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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两性的战争

  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在上一章中我们已经看到,要理解人类的性活动,我们必须抛开人类扭曲的观点。我们确实是这样一种特殊的生物,父母在性交过后仍然厮守在一起,共同哺育后代。但是任何人都无法声称男性与女性在共同养育子女方面所做的努力可以相提并论:事实上在绝大多数婚姻和社会中,男女两性耗费的精力是不相等的。但是多数为人父者都多少惠及了自己的孩子,即使仅仅是食物或保护抑或居所。我们之所以将这些好处认作父亲的天职,因为它们已被写入了法律:离异后父亲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而且即使是一个未婚母亲,也可以诉请法院判令一个男子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只要基因测试证实该男子是孩子的生父。

  但这些观点仍然是仅仅从人类的角度来看待性活动。在性活动方面,人类在动物世界中属于异常现象,在哺乳动物中尤其如此。如果猩猩、长颈鹿和多数其他哺乳动物能够言语,它们必定会声称人类那些有关抚养后代的法律是多么地荒唐!多数雄性哺乳动物在令雌性受孕后即把雌性以及它们未来的孩子抛在脑后,不管不顾;它们又忙忙碌碌去寻找下一个雌性,令它受孕。从总体上讲,不仅仅是雄性哺乳动物,而是所有雄性动物,它们为子女所做的(如果有的话)要比雌性少得多。

  当然这一沙文主义模式也存在不少例外。有些鸟类,如瓣雕鹤和斑鹬,是由雄性肩负起孵化、养育雏鸟的重担,而雌性则再接再厉寻找下一个异性令自己受孕,然后由该异性来养育它的下一批孩子。有些鱼类(如海马和刺鱼)和有些两栖动物(如产婆蟾)的雄性将孕卵安置在巢穴或者自己的口腔、囊袋或者背上呵护。大千世界,雌性育儿的常态同时又并存着无数个例外,我们如何来解释这一奇怪现象呢?

  答案来源于这样的认识,正如自然选择决定了人对疟疾的抗性和牙齿的数目,它同样决定了导致某种行为的基因。一种由基因传递的行为模式虽然有助于某种动物,但对于其他动物物种则未必一定有益。尤其在两性交配完毕创造了一个受精卵后,就面临着对于此后行为的“抉择”。是双方都抛下孕卵,由它自力更生求生存,而父母则再次交配呢,还是各自和新伙伴发展性关系并创造下一个受精卵?一方面,为照顾后代,暂停性生活可能会提高第一个孕卵的存活机会。如此,这一抉择又导向进一步的抉择:究竟是由父母共同养育后代,还是单单由其中一方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孕卵在没有父母呵护的情况下存活的机会为十分之一,并且如果照顾它的时间可以被用来制造出成干校孕卵来,明智的选择显然是安静地走开,致力于创造更多的受精卵,让第一个孕卵自立。

  我将这些方案称作“抉择”。这一词语听来似乎意味着动物也像人类这样有主意,可以有意识地对各种方案权衡比较,从中选择对自身利益最有利的一种方案。当然,事实并非如此。许多我称之为抉择的东西实际上已经被深深编进了动物的解剖结构和生理特征中去了。例如,雌袋鼠作出“抉择”,拥有一个可以装下幼崽的育儿袋,而雄袋鼠则没有这一装备。多数或所有这些抉择,就解剖结构而言,对于两性中任何一方面都是可能的,但是进化已经赋予各种动物照顾或者不照顾子女的本能,而且这种本能的行为抉择在同一物种的两性之间也是不同的。例如,在鸟类父母中,雌雄信天翁、雄性(非雌性)鸵鸟、多数种类的雌性(非雄性)蜂鸟天生会给雏鸟提供食物;而营家鸟则不论雌雄都不哺育雏鸟,尽管所有这些鸟类物种的雌雄两性各自在躯体和解剖结构上都有能力负起哺育之职。

  作为父母有几行为基础的解剖结构、生理特征和本能,是自然选择代代相传的烙印。总之,它们组成了生物学家称之为繁衍策略的一部分。换言之,发生于某一鸟类父(母)的基因突变或者基因重组,可以加强或者削弱它育儿的本能;而且对于同一物种雌雄两性的影响也可能截然不同。这些本能会令传递父母基因的雏鸟存活率发生重大变化。如果雏鸟能得到双亲呵护,无疑会令它的生存机会大大提高。但我们仍应看到,如果父(母)亲抛弃子女,它们将会取得其他传递基因的机会。因此父(母)亲喂养雏鸟的遗传天性既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血缘后代的数目,这一点取决于我们将要述及的生态和生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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