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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 包括土地和居民) 除了是军队的源泉以外,本身还是战争中起作用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当然只是指属于战区或者对战区有显著影响的那一部分。

  虽然同时使用全部军队是可能的,但是所有的要塞、河流、山脉和居民等等,简单地说就是整个国家,要同时发挥作用是不可能的,除非这个国家小到战争一开始就能席卷全国。其次,同盟国的合作也不以交战国的意志为转移,它们往往较晚才参战,或者为了恢复失去的均势才来加强,这是国际关系的性质决定的。不能立即使用的这部分力量,有时在全部抵抗力中所占的比重,比人们初看时想象的要大得多。因此,甚至在第一次决战中使用了巨大的力量,均势因而遭到了严重破坏,均势还是可以重新恢复的。

  关于这些问题,以后还要详细讨论。在这里我们只想指出,同时使用一切力量是违背战争的性质的。当然这一点不能成为不在第一次决战中加强力量的理由,因为一次失利的决战总是谁也不会甘愿承受的损失,而且,即使第一次决战不是唯一的一次决战,它的规模越大,对尔后决战的影响也越大。然而,以后还有可能决战,所以人们害怕过多使用力量,在第一次决战时就不会象只有一次决战那样集中力量和使用力量。敌对双方的任务一方由于存在弱点而没有使用全部力量,对对方来说,就成为可以缓和的真正的客观理由。通过这种相互作用,向极端发展的趋向又缓和到按一定尺度使用力量的程度。

  九 战争的结局决不是绝对的最后,甚至整个战争的总的结局,也并不永远是绝对的,战败国往往把失败只看成是在将来的政治关系中还可以得到补救的暂时的不幸。很明显,这种情况必然会大大缓和紧张程度和力量使用的激烈程度。

  十 现实中的概然性代替了概念中的极端和绝对这样一来,整个战争行为就摆脱了力量的使用总是向极端发展的严格法则。既然不再担心对方追求极端,自己也不再追求极端,那么自然就不必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而可以通过判断来确定使用力量的限度,当然只能根据现实世界的现象所提供的材料和概然性的规律来确定。既然敌对双方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具体的国家和政府,既然战争不再是抽象的东西,而是特殊的行动过程,人们就自然可以根据实际现象所提供的材料,来推断那些应该知道而尚未知道的将要发生的事情了。

  敌对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对方的特点、组织和设施、状况以及各种关系,按概然性的规律推断出对方的行动,从而确定自己的行动。

  十一 现在政治目的又显露出来了我们在前面( 第二节) 搁下的一个问题,即战争的政治目的,现在需要重新加以研究了。在这以前,趋向极端的法则,使敌人无力抵抗和打垮敌人这个意图,一直掩盖着政治目的。现在,当趋向极端的法则的作用一旦减弱,这个意图一旦同目标分离①,战争的政治目的就必然又显露出来。既然这里考虑的是如何根据具体人和具体条件进行概然性的计算,作为战争最初动机的政治目的也就必然在计算中成为很重要的因素。要求敌人所作的牺牲越小,可能遭到敌人的反抗就越小。敌人的反抗就越小,需要使用的力量就越小。其次,政治目的越小,对它的重视程度就越小,就越容易放弃它,因此,需要使用的力量也就越小。

  这样,作为战争最初动机的政治目的,既成为衡量战争行为应达到何种目标的尺度,又成为衡量应使用多少力量的尺度。但是政治目的不能单独地成为这种尺度,它必须同双方国家联系起来才能成为这种尺度,因为我们研究的是实际事物,不是纯粹的概念。同一政治目的在不同的民族中,甚至在同一民族的不同时期,可以产生完全不同的作用。

  所以,只有当我们认为政治目的能对它应动员的群众发生作用时,我们才可以把它作为一种尺度,这就是为什么要考虑群众情况的缘故。同一政治目的起作用的结果可能是完全不同的,这要看群众对战争是赞成还是反对,这一点是不难理解的。在两个民族和国家之间可能存在很紧张的局面,积累很强烈的敌对情绪,以致战争的政治动机本身虽然很小,却能产生远远超过它本来应起的作用,引起一种真正的爆炸。

