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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 ▼一、胡蓝党案 以朱元璋为首的淮西农民武装集团,在起事时是坚决反对当时占统治地位的蒙汉地主阶级的,但在取得胜利以后,便都转化为拥有大量土地、佃户的大地主,成为皇帝、国公、列侯,高官显爵,治理六千万臣民的封建统治阶级了。 洪武四年统计,韩国公李善长、魏国公徐达、郑国公常茂(常遇春的儿子)、曹国公李文忠、宋国公冯胜、卫国公邓愈六个国公和延安侯、吉安侯等二十八个侯,都拥有大量庄田,佃户凡三万八千一百九十四户。[1] 〔[1]《明太祖实录》卷六十八。〕 皇帝是淮人,丞相李善长、徐达和功臣汤和、耿君用、炳文父子、郭兴、郭英、周德兴、郑遇春、陆仲亨、曹震、张翼、陈桓、孙恪、谢成、李新、何福、张龙、张赫、胡泉、陈德、王志、唐胜宗、费聚、顾时、唐铎、马世熊,幕僚李梦庚、单安仁、郁新、郭景祥等都是凤阳人,其中汤和、周德兴还是元璋同村子的人。绝大部分公、侯和朝廷重要官员都是淮人。远在朱元璋初据集庆时,诗人贝琼的诗就说:“两河兵合尽红巾,岂有桃源可避秦?马上短衣多楚客,城中高髻半淮人。”[2] 〔[2]《清江诗集》卷五《秋思》。〕 淮水流域在春秋时是楚的地方,从这几句诗可以看出当时儒生、文人对“楚客”“淮人”显赫一时的看法。到了朱元璋建国称帝以后,淮人在政治上、军事上、经济上越发占压倒的优势。非淮人被排挤、压抑,他们不甘心,也想尽一切办法取得朱元璋的信任,就这样,封建统治阶级内部展开了非淮人和淮西集团争权夺利的斗争,矛盾越来越尖锐,朱元璋就利用这种矛盾,重用淮人而又运用非淮人来监视淮人,加强和巩固自己的权力。 功臣以血战立功封公侯,拥有部曲、义子和大量奴仆,他们又和各地卫所军官有过统率关系,在和平环境里,这种虽然数量不大的武装力量和袍泽关系,却有可能成为倾覆皇家统治的因素。 管理全国政事的机构中书省这个制度,是从元朝继承下来的。中书省丞相综理政务,职权很重。相权重了,皇帝的权力就相对地削弱了。朱元璋是个权力欲极强的人,凡事都要自己做主。但是有长期历史传统的丞相制度,却对皇帝的至高权力起了牵制作用。 贵族地主对人民的非法剥削、对皇朝赋役的隐蔽侵占,淮西集团对非淮人的排挤、打击,军事贵族可能发生叛变的威胁,相权和君权的矛盾,这些内部矛盾的因素随着国家机器的加强而日益发展,冲突日益严重,最后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朱元璋倚靠中小地主的支持,运用检校和直接掌握的军队,采取流血手段,巩固了自己的政权。洪武十三年杀丞相胡惟庸,二十六年杀功臣蓝玉,胡惟庸和蓝玉的关联人犯被杀的称为胡党、蓝党,人数在四万人左右。 贵族地主侵犯人民和皇朝利益,破坏法纪的情况,是由来已久的。龙凤十年朱元璋就曾当面向徐达、常遇春等人说过:“尔等从我起身,艰难成此功勋,匪朝夕所致。比闻尔等所蓄家僮,乃有恃势骄恣,逾越礼法,小人无忌,不早惩治之,或生衅隙,宁不为其所累。”[3]洪武三年:“时武臣恃功骄恣,得罪者渐众。”[4]四年:“时诸勋臣所赐公田庄佃,多倚势冒法,凌暴乡里,而诸勋臣亦不禁戢。”[5] 〔[3]《明通鉴前编》卷三。〕 〔[4]《明通鉴》卷三。〕 〔[5]《明太祖实录》卷七十。〕 六年五月朱元璋以功臣多倚功犯法,奴仆杀人,隐匿不报,封建统治集团的核心破坏了皇朝的法纪,侵犯了人民和皇朝的利益,情况日益严重,只好采取内部约束的办法,特别命令工部制造铁榜,铸了申诫公侯的条令: 凡公侯之家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场、铁冶; 凡功臣之家管庄人等,倚势在乡欺殴人民; 凡功臣之家屯田佃户、管庄干办、火者、奴仆及其他亲属人等,倚势凌民,夺侵田产财物者; 凡公侯之家除赐定仪仗户及佃田人户,已有名额报籍在宫,敢有私托门下影蔽差徭者; 凡公侯之家,倚恃权豪,欺压良善,虚钱实契,侵夺人田地房屋孶畜者; 凡功臣之家受诸人田土,及朦胧投献物业者。 逐项规定了处罚和处刑的法律。[6]其中公侯家人倚势凌人,夺侵田产财物,和私托门下,影蔽差徭都处斩罪。很清楚前者破坏了皇朝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纪,后者破坏了皇朝的徭役政策,都是非严厉制裁不可的。从朱元璋必须制定专门法律条例来约束淮西集团的公侯功臣和他们的管庄人等,说明了铁榜所列举的罪状已经是带有普遍性和严重性,也说明了朱元璋和这个集团的首脑人物,尽管在过去同生死,共患难,但并不是铁板一块,而是随着内部矛盾的产生、滋长、发展,逐步走到了对立面。具体事例如汤和的姑夫隐瞒常州的田土,为元璋所杀。[7]立铁榜以后,蓝玉专恣暴横,畜庄奴假子数千人,出入乘势渔猎。尝占东昌民田,百姓向御史告状,御史依法提审,蓝玉一顿乱棍把他打走。[8]又令家人私买云南盐一万余引,倚势兑支,侵夺民财,阻坏盐法。[9]郭英私养家奴百五十余人,又擅杀男女五人。周德兴营第宅逾制。[10]朱亮祖镇岭南,作为擅专,贪取尤甚。[11]可见封建皇朝的法律对这批淮西集团的贵族地主的约束力是并不大的。 〔[6]《明太祖实录》卷七十四。〕 〔[7]刘辰《国初事述》。〕 〔[8]《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二十五。〕 〔[9]刘辰《国初事迹》。〕 〔[10]《明史》卷一百三十《郭英传》,光绪《凤阳县志》。〕 〔[11]《明太祖文集》卷十六《朱亮祖圹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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