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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问题


  (一九二三年七月一日)

  (一)

  在经济落后的殖民地半殖民地,不但农民占全人口之大半数,其国民经济之真正基础,还是农业;在这些地方之各种革命都不可忽视了农民的力量。有些自耕农居多数而且是小农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如中国),农民所受地主的压迫,不像地主强大的国家(如旧俄罗斯、印度)或资本主义发达的国家(如欧美各国)那样利害,不容易发生社会革命的运动;然所受外货侵入生活困难及贪官劣绅军阀灾荒之痛苦,往往也能激起他们的群众运动;这种农民的大群众,在目前已是国民革命之一种伟大的潜势力,所以在中国目前需要的而且是可能的国民运动(即排斥外力打到军阀官僚)中,不可漠视农民问题。

  (二)

  中国人口约六千余万户,而农民有四千万户以上,是农民占全人口百分之七十以上(俄国农民占全人口百分之八十,日本占百分之七十以上),即此人数上看起来,我们应感其重要。此农民大群众,其经济生活程度虽非相差甚远,而经济地位则有几多复杂之区别,兹将地主与农民略分为十等如下表:

  有地过万亩之大地主,在全中国每省不过十人左右,此等大地主少数是前清贵族,大多数是旧官僚或新军阀,他们对于佃农有很大的威权;股份公司居极少数,因为旧法耕地之利润远不及工商业,故城市的资本家多不肯投资经营农业。

  有地过千亩之中等地主,全国至少在二三万以上,他们半居乡村,半居城市,有的是在城市兼营小工商业者,有的是官僚后裔之无职者,专恃收取地租维持生活。其居乡村者,或为绅董把持乡村之政权,或为高利营业盘剥贫农。

  有地过百亩之小地主,其数至少十倍于中等地主,他们大多数居住乡村,其职业或在乡镇经营小商业,或在乡村为绅董。

  最大多数之农民,非自耕农即佃农,据民国七年农商部统计如下:

  依此统计,自耕农民之数多过佃农一倍,其中相差最甚者,为江苏、安徽、湖北等省。江西、福建、浙江等省,则相差极微。

  自耕农民中有兼为地主者,是一家族人少而地多,除自耕外尚有余地租给别人耕种,一方面是自耕的农民,一方面又是收租的地主,此种农民为数不多。自耕农民中有兼为雇主者,是一家族自耕自地而劳动力不足,雇用别人帮忙,此种农民为数甚多。此两种农民,不独占有地土权,无向地主缴纳地租之义务,而且得用资本主义的方式,掠夺他人之剩余劳动,其生产物不仅供给一家生活及农作上的需要,并且,至少在丰年时可以获得盈余,变成初步积累的资本,是以此种农民应属之中产阶级。

  纯粹自耕自地之农民,为数亦不少,其所种之地则甚少。其自耕兼佃农,则因一家族人多而地少,除自地自耕外,又不得不向地主租地耕种,此种农民为数不多。此二种农民,虽非半益农,得全收其劳动所得之利益,而无掠夺他人劳动力之机会,虽丰年亦难有多量之盈余以为积累;只以完全占有土地所有权,生产工具及生产物所有权,应属之小有产阶级。

  佃农兼雇主,是向地主,租地耕种而劳动力不足、雇用别人帮忙者;纯粹佃农,乃由一家族任工作不雇用他人者。此二种农民人数略相等,其中又分二等:(一)纯粹无地权者,地主随时可向佃农收回其租出之耕地,(二)半有地权者,佃农曾出等于当时地价半值之金额向地主租得耕地,其后能以同等金额或较少之金额辗转租给别人耕种,原地主只能向现时耕地之佃农收取地租,除出资购回此半佃权外,不能自由收回耕地另给别人耕种。佃农们租地时,须向地主缴纳押租金(或名羁庄,退租时可以收回)每亩约一元左右;耕种时须自备生产工具(牛、农具、食粮等);所得生产物须缴纳一部分与地主,缴纳之方法,或预约一定之额租(或名铁租),无论收成丰歉不得短少,或每年按收成丰歉临时议租;缴纳之数量,至少须在收获物三分之一以上。佃农住屋多随地租得,退租时须退还地主。地主对于佃农甚尊严,大地主尤甚,有“东佃如父子”之谚。此等农民既不能掠夺他人,又为地主所掠夺,不能全收其劳动所得之利益,丰年尚可勉强供给一家生活及农作上的需要,荒歉时则衣食且不足,又加以地主追缴租课,不胜其困苦,因此每年秋收时,各地佃农罢租讼案往往占各种讼案平均百分之三十以上。但此种半益农,虽不占有地权或只占有半地权,然仍占有生产工具及收得并管理其劳动所得之一部分生产物,故应属之半无产阶级。

