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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汪原放三十九


  原放兄:

  今日乃刚兄来此面谈,敬悉一切。

  孟翁及行翁往来信稿亦看过。书店改组后,孟翁只任董事,推鉴初任经理,我甚以此见为然。如照此办法,兄可一面帮助店中进行改组后的出版新计划(此事十分必要),一面帮助行翁做点事,兄以为然否?

  店事,兄之借款主张,全是幻想,切勿再作此打算。股份公司亦不可能,不独招股不易,而且以书店历史关系,诸多窒碍难行也。唯一的办法,只有二三好友,集资合办。此制度中外都有。合资之人,当以行翁及黄(钟)先生为最相宜,章、胡(适之)如能合作,胡亦应加入;惟此事务必慎重,不可冒昧邀胡加入,是为至要!

  新资五、六百万元即足用(能多更好,恐不易得)。章、黄二人如肯出任董事(合之旧资代表孟翁共计三人),五、六百万元谅非绝对不可能,虽然不很容易。据我观察,此事非孟邹到沪,便无从谈起。我看章、黄二人都有此意见,所以催速孟翁出来为要。他虽然答应出来,兄还应继续函催,且应告以兄及乃刚兄及惜余(协如)拟作何事(我以为乃刚兄或惜余到芜湖科学),使其安心把大部分时间用在店中。孟翁未出来以前,兄应拟一详细的改组后整顿出版及发行计划。此事至要,非此,即章、黄亦未必乐于出资,特别是黄,他不无将本就利之观念也。即章非此亦无法向人挪款,因夏太太与亚东并无交情也。惟此计划必须守秘密,宜力嘱章、黄勿轻示人。

  婚事,兄宜暂取冷静态度,盖缓则将来或可有成,急则立见决裂,甚至影响店事,兄必须慎之!此事行翁必大呕气(因塌了家长的面子),你托人询问一次,他为难一次,以后不可再向他提及此事了。行翁伯侄都愿意,本人不愿意,事无可疑,何必追问。此事泽民糊涂于前,行翁糊涂于后,事已至此,目前只有放松,以待将来。事已弄糟,越追问越糟,即将来终于不成,亦没有什么大不了,倘此女子果有嫌贫爱富之意,失之亦不足惜也。前几天有一世交托我做媒,此女是安徽师范毕业,将来兄如有意,我可令她家中寄照片来看。

  此祝

  健康!

  明宜手启

  〔一九三五年〕二月十八日

  另一函又与行翁一看。

  再启者:

  我的稿子不知行翁寻得否?

  我以为行翁事务繁忙,应有一得力的私人秘书管理往来函件(并且应有专室办公,并誊写一人,均与律师事务所无关)及他的著作(此方面整理起来,必不在少处),系此时的手工业新法。毫无秩序的乱丢乱塞,将来失去的还不只我的文稿,将来店事如得人,兄任此颇相宜,可达此意于行翁。

  又白

  〔一九三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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