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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系制与遗产制


  对于李超女士底事件(见《新潮》二卷二号),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制度上两大缺点:一是男系制,一是遗产制。

  远古乱婚或同姓为婚时代,曾经过女系制(或是母长制)及父母同长制,这是各国社会学者所同认的了。在他们渔猎为生家族初成立底时候,社会上固不尽是男子掌权,家族以内更多半是母长制,这也是自然之理。后来农业发达,人口加增,土地所有权底观念一天深似一天,战争也就多起来了,那战胜的部落把掳来战败的男子为奴,女子为妻。(古代的掳妻Capture-wife,自然不能和本族的自由妻平等,仿佛和后世的妾相似;后来妾底制度,也是从掳妻变化出来的,所以汉文妾字从立从女,就是罪人底意思。)在社会学上,这就叫做“掳妻”或“掠夺婚姻”。又有一种和平的方法,乃是用农产物或家畜交换,这就叫做“买卖婚姻”。因为这两种婚姻制度,女子在家族、在社会底地位,自然发生和以前不同底两种现象:一是女子不能和男子平等,一是女子变为个人的私有物。自从女子变为个人的私有物,所以女子底身体便不能归自己所有,在家归父所有,出嫁归夫所有,夫死归夫家或子所有。既是个人的所有物,便和别的动产、不动产一般,所以他的物主任意把他毁坏、赠送、买卖,都不发生什么道德的、法律的问题。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这是东方礼教国女教底“三从”大义,也就是男系制完全胜利底正式宣告,也就是女子终身为男子所有底详细说明,铁板注脚,不如此便不算孝女、良妻贤母。只可惜中国人底三从主义,女子归男子所有主义,还不及匈奴发达。匈奴父死,父底妻和别的财产都归儿子所有。这种从子大义,这种把女子也归在遗产以内一同承袭底制度,比中国人更做得淋漓尽致。

  从前在女系制底下的子女,只知有母,不知有父,那遗产自然是男女平分或是专归女子。到了女子专归那一个男子(女子底夫)私有以后,接着许多教主、圣人都说出一篇男尊女卑底大道理,女子底地位自然渐渐低将下去,自然由女系制变为男系制,由母长制及父母同长制变为完全父长制。同时父子关系也分明了,遗产也自然变为男子专有了。后来宗法观念和家长观念发达起来,长子、嫡子底地位又比次子、庶子加高,便发生了长子或嫡子承袭爵位底习惯。由这个习惯,一切没有爵位底平民,也模仿他们造成了长子一人承袭遗产底习惯。东洋各民族男系的血族观念,格外发达,女子底地位也格外低,所以宁可以承继旁系的男子,嫡系的女子反没有承袭遗产底权利。

  现在已经不是宗法社会,什么男系制、女系制,都是过去的历史问题,不是现在的社会问题,除了几个贱丈夫,自然没有人明目张胆的拿男系制来做道德、法律底标准。至于遗产制度,也应该随着社会底趋势有个应时的改革才好。有一班思想彻底的人,总觉得劳力所得以外,不会有许多正当的财产;就说凡是财产都算是劳力所得,都算是正当,那绝对不劳力的子孙,也没有安坐而得遗产底道理;就勉强说不劳力的子孙所得遗产,是他劳力的先人自由遗赠底权利,也断乎没有嫡系的女子不能承袭遗产,旁系的男子反来可以独霸底道理。这是什么道理,什么法律,我想了三日三夜,也想不出头绪来。

  李女士底承继的哥哥,固然是残忍没有“人”的心;但是我以为不能全怪他,我对于社会制度要发两个疑问:

  (一)倘若废止遗产制度,除应留嫡系子女成年内教养费以外,所有遗产都归公有,那么李女士是否至于受经济的压迫而死?

  (二)倘若不用男系制做法律习惯底标准,李女士当然可以承袭遗产,那么是否至于受经济的压迫而死?

  李女士之死,我们可以说:不是个人问题,是社会问题,是社会底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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