  雇工是各种农民出一定工资雇用他们做工者,此种雇工分成人及童工两类,和长工及短工两种办法;长工以年计,每年工资由二十元至四十元不等,短工以下种或收获时短期间计算,工资略高;童工专事牧牛及零碎轻工作,每年工资不过数元;唯各种雇工的伙食均由雇主供给,且间有供给衣服者,长工多给以住所,短工则不然。此种雇工,倘不失业,其生活费反较佃农稳固;唯其不但无地权,而且没有生产工具及收得并管理其劳动所得生产物之权,纯粹是被雇者,各种农民中,只有他们是无产阶级。

  以上七种农民中,后三种(佃农兼雇主、佃农、雇工)都是无地的农民,在全国农民总数中约占百分之四十,人数当在九千万以上;因为自耕农民虽多过佃农一倍,而加上雇工,无地者人数纵不能与有地者相等,当亦不至相差甚远。

  各种农民所占地均甚少,此时不但无集中的倾向,而且有分小的倾向,据农商部之统计,农民耕地多寡别,民国六年七年比较如下表:

  (三)

  中国农民之痛苦计如下诸端:

  (一)一般农民之痛苦

  a.外货输入之结果,一般物价增高率远过于农产物价格增高率,因此自耕农民多卖却其耕地降为佃农,佃农则降为雇工,或改业往城市为苦力,沿海者则移住海外,多数则流为兵匪,此为中国目前兵祸匪祸之一大原因。

  b.政治不良之结果,军阀战争及水旱灾荒,也都是使农民困苦失业流为兵匪之一大原因。

  合上列两个原因,农民失业者之日渐增多,可以农商部各项统计证明之:

  1.耕地减少亩数

  2.被灾亩数

  以直隶、山东、江苏三省最甚。

  3.荒地增加亩数

  其中增加最巨者,第一是黑龙江省,由民国三年一万六千六百余万亩,民国七年增至六万八千七百余万亩,多属私有地;第二是广西省,由民三四百余万亩,民七增至一千四百余万亩,多属私有地;第三是奉天省,由八百九十余万亩,增至一千七百余万亩,多属官有地;第四是湖北省,由四十八万余亩,增至三百八十余万亩,多属私有地;第五是山西省,由二百廿余万增至四百五十余万亩,多属私有地。

  4.农户减少数

  据此表,民国三年至民国七年,四年之间,全国农民减少了一千五百万户以上,其中失业之农民必有可惊之数!其中减少最巨者为湖南、陕西二省,此为战乱之影响;其次则为浙江、山西、江苏等省,苏、浙为都市工业发达之结果,独山西省工业既未发达,又无战乱灾荒之影响,农户何以减小,岂是模范省缘故?

  c.农民文化过低,又无组织之结果,地主绅董们,把持乡村政权,鱼肉贫农,两者时生冲突。

  (二)自耕农之痛苦

  官吏舞弊额外需索及预征钱粮使地税无形增加,荒歉时自耕农无力缴纳地税,极感痛苦,往往有聚众“抗粮”、“哄堂”之举,农民暴动几全属此数。

  (三)佃农及雇工之痛苦

  a.兵匪扰乱及水旱灾荒使农民大为移动,所移住地外来农民之增加超过需要时,同业间发生竞争,遂使地主、雇主们对于佃农、雇工所要求之条件日益苛刻。

  b.因城市物价及生活费日益增高,地主们对于佃农之需索随之日益加紧。

  c.以上述种种压迫之结果,农民因衣食不足及农作上的需要,尤其是春夏间青黄不接时,不得不出于借贷,于是高利盘剥者或地主,乃乘机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百的利息,吸取贫农之血汗,此项痛苦以无地之佃农为最普遍而且特甚。

  (四)

  欲解除此等痛苦,且引导其加入国民运动,应依各地情状采用下列方法:

  (一)教育及宣传 教育以农暇时授以文字(应注意注音字母的传布)及世界大势。宣传以“排斥外力”、“打倒军阀”、“限田”、“限租”、“推翻贪官劣绅”口号(最好是携带影灯的巡回讲演)。

  (二)组织及实际运动 组织有四种:

  a.农会 小农中国之农民,他们各阶级间无显明的分化,此时全乡村各种农民(自耕农、佃农、雇工)可就其共同利害之点,联合为一个组织。各地旧有农会虽有法律的地位,而组织之分子多非农民,今应鼓吹真正农民改造之,以反对横征暴敛之官吏,压迫佃农之大地主及鱼肉贫农包办选举之劣绅为对象;以“组织消费协社”、“组织农民借贷机关”、“组织谷价公议机关”等为实际运动。

  b.乡自治公所 此亦系旧有的地方政治组织,南方各省尤正在进行,在此组织中应以组织乡团抵御兵匪,改良水利,要求“县长民选”为主要运动。

  c.佃农协会 以向政府要求“限田”(限制私有地权在若干亩以内,即以此等大地主、中地主等限外之地权分给耕种该地之佃农)、“限租”(每年应纳地主之租额,由各农村佃农协会按收成丰歉自定之)为佃农特有之运动。

  d.雇农协会 以协议工资及介绍工作为主要任务。

  署名:陈独秀

  《前锋》第一期

   19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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