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阁网 > 吴晗 > 朱元璋传 | 上页 下页 |
|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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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以北一带以至河南、河北的农民,千百成群地逃向南方,元世祖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一次逃亡的农民十五万户。[69]二十三年以汉民就食江南者多,特派使臣尽徙北还。还专派官员在黄河、淮河、长江的关卡津渡检查,凡汉民没有通行公文的,一律不许通过。又立下法令,逃民必须押解还乡,并禁止聚众到千人,犯禁的罚杖一百。[70]顺帝元统元年(公元1332年)京畿大水,饥民四十多万人。第二年江浙大饥,饥民五十九万多户。[71]地主阶级的剥削越重,农民的日子过得越苦。地主兼并土地的速度越快,农民反抗的手段——逃亡也就越多。田地荒废的数目越大,粮食的产量就越少,闹灾荒的次数、面积,越多越大,阶级矛盾就越发尖锐,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爆发了一次接着一次的农民革命战争。 〔[69]《元史》卷一百七十三《崔彧传》。〕 〔[70]《元史》卷十四《世祖本纪》,卷一百零三《忙或台传》,《元典章》卷六《台纲》二《体察》。〕 〔[71]《元史》卷三十八《顺帝本纪》。〕 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元朝政府也曾经使用减轻赋税,赈济,设立常平仓,派遣劝农官等办法,但是免赋只免到地主和自耕农,佃户还是得照样向地主交租。[72]赈济呢,佃户也还是轮不到。甚至像至元四年(公元1344年)河南北大饥,第二年又大疫,十成人死了五成那样大灾荒,朝廷说要赈济灾民,出卖官爵得了若干钞和粮食,但后来听说还有几成收成,就不赈济了,把赈款吞没了事。[73]常平仓呢,有仓无米。[74]即使有米,也还是落入大官、地主们手里,分配不到农民。[75]至于劝农官的设立,除了多设几个剥削掠夺的官僚以外,没有别的意义。 〔[72]《元史》卷十八《成宗本纪》。〕 〔[73]余阙《青阳集》卷八书合鲁易之作颍川老翁歌后,《元史》卷四十一《顺帝本纪》。〕 〔[74]《元史》卷二百零五《卢世宋传》,《元文类》卷四十《经世大典序录》。〕 〔[75]《元史》卷九十六《食货志》。〕 除了蒙汉地主阶级的阶级压迫以外,还有蒙古、色目人对汉、南人的民族压迫。 蒙古色目贵族为了便于巩固军事统治,永远剥削和奴役以汉族为主体的贫苦人民,把社会划分为四个阶层:蒙古人最贵,色目人第二,汉人第三,南人最下。蒙古军事贵族在灭金之前,已经征服了中亚细亚花剌子模诸国,统称这些国家的投降人口为色目人,被利用来压迫较后被征服的汉人。汉人指的是金朝统治下的汉人和女真、高丽、契丹等民族;南人指的是最后被征服的宋朝统治下的以汉人为主体的各族人民。为了分化汉族的团结,蒙古统治阶级稍微给北方汉族地主一些政治上的小好处,和南人有明显的区别。四等人的权利与义务,是极不平等的,对汉南人平民的防制,最为严苛,并贱称汉人为“汉子”,南人为“蛮子”。同时,在蒙古各族中,穷苦牧民也和汉南人中的贫苦农民一样,被迫自备马匹武器去当兵,受到统治阶级穷凶极恶的剥削。 应该指出,民族间的压迫是形式上的,是对没有政治地位的平民百姓的压迫。实质上,蒙古、色目、汉人、南人的地主阶级的联合政权,对所有各族的贫苦人民,无例外地进行剥削、掠夺和奴役,归根到底,本质上仍然是阶级压迫。 蒙古统治者在灭金灭宋的战争中,除开攻城略地,大量屠杀以外,更掠夺人口,叫作驱口,地位和奴隶一样,所生子孙,永远世袭。[76]蒙古、色目、汉、南人官吏也多强占民户为奴隶。[77]上都(今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大都设有马市、牛市、羊市、人市,人畜同样买卖。江南贩卖人口之风更盛。主人怕驱口奴隶逃走,或饮以哑药,或用火烙足,驱使同畜牲一样。驱口和奴隶在法律上待遇同等,实际区别是在军前俘获称奴,掠卖人口称驱;奴不得自立门户,驱得自立门户,但不得自由迁徙。驱丁对朝廷每年纳丁税粟一石,对主人负耕田、供役、纳贡赋、代主人服兵役的义务,[78]如大将阿里海牙破湖南,没收降民三千八百户为家奴。[79]14世纪初年,江南官僚地主强占民户作奴隶动辄百千家,有多到万家的。[80]蒙古戍兵和平民生活穷困的,也被迫卖妻鬻子为奴婢。[81]元代官私奴隶在人口总数中占了很大的比例。[82]奴隶数量越多,佃户的数量就不能不相对地缩小了,这不只阻碍了生产的发展,也损害了各族中小地主阶级的利益,造成了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 〔[76]陶宗仪《辍耕录》卷十七《奴牌》。