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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抗辩书


  (一九三三年七月七日)

  为提出抗辩事,顷奉读高等法院检察官六月二十二日上诉答辩书,对于予等六月十五日上诉书所陈各种重大事实与理由,一概抹然,置之不理,并未根据法理法文及民主政制之原则,逐点驳答,只仍旧重复前此起诉书及判决书中若干说法,并以“核阅上诉理由书意旨,牵引他国之政制,图卸罪责,其理由自不成立”及“上诉意旨强为曲解,殊难认为有理由”等简单空洞而武断之词句了之。此绝不成其为答辩也,予等尚不欲遽以“不以法不以理只以权力”之说,轻蔑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故提出再抗辩书如左文。

  检察官答辩书之主要点有二,一曰:“核阅上诉理由书,谓英美法诸国对于共产党行动未认为危害国家,何以中国独异云云,殊不知一国有一国之政制,未可强为比拟。”按中国固有政制,君主专制行之数千年,辛亥革命,改建民主共和,其为取法法美政制,应无辩争之余地,并世各国政制,固非一端,辛亥改革,自系择善而从,予等主张,亦复如是,上诉书征引英美法诸国政象,并非盲效某一国家,乃以明民主政制之通则,倘并此而亦目为“强为比拟”充其义必至认为“民主政制不适用于野蛮民族”。袁世凯以至古德诺筹安会诸人正以“中国有特别国情”、“人民程度不够”之说,毁坏民主共和,为此说者正为危害民国之罪魁,甚望今人勿复拾此牙秽矣,即不以择用别国善良政制之见地而言,孟子古之圣贤也,曾谓“民为贵,社稷为重,君为轻”,黄黎洲中国之名儒也,亦曾讥君主政制“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凡天下之无地而得安宁者,为有君也”。此岂可谓为出于旁行典籍或强为比拟别国政制也耶。一曰:“即以打倒三民主义,颠覆国民党、国民政府为目的,即为危害中华民国。”按行使国家统治权之政府或人物、与所统治之国家、三者界义各别,正不必旁征欧美学说。上举孟子梨洲之言,即已显示三者之非一物,倘强认三者为一物,谓国民党国民政府即国家试问在未有三民主义之国民党以前在未有国民政府以前,中国乃一未有国家组织之部落社会乎,或谓前此已有国家,国民党颠覆满清政府及北洋政府,亦为叛国乎,此固皆常识所不许也,故即现行之约法及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亦不敢悍然有国民党国民政府即国家以及颠覆国民党国民政府即为叛国或危害中华民国之规定,今高等法院检察官竟公然作此警人之解释,在近代国法学界、在中国司法界,皆属空前之壮举,奈陷国民党国民政府如梨洲之所讥何。

  上举二点,关系于中国民主政制之进退存亡者,至巨且急,不得不向贵院再贡一言,贵院如认为“牵引”认为“曲解”,亦应依据法理政制,详示以曲解之所以及不应牵引之正当理由,斯折狱之道也。

  陈独秀

  〔一九三三年〕七月七日

  附信封:上海法界亚尔培路三三一号国立中央研究院通信处确交蔡孑民院长台启,仲缄,七月廿二。邮戳为上海,廿二年七月廿三日十二时。

  (注:此件为手抄件)

  转自《陈独秀著作选编》第五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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