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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怡等复职制


  敕:

  前江州司马员外同正员骆怡等:

  一眚而去其人,则改行自新之徒,蔑由进矣。况吏议不一,负累多门,原陟不必终于廉夫,而周处卒为名士,此亦曰曩时之明验也。尔等受谴既久,省宥斯频,各励日新,以期天秩。并复资品,宜乎慎终。

  可依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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