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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皇权的极峰(2)


  更应该注意的是印刷术发明了,得书比较容易,书籍的流通比较普遍。国立学校学生入学资格必须父祖曾做几品以上官的规定取消了,而且,还有许多私人创立的书院,知识和受教育机会比较不为少数家族所囤积、独占,平民参加考试的机会大大增加了。读书成为做官的手段,“遗金满籝,不如教子一经”。念书,考进士,做官,发财:“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为帝王作仆役服务:“天子重英豪,文章交尔曹。”政府的提倡,社会的鼓励,做官做绅士得从科举出身,竭一生的聪明才智去适应科举,“天下英雄入我彀中”,皇权由之巩固。官爵恩泽,都是皇帝所赐,士大夫以忠顺服从〔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换取皇家的恩宠。皇家是士大夫的衣食饭碗,非用全力支持不可。士大夫是皇家的管家干事,俸禄优厚,有福同享。前期的共存之局到此就变成共治之局了。君臣间的距离恰像店老板和伙计,主佣间的恩意是密切照顾到的。

  士大夫从共存到共治,由股东降作伙计,已经江河日下了。到明代,又猛然一跌,跌作卖身的奴隶,士大夫成为皇家的奴役了。

  明初的士大夫,既不是像汉、魏世族那样有威势,又没有魏晋隋唐以来世族的庄园基础,中举做官得懂君主的窍,揣摩迎合,以君主的意志为意志,是非为是非,喜怒为喜怒,从办公事上分一点残羹冷炙,建立自己的基业。一有不是,便丧身破家,挨鞭子、棍子是日常享受,充军做苦工是从宽发落,不但礼貌谈不上,连生命都时刻在死亡的威胁中。偶尔也有被宠用的特务头子,虽然威风,可是在朱元璋的心目中,甚至口头上,只把这些人当恶狗,养着咬人。皇帝越威风,士大夫越下贱,反过来也可以说是士大夫越被制抑,皇帝就越尊贵,君臣的关系一变而为主奴。奴化教育所造成的新士大夫,体贴入微的逢迎阿谀,把皇权抬上了有史以来的极峰。〔《时与文》三卷四期吴晗《论绅权》。〕

  巩固皇权的诸多约束的被摧毁,是皇权极权化的另一面。

  隋唐以来的三省制度,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封驳,尚书省执行,把政权分作三部分。在形式上、在理论上防止臣下擅权,分而治之,各机构互相钳制,同时也防止做皇帝的滥用权力,危害根本,是消极的巩固皇权的一种政治制度。实际执行政务的六部,在尚书都省之下,地位很低。凡百政务推行,名义上由政府首长负其责任,事情做错或做坏了,一起推到宰相身上,免官降黜甚至赐死。皇帝对国事不但不是直接领导,并且是不负法律责任的。例如有天灾人祸等重大事发,开明一点的皇帝最多也不过是素服、减膳、避殿,下诏求直言,或进一步自我检讨一下,下诏罪己,闹一通也就算了。因为皇帝不能做错事,要认错,要受罚,也只能对上天负责。三省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了使皇帝不负行政责任,用臣下做赎罪羔羊的办法。到元朝合三省做一省,洪武十三年杀胡惟庸以后,又废去中书省,提高六部的地位,使其直接向皇帝负责,根本取消了千多年来的相权。皇帝除了是国家元首之外,又是事实上的政府首长,直接领导并推进庶务,皇权和相权合一,加上军队的指挥权、立法权、司法权和任意加税或减税权,以及超法律的任意处分权,人类所能运用所能想到的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一人之手,不对任何个人或团体负责。这种局面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

  单独就门下省的封驳权而说,是约束皇权滥用的一种成文法制。其实,封驳权不限于门下省,中书省的中书舍人也有这个权。中书舍人掌起草诏令,中书省长官在得皇帝所同意的事项或命令以后,交词头(原则或具体措施)给中书舍人起草诏敕,舍人如不同意,可以缴还词头,拒绝起草。皇帝如坚持原来主意,也可以再度命令执行,但是舍人仍可以再次、三次拒绝,除非职务被罢免,或是把这任务交给另外一个舍人。门下省有给事中专掌封驳,封是原封退回,驳是驳正诏敕的违失,凡制敕宣行,重大事件要复奏然后施行,小事签署颁下。有违碍的可以涂实奏还,叫作涂归,又叫作批敕。这制度规定皇帝所颁布诏令,得经过两次同意,第一次是起草的中书舍人,第二次是签名副署的给事中,最后才行下到尚书省施行,所谓“不经凤阁(中书)鸾台(门下),何谓为敕?”〔《新唐书》卷一百十七《刘祎之传》。〕

  如两省官都能尽职,便可以防止皇帝的过举以及政治上的失态行为,对于巩固皇权是有极大作用的。当然,历代帝王很多不遵守这约束,往往不经给事中门下,以手令直接交尚书施行,这种情形,史书上叫作墨敕斜封,虽然被执行了,但在理论上是非法的。元朝废门下省,给事中并入中书省,到明初废中书省后,中书舍人成为抄录文件的书记,给事中无所隶属,兼领谏职,和稽察六部百司之事。两道约束被清除,皇帝的意志和命令就是法律,直接颁下,任何人都得遵守,不能批评,更不容许反对,造成了朕即国家的局面。皇权跳出官僚机构的牵制,超乎一切之上,这也是前所未有的。

  其次,在明以前,守法在理论上是皇帝的美德,无论是成文法典或是习俗相沿的传统。为了维持一个集团的共同利益,以至皇家的优越地位,守法是做皇帝的最好最有利的统治方法。皇帝地位虽高,权力虽大,也不应以喜怒爱憎的个人感情来毁法、坏法,即使有特殊情形,也必须先经法的制裁,然后用皇帝的特赦权或特权来补救。著名的例子如汉文帝的幸臣邓通,在殿廷不守礼节,丞相申屠嘉大发脾气,说是朝廷礼节给破坏了,下朝回府,发檄传邓通审问,拒传就处死,邓通急了,向皇帝求赦,皇帝只好叫他去。到府后去冠光脚跪伏谢罪,丞相厉声说:“小臣戏殿上,大不敬!”叫长史把他拖出去杀了,邓通在下面磕头讨饶,额角都碰出血来了,文帝才派特使向丞相说情,说这人是自己的弄臣,请特别赦免。邓通回去见皇帝,哭着撒娇说丞相几乎杀了自己,见不到面了。申屠嘉是列侯,是元老重臣,代表重臣集团执行法纪,重臣集团和皇家利害一致,汉文帝便不敢也不能不守这个法。〔《汉书》卷四十二《申屠嘉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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