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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 第七节 国际及人类


  大地之上,独立之国,凡数十。彼我之间,聘问往来,亦自有当尽之本务。此虽外交当局者之任,而为国民者,亦不可不通知其大体也。

  以道德言之,一国犹一人也,惟大小不同耳。国有主权,犹人之有心性。其有法律,犹人之有意志也。其维安宁,求福利,保有财产名誉,亦犹人权之不可侵焉。

  国家既有不可侵之权利,则各国互相爱重,而莫或相侵,此为国际之本务。或其一国之权利,为他国所侵,则得而抗拒之,亦犹私人之有正当防卫之权焉。惟其施行之术,与私人不同。私人之自卫,特在法律不及保护之时,苟非迫不及待,则不可不待正于国权。国家则不然,各国并峙,未尝有最高之公权以控制之,虽有万国公法,而亦无强迫执行之力。故一国之权利,苟被侵害,则自卫之外,别无他策,而所以实行自卫之道者,战而已矣。

  战之理,虽起于正当自卫之权,而其权不受控制,国家得自由发敛之,故常为野心者之所滥用。大凌小,强侮弱,虽以今日盛唱国际道德之时,犹不能免。惟列国各尽其防卫之术,处攻势者,未必有十全之胜算,则苟非必不得已之时,亦皆惮于先发。于是国际龃龉之端,间亦恃万国公法之成文以公断之,而得免于战祸焉。

  然使两国之争端,不能取平于樽俎之间,则不得不以战役决之。开战以后,苟有可以求胜者,皆将无所忌而为之,必屈敌人而后已。惟敌人既屈,则目的已达,而战役亦于是毕焉。

  开战之时,于敌国兵士,或杀伤之,或俘囚之,以杀其战斗力,本为战国应有之权利,惟其妇孺及平民之不携兵器者,既不与战役,即不得加以戮辱。敌国之城郭堡垒,固不免于破坏,而其他工程之无关战役者,亦不得妄有毁损。或占而有之,以为他日赔偿之保证,则可也。其在海战,可以捕敌国船舰,而其权惟属国家,若纵兵掳掠,则与盗贼奚择焉?

  在昔人文未开之时,战胜者往往焚敌国都市,掠其金帛子女,是谓借战胜之余威,以逞私欲,其戾于国际之道德甚矣。近世公法渐明,则战胜者之权利,亦已渐有范围,而不致复如昔日之横暴,则亦道德进步之一征也。

  国家者,积人而成,使人人实践道德,而无或悖焉,则国家亦必无非理悖德之举可知也。方今国际道德,虽较进于往昔,而野蛮之遗风,时或不免,是亦由人类道德之未尽善,而不可不更求进步者也。

  人类之聚处,虽区别为各家族,各社会,各国家,而离其各种区别之界限而言之,则彼此同为人类,故无论家族有亲疏、社会有差等,国家有与国、敌国之不同,而既已同为人类,则又自有其互相待遇之本务可知也。

  人类相待之本务如何?曰:无有害于人类全体之幸福,助其进步,使人我同享其利而已。夫笃于家族者,或不免漠然于社会,然而社会之本务,初不与家族之本务相妨。忠于社会者,或不免不经意于国家,然而国家之本务,乃适与社会之本务相成。然则爱国之士,屏斥世界主义者,其未知人类相待之本务,固未尝与国家之本务相冲突也。

  譬如两国开战,以互相杀伤为务者也。然而有红十字会者,不问其伤者为何国之人,悉噢咻而抚循之,初未尝与国家主义有背也。夫两国开战之时,人类相待之本务,尚不以是而间断,则平日盖可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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