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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无政府主义1


  (一九二一年八月一日)

  陈独秀答区声白的信

  声白先生:

  在《群报》上看见你的来信,对于我的意见加以纠正,我很感谢。先生所见也有些和我不同的地方,兹条复如下:

  (1)照先生的意见“在一个团体之内,有两派的意见,赞成的就可以执行,反对的就可退出,赞成的既不能强迫反对的一定做去,反对的也不能阻碍赞成的执行,这不是自由吗?”我现在要设一个例请问先生依无政府主义应如何办法:有一条大街,住户一百,内有数户的住屋,因公共利益的关系必须拆毁,而此数户的住民因为他们自己交通或职业或特别嗜好之关系,决计不愿迁移;这时候若不拆屋,那主张拆屋的多数人之自由在哪里?这时若竟拆屋,那不愿迁移的少数人之自由在哪里?无政府主义既不主张多数压服少数,更不主张少数压服多数,请问上列的这件事如何办法呢?

  先生说“赞成的就可以执行,反对的就可退出”,我现在假定反对的不取消极的退出手段,而取积极的固执主张;两派的意见绝对不同而两派都不肯退出,请问先生,无论何种事业在这种状态之下,依无政府主义如何处置呢?若因为两派有重大的意见,并且由于两派的同意,退出一派,这种不幸的事,就是资本主义之下的生产或他种团体也是有的,并不须到了无政府时代才有这种妙法;但是我们要晓得这不是产业界的好现象,偶一为之,已经不妙,若是事无大小都要人人同意,那不肯同意的少数人,不肯牺牲自己的意见服从多数,除了退出无他办法,照这样常常纷乱起来,大规模的生产团体里,一日之内不知有多少事务,一日之内便不知有多少人退出,多少人加入,在事务和技术的经验上熟练上秩序上看起来,非闹到由停顿而破产不止,我所以说无政府主义完全不适用于经济方面。

  再进一步讨论,我们的社会乃由许多生产团体结合而成,一团体内各人有各人的意见,人人同意已不易得;一社会内各团有各团的意见,人人同意更是绝对没有的事:一团内意见不同的份子还可以说自由退出,我不知道一社会内意见不同的份子或一团体,有何方法可以自由退出?

  我们要明白,我们无论如何反对我们所生存的社会制度,在我们未曾用我们的力量把现存的制度推翻以前,我们仍旧必然为现存的我们所反对的社会制度所支配,除非自杀或是单独一人逃到深山穷谷没人迹的地方,绝对没有方法可以自由逃出;所以就是对于资本制度深恶痛绝的无政府党或社会党,在社会革命未成功以前,仍然是资本制度支配他们的生活,没有方法可以退出。因此我们应该觉悟,我们唯一的使命只有改革社会制度,否则什么个人的道德、新村运动,都必然是无效果的;因此我们应该觉悟,非个人逃出社会以外,决没有绝对的自由,决不能实现无政府主义。

  先生反对个人的无政府主义,又反对无抵抗的无政府主义,我以为无政府主义已经由先生打得粉碎了。因为我不相信有人人同意及可以自由退出的社会;我更不能相信有不用强力及“绝对不赞成多数压服少数或少数压服多数的”抵抗的无政府主义。

  (2)我所说“要绝对自由就不能联合,要联合就不能绝对自由”的道理,上面已经说过,因为联合无论大小,都要有一部分人牺牲自己的意见,才能够维持得比较的长久一点;若常常固执个人或小团体的绝对自由,自由退出,自由加入,东挪西变,仍是一堆散沙,这种散沙的现象,至少也不适宜于大规模的生产事业。先生举出两个自由组织的例,一个是救火,一个是五四运动,实在是妙想天开了。

  先生要晓得救火是一桩偶然突发的事,他的目的极其简单;五四运动是一时的群众运动;若是拿这两个方法用在社会组织和生产事业,来证明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联合,无政府主义真是破产了。人间社会是何等复杂,其间感情利害目的是何等纷歧,至于生产事业上时间的适应及分业的错综更是何等麻烦,拿一时突发的状况和群众运动的方法去处置,我以为是常识所不许。因为社会组织和生产事业,都必须有持续联合的方法,决不是一时乌合的勾当。

  再进一步讨论,即以救火说,七手八脚的各人自由行动是否比有组织的救火会更为有效?五四运动发生之前,各校各班的学生是否有组织,组织时是否人人同意?五四运动发生以后跟着有许多必然要做的事,是否都是用毫无组织的群众运动做出来的?五四运动后的学生联合是否人人同意,是否有多数同意用法律的形式惩罚少数不同意的事?由此可见先生所引的自由联合的例,纯然是用在偶然突发的事件和政治问题之群众运动,尚且不尽是自由联合;何况是重组织尚秩序关系复杂的经济方面、生产事业上,自由和联合更是不相容的了。

  先生说:“至于不顾社会的福利,只要个人有绝对的自由,这是个人的无政府主义者所主张,共产的无政府主义者所不敢赞同的。”这几句话我十分赞成,我希望先生认清了这个观念,切勿贪图超越这个观念以上的空想。但先生要注意,先生主张对于不顾社会福利的个人!或扩充至少数人甚至扩充至多数人!在先生仅仅是不承认他个人的自由,在他是个人受了多数人的压服了;先生若说因为他不顾社会的福利,他便说,自古受人压服的人都是被人说不顾社会福利呵!自古压服人的人都是说为了社会福利呵!先生既不赞成这种个人的无政府主义,但不知在先生眼中,不顾社会福利的少数人与不顾社会福利的个人有何分别?依先生所谓共产的无政府主义,对于这不顾社会福利的个人或少数人,一概予以自由,还是加以裁制呢?

  (3)先生说:“无政府党所不干涉的人,是善人不是恶人。”这句话我也十分赞成;不但无政府的社会,自古以来,无论如何专制暴君时代,也未曾订过一条法律要干涉善人;我们所以不赞成绝对的废除法律,也正为要干涉恶人;先生既不反对干涉恶人,可见也不是主张绝对废除人干涉人的法律,彼此意见相同,便不须讨论了。我们对于法律的观念,是由社会上有选举权的人多数意思,决定几条必要的法律,好维持社会上公共的安宁秩序。先生的法律观念,是临时的一种公众意见,这就叫做“自然法”。按自然法多由群众心理造成的,这种法却是万分危险。过于铜板铁铸的法律不适应社会的需要,这种法律当然要修改,但不能拿这个做绝对废除法律的理由;至于先生所谓随时变更的公意,却实在不敢领教了。第一,我们实在没有这种预知的天才能够适合随时变更的公意而不违背;第二,随时变更的公意完全是群众心理造成的,这种公意有时固然能为善,有时也能作恶;五四运动我们固然可以说是善的,但义和拳和荷兰市民迫害斯宾挪萨,巴黎市民杀死柔勒以及欧洲中古虐杀异教徒,像这类群众心理所造成的公愤,未见得常加于社会上的恶人。若照先生主张用这种盲目的群众心理所造成之随时变更的公意来代替法律,实在要造成一个可恐怖的社会,先生还说是康庄大道,还说是除了盲目的人断不至撞得头破额裂,我们实在不敢附和。

  署名:陈独秀
  《新青年》第九卷第四号
  192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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