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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中书议律敕


  刑部尚书奏:卿等众议,有司三考,若过不及,则律皆一百,徒三年。众议曰:“未当”,闻改同贡举非人,律罪止八十。朕知卿等于律详明矣。

  尚书复云:市村小民行使伪钞,元律杖一百,倍追。今卿等欲以太重,将轻之。朕恐因小惠有大患,他日钞无用矣。以朕深思熟虑,律合如前,不许别议。其倒印钞而无律,欲收入漏印律,当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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