〕 〔[77]《二十二史札记》卷三十《元初诸将多掠人为私户》。〕 〔[78]《元史》卷一百六十二《李忽兰古传》,卷十《世祖本纪》,卷十九《成宗本纪》,《元典章》卷三十四《军役》。〕 〔[79]《元史》卷一百六十三《张雄飞传》。〕 〔[80]《元史》卷二十三《武宗本纪》。〕 〔[81]《元史》卷一百三十四《和尚传》,卷二十六《拜住传》,卷二十五《仁宗本纪》,《元典章》卷五十七《刑法》一九《禁典》《卖蒙古子女》。〕 〔[82]有高岩《元代奴隶考》。〕 在政治地位上,元朝中央政府各个机构的正长官,都是蒙古人做,一般汉人是不能做的。次要的官也大半是蒙古人和色目人。顺帝至元三年四月又再次规定,省、院、台、部、宣慰司、廉访司及部府幕官之长,并用蒙古、色目人。[83]直到元朝末年,南人始终被排挤在中央政治领导的圈外。[84]兵权更不让汉人掌管。汉人虽也有做军政官的,但不能与闻军政,参与机密,阅兵籍,知兵数。[85]行省长官一般是蒙古人,其次是色目世臣,缺官才轮到色目和汉人。[86]地方官以汉人做总管,色目人做同知,但总揽实权的却是蒙古的监督“达鲁花赤”[87]。宫廷的卫队只用蒙古、色目人,不许汉人、南人投充。[88] 〔[83]《元史》卷八十五《百官志序》,卷二十五《仁宗本纪》,卷三十九《顺帝本纪》,卷一百八十六《成遵传》,卷一百四十六《太平传》。〕 〔[84]《元史》卷一百九十二《王艮传》。〕 〔[85]《元史》卷一百八十四《王克敬传》,卷九十八《兵志》。〕 〔[86]《元史》卷十九《成宗本纪》,卷三十二《泰定帝纪》。〕 〔[87]《元史》卷六《世祖本纪》。〕 〔[88]《元史》卷一百零六《刑法志》《卫禁》。〕 蒙古贵族子弟从宫廷卫队出身做官,升迁很快。汉、南人则只能从科举或学校出身。科举也有民族差别,蒙古、色目人作一榜,汉人、南人作一榜;蒙古、色目人考两场,汉、南人则须考三场;考试题目汉、南人比蒙古、色目人的难,及格授官的却又正好相反,蒙古、色目人比汉、南人高。[89]国立学校的学生名额,也是以种族作标准的,国子监生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汉人三十人。考试蒙古生从宽,色目生稍加严,汉生考的内容最多。毕业后授官蒙古生六品,色目生正七品,汉人从七品。[90] 〔[89]《元史》卷八十一《选举志》《科举》。〕 〔[90]《元史》卷八十一《选举志》《学校》。〕 文武官员的荫叙和升迁的等级,也作了优待蒙古、色目人的规定。蒙古高于色目,色目又高于汉人和南人。[91]官员的惩罚,法令规定色目人和汉人不勤于职的,处死刑还要抄家,蒙古人则例外。[92] 〔[91]《元史》《成宗本纪》,卷八十二《选举志》。〕 〔[92]《元史》卷十《世祖本纪》。〕 除了政治地位不平等之外,元朝政府还特别制定了压迫汉族的法律,来保障和巩固自己的统治权。顺帝元统二年(公元1334年)下令蒙古贵族和色目人犯奸盗诈伪,由专管蒙古贵族的机关“大宗正府”处理,汉、南人犯法的归普通法庭判处。蒙古人官员犯法定罪行杖,必须由蒙古人判刑和监杖。[93]蒙古贵族和色目人不但受特殊法庭的保护,而且遇有重大刑事案件,最后裁决权属于蒙古大臣[94],更加了一层保障。蒙古人打死汉人,只判处当兵出征和罚交烧埋银。[95]蒙古人员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能指定证人到官府告状。反过来,如汉人打了或打死蒙古人,就要严刑断罪。[96]并禁止汉人聚众与蒙古人互殴。[97]汉、南人犯窃盗罪例须在脸上刺字,蒙古、色目人则免刺。[98] 〔[93]《元史》卷三十八《顺帝本纪》,卷一百零二《刑法志》《职制》。〕 〔[94]《元史》卷二百零五《帖木迭儿传》。〕 〔[95]《元史》卷一百零五《邢法志》《杀伤》。〕 〔[96]《元典章》卷四十四《刑部》六。〕 〔[97]《元史》卷七《世祖本纪》。〕 〔[98]《元史》卷三十八《顺帝本纪》。〕 对汉、南人地区用军事力量控制秩序,镇压起义。办法是解除汉、南人武装,由朝廷分兵驻防各地,建立社甲制度。元世祖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元军入临安(今浙江杭州市)后,就下令没收民间兵器。南人在军中的尺铁寸杖不得在手。[99]民户有铁尺、手挝和杖之藏刃的都要一律交官。[100]有马的拘入官。[101]私藏甲仗的处死。[102]把民间兵器最坏的销毁,稍好的给色目人,最好的收归武库,留作蒙古人用。 〔[99]《元史》卷一百六十八《陈天祥传》。〕 〔[100]《元史》卷十四《世祖本纪》。〕 〔[101]《元史》卷三十九《顺帝本纪》。〕 〔[102]《元史》卷一百零五《邢法志》《禁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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