  上面说的这一点不仅是对政治目的在双方国家中能够动员多少力量说的,而且也是对政治目的应该为战争行为规定何种目标说的。有时政治目的本身就可以作为战争行为的目标,例如占领某一地区。有时政治目的本身不适于作为战争行为的目标,这时就需要另外选定一个目标作为政治目的的对等物,并在媾和时代替政治目的。但是即使在这种场合,也始终要首先考虑有关国家的特点。有时,当政治目的需要通过对等物来达到时,这个对等物要比政治目的大得多。群众的态度越冷淡,国内的气氛和两国的关系越不紧张,政治目的作为尺度的作用就越显著,它甚至起决定性作用,在某些场合,几乎只根据政治目的决定问题。

  如果战争行为的目标是政治目的的对等物,那么战争行为一般说就趋向缓和,而且政治目的作为尺度的作用越显著,情况就越是如此。这就说明,为什么从歼灭战一直到单纯的武装监视之间,存在着重要性和强烈程度不同的各种战争,这里面并没有什么矛盾。但是,这里又产生了另一个问题,需要我们加以说明和解答。

  十二 以上论述还没有说明军事行动中为什么会有间歇不管敌对双方的政治要求多么低,不管使用的手段多么少,也不管政治要求为战争行为规定的目标多么小,军事行动会有片刻的停顿吗?这是一个深入事情本质的问题。

  完成每一行动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我们把这段时间叫做行动的持续时间。这段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当事者行动的快慢。

  这里我们不想谈行动的快慢问题。每个人都是按自己的方式办事的,办事缓慢的人并不是有意要多用些时间,而是由于性格的关系需要较多的时间,如果快了,他就会把事情办的差些。因此多用的这一段时间是内部原因决定的,本来就是行动持续时间的一部分。

  如果我们认为战争中每一行动都有它的持续时间,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承认,持续时间以外所用的任何时间,即军事行动中的问歇,似乎都是不可想象的,至少初看起来是如此。在这里当然不能忘记,我们谈的不是敌对双方的这一方或那一方的进展问题,而是整个军事行动的进展问题。

  十三 只有一个原因能使军事行动停顿,而且看来它永远只能存在于一方既然双方已经准备好作战,就必然有一个敌对因素在促使他们这样行动。只要双方没有放下武器,也就是说只要还没有嬉和,敌对因素就仍然存在,只有当敌对双方的每一方都企图等待较有利的时机时,这个敌对因素的作用才会中止。但是初看起来,似乎只能一方有等待有利时机的企图,另一方的企图应该恰恰相反。如果等待对一方有利,那么对另一方有利的必然是行动。

  双方力量完全相等也不能产生间歇,因为,这时抱有积极目的的一方( 进攻者)必然会继续前进。

  但是,如果我们设想的均势是一方有积极的目的,即较强的动机,但掌握的力量却较小,也就是双方力量与动机的乘积是相等的,那么还必须指出:如果预料这种均势不会发生变化,双方就必然会媾和; 如果预料会有变化,这种变化只能对一方有利,这必然会促使另一方行动。由此可见,均势这个概念并不能说明产生间歇的原因,归根到底,问题仍然是等待较有利的时机。假定两个国家中有一个国家抱有积极目的,比如想夺取另一个国家的某一地区作为和谈时的资本,那么,它占领这个地区就达到了政治目的,行动就没有继续的必要而可以停止下来了,另一个国家如果接受这种结果,就一定会同意媾和,反之,就必然会行动。如果它认为在四个星期以后才能准备得更好,那么它就有充分的理由推迟行动的时间。

  但从逻辑上讲,这时战胜者似乎应该立即行动,使战败者没有时间进行准备。当然,这里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双方对情况都十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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