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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馆申请三道札子


  臣修定国史,止依司马迁以下编年体式,至于书事随便,今略具条目进呈。其余文义曲折,难预为定例者,须候着撰之际,徐更随宜,候书成日,为逐篇述传,系于末卷,以见论次之意。盖若预为定例,恐于文义须至拘牵,就例或有所妨。其书事随便,今略具条目如左:

  一,群臣拜罢,见于百官表。

  一,刑法、食货、五行、天文、灾祥之类,各见于逐志。〈已上更不于本纪载述之类。〉

  一,名位虽崇,而事迹无可纪者,更不必传。或善恶有可见者,则附见之。

  一,善恶可劝戒,是非后世当考者,书之。其细故常行,更不备书。右取进止。臣修定五朝国史,有合申请事,具下项:

  一,自宋兴以来,名臣良士或曾有名位,或素在丘园,其有嘉言善行、历官行事、军国勋劳,或有贡献封章,或有着撰文字,或本家有碑志、行状、纪述之文,或他人为作传记之类,今来所修国史,须合收采载述。恐虑旧书访寻之初,有所未尽,至今岁月已远,耳目所及者少,或至漏略。欲乞京畿,委开封知府及畿县知县,在外委逐路监司、州县长吏,博加求访。有子孙者,延致询问,谕以朝廷之意。欲使名臣良士言行功实,传之不朽,为人子孙者,亦宜知父祖善状,合要显扬,使得见于国史,以称为人后嗣之义。各令以其所有事迹或文字,尽因郡府,纳于史局,以备论次。或文字稍多,其家无力缮写,即官为委官,以官用佣写字人书写校正。其曾任两府、两制、台谏之家,须逐家一一询访,无令漏略。各限自指挥到日,一月内取到文字,发送史局,其逐路监司、州府、逐县长吏,各具无漏略文状连申。

  一,申中书,向来编集累朝文字,本局不见,得从初名目,及枢密院有编集机要文字,并两处有录得累朝御札手诏副本文字,欲乞令检送本局,以备讨论。取进止。

  臣修定五朝国史,据旧书,及更加采摭,以备纪录外,窃虑五圣临御之日,德音行事,外廷有所未闻,及自来更有纪述,发明文字,藏在宫禁者,欲乞特赐颁示,以凭论次。所贵祖宗功德,传布方册,得以周尽。右取进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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