月星辰,下有动植水土而已,及其进步,则大之若日局之组织,恒星之光质,小之若微生物之活动,原子电子之配置,皆能推测而记录之:非对待的发展乎?

  教育之发展也亦然。在家族主义时代所教训者,夫妇亲子兄弟间之关系孝弟亲睦而已。及其进而为家族的国家主义,则益以君臣朋友二伦,所扩张者犹是人与人之关系。而管仲之制,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幼而习焉不见异物而迁。李斯之制,焚诗书百家语,欲习法令者,以吏为师。是个人职业教育之自由犹被限制也。进而为立宪的国家,一方面认个人有思想言论集会之自由,是为个性的发展;一方面有纳税当兵之义务,对于国家而非对于君主,是为群性的发展。于是有所谓国民教育者。两方面发展之现象,亦以渐分明。虽然,群性以国家为界,个性以国民为界:适于甲国者,不必适于乙国。于是持军国民主义者,以军人为国民教育之标准;持贵族主义者,以绅士为标准;持教会主义者,以教义为标准;持实利主义者,以资本家为标准:个人所有者,为“民”权而非“人”权;教育家所行者,为“民权的”教育而非“人格的”教育。自人类智德进步,其群性渐溢乎国家以外,则有所谓世界主义若人道主义;其个性渐超乎国民以上而有所谓人权若人格。科学研究也,工农集会也,慈善事业之进行也,既皆为国际之组织,推之于一切事业将无乎不然;而个人思想之自由,则虽临之以君父,监之以帝天,囿之以各种社会之习惯,亦将无所畏葸而一切有以自申。盖群性与个性之发展,相反而适以相成,是今日完全之人格,亦即新教育之标准也。持个人的无政府主义者,不顾群性;持极端的社会主义者,不顾个性。是为偏畸之说,言教育者其慎之。

  吾友黄郛君著《欧战之教训及中国之将来》,对于吾国教育之计划有曰:“立国于二十世纪,非养成国民具体两种相反对之性质不可:曰个人性与共同性……今次欧战教训,无论其国民对于国家如何忠实,若仅能待命而动,无独立独行之能力者,终不足以担负国家之大事。年前法国教育家钮渥曾著一论,谓‘从前世人尝有一疑问,谓教育之目的,究系为个人乎?抑为社会与国家乎?如为个人也,宜助长个性之发达,是与共同组织有碍也;如为社会与国家也,宜奖励共同性之养成,是阻止个性之发达也。吾今敢确切答复曰,此后国家之生存,必须全体国民同时具备此两面之资格而后可。故此后教育家之任务,在发见一种方法,能使国民内包的个性发达,同时使外延的社会与国家之共同性发达而已矣’。盖唯此二性具备者,方得谓此后国家所需要之完全国民也。”黄君之言,足以证教育对待的发展之义矣。余惜其仅为国民教育言,一间未达,故广其义,以着于篇,备今之言新教育者参考焉。

  (191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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