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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贞


  表贞妇之里而旌其门,自后世始也。然则古人未之重与?曰:在《易》《恒》之《大过》曰:“恒其德,贞,妇人吉。”古之人以为从一而终者,出乎义之宜,无足异也。曰:女子未嫁而夫死,终身不嫁焉,可谓异矣。顾经传亦莫之详,何与?曰:先王制礼,用以防民之所不足,期合乎人事之宜而已。未昏而夫死,既葬而除服,服除而嫁,人事之常也。其或终身不嫁,盖礼之过焉者也,此经传之所未详也。

  呜呼!自昏姻之礼废,而夫妇之道苦,民至有自献其身者矣。《蒙》之《蛊》曰:“见金夫,不有躬。”贞也者,后世之所难,虽过于礼焉,苟合乎从一之义,是则君子之所深取耳。曰:古者女未庙见而死,不迁于祖,不祔于皇姑,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而况其未昏者乎?谓之从可乎?曰:夫妇之道,守之以恒,而始之以感。夫男女异室,无异火泽之相暌,自将之以行媒之言,信之以父母之命,委之以禽,纳之以纯帛,则犹山泽之通气。其感与之理已深,故曰男女暌而其志通也。因其所感,不以死生异其志,乃所谓恒其德也。《春秋·僖公九年》书“伯姬卒”。《文公十有二年》书“子叔姬卒”。公羊、谷梁二子《传》曰:“许嫁矣,字而笄之;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礼,女子未许嫁而笄,燕则鬈首。许嫁,笄而字,则为之缨。盖至嫁而后主人亲脱之。凡此者,明系属于人,所以养贞一也,则从之之义也。

  曰:趋丧而哭,礼与?曰:记有之: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斩衰而吊焉。郑康成、范宁皆主其说,其谁曰不可也?

  曰:然则死可以合葬与?曰:《周官》媒氏掌万民之判,禁迁葬与嫁殇者。未昏而合葬,是嫁殇也。曰:生不得结其衤离,死不得同其葬,是人事之最可悯者矣。旌表焉,不可以已也。曰:此有司之事也。彼女子之贞,惟知一其志以恒夫妇之道而已。又岂乐有闻于乡里而为之者乎?

  山阳高于,其兄之子昂聘大河卫蒋氏之女,未娶而夭。女趋丧而哭甚哀,自誓不嫁,每岁寒食,必往祭昂之墓。年五十余矣,而有司莫知也,世儒拘牵之见,谓女尚未嫁,不当辄诣夫家抚棺而哭。而乡里悯其守者,谓死即可以合葬于昂之墓,皆非也。高子习于礼,而克明贞女之志,故不请于有司,乞予文述其事,予遂原贞女之志行合乎经义者告之,而载之世史者不复详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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