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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委员会议上的发言


  (一九二七年六月)

  这个问题甚复杂,牵涉甚大,全部的问题,现在在革命的理论上,财政上,社会问题上,方方都要求解决土地问题,土地问题已成了重要的舆论了。但是到了实际问题便发生困难,如军人的土地问题,中小地主问题,策略问题等等,都有困难,各方面都不能满意。我的意思,方法与原则是可以相符的,可以使到各方都满意的。我个人对土地问题的意见如下:原则不是马上实行的,如何实现原则呢?实行原则,应由中央与各省详细规定,因实行的方法不能用现在这种会议得到结果,即有结果,亦不过是武断的,故必定要有一种原则规定出来——

  我个人对土地问题的意见:

  (一)国民革命过程中必须解决土地问题,即是没收小地主及革命军人以外之出租的土地,分给农民。

  (二)公布佃农保护法。

  (三)无土地之革命兵士,退伍时,必须给以土地。

  (四)解决土地之先决问题必须给农民以武装及政权。以上是原则。

  (五)政治委员会,必须命令农政部,迅速执行国民党第三次全体中执会议关于农民运动议决案,尤其是督促农村自治之实现。

  (六)中央农政部,即须根据上列原则,订定土地改良法案。

  (七)各省省党部,会同省农协,依据中央农政部土地改良法案,按照当地实际情形,议定解决土地问题之实施条例,呈请中央党部批准,交政府土地主管机关执行之。

  以上为进行方法。

  署名:陈独秀

  《中国农民》第二卷第一期

  192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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