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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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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要更为详尽地讲下去,我主人却吩咐我住嘴。它说:懂得“耶胡”本性的“慧骃”都会相信,如果这万恶的畜生的膂力、刁诈也像它们凶残的性情那样发展到了极点,它是可能做出我所说的每一件事的。我的谈话使它对整个“耶胡”类的憎恨有所增加,所以它觉得自己心绪纷乱,这是它过去从来没有过的。它认为它的耳朵如果听惯了这些可恶的词句,听下去就会逐步逆来顺受,不像过去那样讨厌“耶胡”了。它确乎憎恨这个国家里的“耶胡”,但是它觉得它们虽然可恶,比起一只残暴的“格纳耶”(一种猛禽)或者一块割伤了它的蹄子的锐利石头来,也不见得更为可恨。但是一只自以为有理性的畜生竟然能做出这样罪大恶极的事,它就有些害怕理性会堕落得比残暴还坏。因此它认为我们并没有什么理性,只不过具有可以助长我们天生罪恶的特性而已。动荡的河水映出来的丑陋影像,不但比原物大,而且更加丑陋。 它又说,在这次谈话中,关于战争的事它已经听得很多了。但有一点它现在还不十分明白。我曾经告诉过它,我们的水手中有些人是由于“法律”使它们倾家荡产才离开了自己的国家。我也曾解释过法律这个词的意义。但是它不明白为什么保护人民的法律竟会使人家破人亡。因此它想知道得更详细一些,所谓法律究竟是什么意思,按照我国现在的情况,执行法律的究竟是些什么人。它认为,既然我们自命为理性动物,那么对于一个理性动物来说,自然和理性就足以指示我们,什么事我们应该做,什么事我们不应该做。 我告诉我的主人法律是一门科学,对于这门科学我也没有什么研究。有几次我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曾经聘请过律师,但是他们并没有给我什么帮助。尽管如此,我还是要尽量把我所知道的告诉它。 我说,我们那里有这样一帮人,他们从青年时代起就学习一门学问,怎样搬弄文字设法证明白的是黑的,而黑的是白的,你给他多少钱,他就给你出多少力。在这帮人眼中,除他们以外,别人都是奴隶。比方说,我的邻居看中了我的母牛,他就可以聘请一位律师来替他证明我的母牛应该由他牵走,而我也得聘请另一位律师来为我辩护。任何人都不准替自己辩护,这是违犯所有的法律规定的。 就这案件来说,我虽然是母牛的合法主人,但我却有两大不利之处。第一,我的律师几乎从在摇篮里的时候起就专门为虚妄辩护,现在要他为正义辩护,那他是很外行的,勉强承担这一任务,就不免对我抱有敌意。第二是:我的律师必须谨慎从事,不然他就要受到法官的斥责,同行的厌弃,他们认为他这样做会减少律师的生意。所以我要保全我的母牛只有两种办法。第一种办法就是加倍出钱去买通对方的律师,由他出卖他的当事人,讽示公理在他的当事人一边。第二种办法是让我的律师尽量把我有理说成无理,好像那头母牛理应属于对方。这种办法如果做的高明,就一定会得到法官的眷顾。主人阁下,你必须知道这些法官的职责是判断一切财产纠纷和审判罪犯,他们都是从最精明老练的律师中选拔出来的,他们年纪大了,好逸恶劳,而且一生中都在跟真理、公道作对,所以他们必然要袒护欺诈、伪证、暴虐的行为。我知道有好几位法官宁愿拒绝接受公理一方的大宗贿赂,也不肯作违犯天性和本分的事,因为他们怕伤害自己的同行。 这些律师有这样一条准则:凡是有前例可援的事,再发生这样的事就算是合法,因此他们特别注意把以前所有违犯公理、背叛人类理性的判决记录下来。他们管这些判决叫作“判例”,时时引以为据来替不法行为辩护;而法官们也总是根据判例来处理案件。 在辩护时,他们有意避而不谈案件的本质问题,只管高声叫喊,态度粗暴,啰里啰唆地说一些毫不相干的话。就以上面提到的那个案件为例:他们根本不问对方究竟有无理由和权利占有我的母牛,却一味地问那头母牛是红色的还是黑色的;角是长的还是短的;牧场是圆的还是方的;在家里挤奶还是在户外挤奶;它容易患什么病症等问题。然后他们就翻查“判例”,一再把这案件搁置,等过了十年、二十年甚至三十年以后才作结论。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这帮人有自己的行话,外人是不可能了解的。他们的法律就是用这种行话写的,他们特别注意法律的增订工作。他们就用这种方法混淆是非。因此,要决定一块祖孙相传已经六代的土地是属于我的呢,还是属于一个住在三百英里以外的异乡人,就得花上三十年。 他们审讯叛国罪犯的方法却要简单得多,这是值得称道的。法官首先要探一探有权有势的人的意见,然后他就能轻而易举地决定把罪犯绞死还是赦免,在审讯过程中还可以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我说到这里,我的主人插嘴说:照你说来,像律师这样有才能的人,你们却不鼓励他们去教导别人,传授知识,确乎是一件可惜的事。我回答说:撇开他们的本行业务不谈,从各方面看来他们都是我们中间最愚蠢无知的人。跟他们谈一谈就可以知道他们最卑鄙。大家公认他们是知识学问的敌人,无论跟他谈论哪一门学问,他们都会违犯人类的理性,也会像他们在本行业务中那样颠倒是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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