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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刘延陵(自由恋爱)


  延陵先生:

  尊意分“自由恋爱”与“极端自由恋爱”为二,且赞成其一而反对其一,愚诚不解;恐看时误会者,不只愚一人也。盖既已赞成恋爱,又复赞成自由恋爱,尚有何种限制之可言,而不谓为极端主义乎?

  “自由恋爱”,与无论何种婚姻制度皆不能并立;即足下所谓论理的婚姻,又何独不然?盖恋爱是一事,结婚又是一事;自由恋爱是一事,自由结婚又是一事;不可并为一谈也。结婚者未必恋爱,恋爱者未必结婚,就吾人闻见所及,此事岂抽象之玄想?

  堕胎溺儿诸事,诚即足下所谓“婚后之不德”;其主因乃在避贫与苦耳,字之以极端自由恋爱,殊不伦也。西方堕胎溺儿,多避贫畏苦;东方溺儿,且因轻女;于恋爱何涉焉?数获手教,恕不一一作复。

  独秀

  19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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